融券交易
由融資融券業務產生的證券交易稱為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交易因證券公司與客戶之間發生了資金和證券的借貸關係,所以稱為信用交易,可以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兩類,客戶向證券公司接資金買證券叫融資交易,客戶向證券借入證券賣出為融資。投資者需要事先以資金或證券自有資產向證券公司交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將融資買入證券和賣出的資金交給證券公司,與普通證券交易不同,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可以強制平倉。
市場完善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迅速發展和證券市場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法制條件已經成熟,2005年10月27號,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八次常委會議審定通過新修訂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融資融券服務。2008年4月23號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公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48條至56條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同時,與證券公司業務相關的其他工作近幾年來取得了重大的進展,到2007年底,我國證券公司均已實施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到今年8月客戶證券帳戶和資金清理規範工作基本實現了既定目標,這些都為融資融券業務的開展奠定了良好的管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