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郁明華著
導師
李廉水指導
學科專業
管理科學與工程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東南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6
關鍵字
企業管理 研究與開發 經濟合作
館藏號
F273
館藏目錄
2009\F273\15
中文摘要
在產業融合進程中,單一產業邊界日益模糊,市場需求變幻莫測,改變了傳統的市場結構和市場行為,“競爭與合作並存”的現象變得前所未有的普遍。產業融合的新競爭動態,迫使企業重新思考產品創新戰略:企業如何突破原有產業邊界,通過跨產業部門和技術領域的競合,開發出滿足市場需求的融合產品。正是在這樣的產業融合背景下,融合產品應運而生。
融合產品作為在產業融合中形成的新產品(服務),具有兩大關鍵特性:
一是融合產品的研發必須通過跨產業合作才能實現,會面臨比同一產業部門內合作研發更大的不確定性;
二是融合產品對原有產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替代作用,會對原有產品的市場產生衝擊。這就使得單個企業在融合產品的開發實踐中,陷於客觀風險巨大和主觀動力不足的雙重困境。因此,企業在進行融合產品的開發時,必須解決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如何選擇最優的合作研發策略,以儘可能減少融合產品對原有產品市場的衝擊,最大化合作利益。 可見,融合產品的合作研發本質上是一個“在產業融合背景下、以產品創新為目的、以競爭合作為手段的企業間合作策略選擇問題”。鑒於此,本文將產業融合理論、產品創新理論和企業競合理論納入融合產品合作研發策略的理論框架,並以融合產品與原有產品的替代關係為切入點,將融合產品分為三類,並以“不同類型融合產品合作研發的最優策略選擇”為主線,構建了文章的主體研究架構。
據此研究架構,本文首先選取了六種具有典型意義的合作研發策略作為研究對象:技術共享聯盟(TSC)、研發勾結(RDC)、生產聯合體(PJV)、合作聯合體(CJV)、獨立聯合體(IJV)和技術併購(TMA),並按照“合作研發是否涉及到產權”,將上述六種策略分為兩類:股權型合作研發策略與契約型合作研發策略,其中TSC與RDC屬於契約型合作研發策略,PJV、CJV、IJV與TMA屬於股權型合作研發策略;然後針對不同類型的融合產品,引入“融合產品對原有產品的替代係數”、 “研發溢出係數”和“創新係數”,分別構建博弈模型,擬解決以下問題:
(1)替代係數、研發溢出係數和創新係數對策略選擇的影響;
(2)在6種合作研發策略中,何種策略對企業、產業、消費者及社會的貢獻更大;
(3)企業的最優策略選擇是否符合整個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原則;(4)當融合產品的開發符合社會福利最大化原則時,企業是否仍有動力從事融合產品的合作研發。
在博弈模型的求解過程中,本文確定了可以反映企業、產業、消費者及社會貢獻大小的7類均衡解:技術知識資源的均衡投入量、均衡研發投資、原有產品及融合產品的均衡產量、均衡利潤、均衡消費者剩餘、均衡社會福利,並分別對每種合作策略下的均衡解做了比較分析,得出如下主要結論:
(1)在“對原有兩種產品都產生替代作用的融合產品”的合作研發中,獨立聯合體(IJV)是6種策略中相對最優策略選擇;在“對原有兩種產品都沒有替代作用的融合產品”的合作研發中,研發勾結(RDC)是6種策略中的最優策略選擇。
(2)對於“對原有兩種產品都有替代作用的融合產品”,合作研發具有可行性的前提條件是:融合產品對原有產品的替代率γ不能高於閾值0.477 (0<γ<0.477)。
(3)對於上述兩種融合產品,當研發溢出率相對較低時,技術共享聯盟(TSC)都是最優策略選擇;當研發溢出率相對較高時,技術共享聯盟(TSC)都是最劣策略選擇。
(4)對於上述兩種融合產品,當創新係數相對較小時,企業都傾向於選擇生產聯合體(PJV)或技術共享聯盟(TSC)策略;當創新係數相對較大時,企業都傾向於選擇研發勾結(RDC)策略。
為驗證上述結論,本文套用Matlab6.5軟體,繪製出模擬圖示,對研究結果進行了仿真分析。模擬圖示直觀反映了不同合作研發策略均衡解取值的相對大小和變化趨勢,揭示了均衡解取值與替代係數、研發溢出係數及創新係數變化的內在關係,驗證了融合產品合作研發策略選擇的理論假設及相關結論。
模型結論為企業進行“融合產品合作研發的策略選擇”提供了理論依據;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還需要就“如何選擇理想的合作夥伴、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安排有效的知識共享制度”等問題做出探討,以保障合作研發的順利進行。
研究發現:
(1)無論企業選擇何種策略,理想合作夥伴的選擇都是合作的基礎,但對於不同類型的融合產品,合作夥伴選擇標準的評價重點是不同的:對於“對原有兩種產品都產生替代作用的融合產品”,要特別注重目標企業在技術、渠道等方面與本企業的互補性;對於“對原有兩種產品都沒有替代作用的融合產品”,要格外強調目標企業的研發基礎設施和技術成長性;對於“對原有兩種產品的其中之一產生替代作用的融合產品”,要重視目標企業與本企業的技術、標準和組織的相容性、通用性。
(2)不同策略的實施過程中,建立良好合作關係的關鍵之處也不同:當採用股權型合作策略時,關鍵是股權比例的分配;而採用契約型合作策略時,關鍵是研發投入比重的確定。
(3)合作研發策略的順利實施,還必須要對知識共享制度做出有效安排,具體措施包括:激勵合作夥伴提高公共知識的供給量、降低合作夥伴公共知識供給的成本、增強合作夥伴之間的誠信等。
在融合產品合作研發策略的研究中,本文主要創新之處在於:
(1)從合作研發和產業融合的交叉結合點這個新的視角入手,研究融合產品合作研發的問題,豐富了非對稱性合作研發的理論成果。
(2)按照融合產品對原有兩種產品替代關係的不同,提出了新的融合產品分類依據,在一定程度上拓展和深化了產業融合的理論研究。
(3)創新性地引入“融合產品對原有產品的替代係數”,建立了一個兩階段雙寡頭博弈模型,使得傳統兩階段模型的關鍵變數,由兩個(研發溢出率與創新係數)變為三個(研發溢出率、創新係數與替代率),使得模型的結論更加豐富,同時也更加接近現實情況。
本文的主要研究結論,對進行融合產品開發的企業以及相關政府監管部門,都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1)當企業準備進行融合產品的合作研發時,必須對該融合產品與本企業原有產品的功能差異性和市場前景進行分析,確保融合產品不能“對原有產品的市場產生過大衝擊,致使在任何合作策略下,融合產品的開發都得不償失”。
(2)如果融合產品對本企業原有產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替代作用,那么合作策略的最優選擇是“與合作夥伴聯合組建新企業,由新企業進行融合產品的研發和生產”;如果融合產品對本企業原有產品沒有替代作用,那么合作策略的最優選擇是“與合作夥伴簽訂合作協定,共享研發成果,共同開發融合產品,然後各自進行生產”。
(3)無論對於哪種類型融合產品的合作研發,都有必要通過制度安排,進行有效激勵,促進合作研發中的知識交流和共享。
(4)對關係到相關產業升級、技術標準確立和國際市場占領等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的融合產品,即便其最優策略選擇不能兼顧“企業利潤最大化”與“整個社會福利最大化”,監管部門也應考慮放寬反壟斷政策,鼓勵企業通過技術併購(TMA),儘快實現融合產品的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