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實施物業管理規劃、完善物業行業管理制度、指導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職責。
(三)增加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有關規定。
(二)擬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總體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的審查工作;負責城市規劃的有關工作。
(三)規範全市城鄉建設管理秩序。對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發展建築市場;指導和推進城鄉住宅建設、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編制年度城市維護費使用計畫及城市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受理建設與建材行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及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城市建設項目實施聯合審批和管理工作;參與地名審定工作。
(四)組織實施國家、省工程建設的有關標準、定額;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定住宅建設規劃、計畫、產業政策和發展戰略並負責立項工作;擬定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協調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市建設行業的招商引資和對外經濟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房屋拆遷安置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工程的綜合驗收;擬定實施全市物業管理規劃,承擔物業行業管理責任。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建設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定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定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安裝、建築裝飾、勘察設計的行業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監理、建設質量監督及施工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管理城建檔案。
(七)承擔推進建築事業的責任。執行建築節能政策,擬定建築節能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推進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組織城建系統科技項目攻關、新技術開發、牆體材料改革、技術引進及其轉化推廣工作;管理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
(八)承擔規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組織實施全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建設與管理;參與、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市移民工作。
(九)管理市政府確定的城市建設重點工程;綜合協調城建系統工作目標和其它相關工作;協調解決城市建設中的相關問題;督促落實全市重點建設工作。
(十)負責抓好本系統黨建工作,搞好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和幹部隊伍管理;執行行業工程勞保費標準和職業技術標準、規範並指導實施;負責擬訂行業人才培養規劃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6個科(室):
(一)人秘科(信訪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和行政事務工作;負責文書處理、機要和保密工作;負責政務公開、政府督辦的事項;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與協調,起草、指導重要文稿;負責指導並管理直屬企事業單位幹部人事、勞資工作,指導行業的社會保險、職工培訓、專業技術職稱及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接待和處理來信來訪;負責綜合治理、安全保衛、計畫生育、車輛管理工作。
(二)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公務員隊伍和局屬單位的班子建設、幹部培養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紀檢、宣傳、群團及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政工職稱評定、軟環境及普法工作。
(三)計畫財務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財務、審計、統計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編制城市建設投資計畫城市維護費年度計畫,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落實情況,參與相關工程預決算審查;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指導局屬單位財務計畫編制、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年終決算。負責局屬單位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經濟責任審計、財務收支審計;監管機關及局屬單位的固定資產;負責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城市建設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城市建設利用外資項目的協調工作。
(四)建設工程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建設行業管理、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研究擬定全市建設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執行建設工程企業(含建築施工、建設監理、招標代理機構、工程檢測機構、工程造價諮詢機構等)資質標準和資質管理法規;負責全市建築業執業人員的管理,推行建設行業執業資格證書制度;負責入蛟工程建設類企業的監督和質量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和應急救援;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招投標方面的政策、法規,指導和規範全市建築市場各方主體招標投標活動;規範全市有形建築市場;組織實施全市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查處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負責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的管理;負責全市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的備案管理;負責建築業強制性標準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行業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和證書管理及對企業安全生產的評價工作。
(五)城市建設工作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協調市政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城市綜合開發、房管監察和城區排澇工作;擬定全市房地產開發與土地開發利用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指導全市房屋產權產籍工作,審核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和推進城鎮住宅建設,核發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並備案;擬定全市住宅和棚戶區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負責拆遷爭議的行政裁決工作;指導行政執法,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指導行政應訴;組織和參與重大課題的調研的相關工作;負責行業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材行業(不含耐火材料,下同)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建設和建材行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審核、認證、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建設和建材行政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六)規劃管理科(總工程師辦公室)
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負責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查、報批及實施工作;負責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審核以及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大型城市雕塑、園林設施、重大文化、體育設施和城區水面設施的規劃、審查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和勘測行業的管理,並參與地名審定工作;負責鄉鎮規劃業務指導及“三、五、五”建設工程規劃審批。
負責建設科技,參與建設工程技術工作;組織全市城市建設重點工程項目的設計、年度計畫的編制、可行性研究及論證;負責城建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調度、竣工驗收;負責匯總上報重點工程建設情況;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主持重大工程技術方案的審查論證工作;協助分管局領導,組織轄區內道路、橋樑、排水、園林綠化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技術指導工作;參與設計施工圖紙會審;組織(參與)審定各項工程技術管理規定;負責組織各項新技術、新材料等在工程套用中的可行性研究及套用,建立套用質量、效果評價資料;參與規劃設計、工程設計等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16名,機關工勤編制1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黨委副書記1名,副局長2名,科長(主任)6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