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衛生局衛生監督局

蚌埠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正式成立於2005年8月8日,2008年5月27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正式批覆,蚌埠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更名為蚌埠市衛生局衛生監督局。為副縣級建制,全額事業單位,隸屬於市衛生局管理和領導。內設辦公室、稽查科等8個科室,蚌山區、龍子湖區、禹會區、淮上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6個分所。

蚌埠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正式成立於2005年8月8日,2008年5月27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正式批覆,蚌埠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更名為蚌埠市衛生局衛生監督局。為副縣級建制,全額事業單位,隸屬於市衛生局管理和領導。內設辦公室、稽查科等8個科室,蚌山區、龍子湖區、禹會區、淮上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6個分所。
衛生監督執法主要工作職責:依法監督全市範圍內的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依法監督管理公共場所、職業、放射、學校衛生、傳染病防治等工作;依法監督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執業活動,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打擊非法采供血行為等;依法承擔《職業病防治法》、《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等7部法律以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30餘部行政法規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100多個部門規章規定的監督執法和綜合協調職責。
蚌埠市衛生局衛生監督局還具體協助承擔全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行政服務中心衛生行政許可、審批等日常工作。承擔全市4項衛生行政許可、5項公共衛生監督、3項醫療機構監督等許可的申請受理、初審,承擔醫療機構、職業衛生等方面的培訓和衛生監督執法投訴、舉報受理和查處工作。

內設部門

市衛生局衛生監督局設11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全局日常工作,協助局領導組織、管理、處理全所行政事務;擬定工作計畫及內部規範;具體承擔行政、對外協調宣傳等工作任務;負責會議組織、文秘事務、機要保密、車輛管理及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單位目標責任考評;負責組織人事、工資管理等工作。
(二)財務科
負責本單位事業經費、專項經費、基建經費的計畫和財務管理;負責本單位各項財務制度的擬定和實施,對執行情況負責日常檢查和監督管理;負責單位的收入、支出管理;收費、票據管理;負責單位內部審計和經濟契約的審定工作;負責單位固定資產、設備等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省級各類專項項目經費的計畫、報賬、使用和管理工作等。
(三)衛生執法監督稽查科
負責全市衛生監督工作的稽查;負責對所內及下級監督機構監督執法行為進行稽查和指導;負責社會投訴、舉報的受理、重大事故調查和回復工作;負責違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調查取證、合議,提出處罰建議;綜合負責衛生監督信息統計報表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
(四)衛生行政許可審核科
負責各類衛生許可的受理、分發、出證及行政服務中心衛生局視窗人員的組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醫療衛生機構與傳染病監督科
負責醫療機構、中醫機構、母嬰保健機構、采供血機構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傳染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院內感染、消毒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六)食品衛生監督科、蚌山分所
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衛生監督工作的規劃,參與食品衛生行政許可的審核;組織食品衛生安全監督抽檢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監督執法;協助開展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的調查處理;參與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和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宣傳諮詢工作;負責與食品衛生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收集、整理、調研、起草和制訂;協助與食品衛生有關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完成對市直管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日常衛生監督工作;承擔我市重大活動的食品衛生安全保障工作;檢查、指導下級衛生監督機構食品衛生監督工作;負責蚌山區各類衛生監督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相關工作。
(七)龍子湖分所、公共衛生監督科
對全市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現場監測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龍子湖區各類衛生監督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相關工作。
(八)禹會分所
負責禹會區各類衛生監督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相關工作。
(九)淮上分所、放射衛生與化妝品衛生監督科
負責擬訂放射衛生監督工作計畫和總結,承擔放射衛生監督工作督查與指導;負責放射衛生監督相關法律、規章、標準和規範的貫徹實施;負責放射工作單位預防性和經常性衛生監督檢查;負責組織放射工作單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效果評價的審核、審查與驗收;負責放射衛生違法行為及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負責放射工作人員放射防護法規和衛生知識培訓;負責放射衛生監督工作相關資料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負責淮上區各類衛生監督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相關工作。
(十)經濟開發區分所、學校衛生與飲用水衛生監督科
負責全市學校衛生的綜合監督與指導,做好市、區直管學校的綜合衛生監督工作;負責擬訂涉水產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計畫和總結;負責法律法規規定的涉水產品、生活飲用水及二次供水衛生行政許可的現場審查工作;負責對涉水產品及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開展衛生監督檢查;負責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涉及本專業的投訴舉報工作;負責經濟開發區各類衛生監督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相關工作。
(十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所、職業衛生監督科
負責擬訂職業衛生監督工作計畫和總結,承擔職業衛生監督工作督查與業務指導;負責職業衛生監督相關法律、規章、標準和規範的貫徹實施;負責組織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效果評價審核、審查與驗收;負責重大職業中毒事故、投訴舉報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組織開展職業衛生監督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職業衛生監督工作相關資料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負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各類衛生監督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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