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海燕[甘肅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長]

虞海燕[甘肅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長]
虞海燕[甘肅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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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海燕,男,漢族,1961年7月出生,浙江義烏人。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冶金系冶金工程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學博士,高級工程師。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甘肅省委常委、副省長。

2017年1月11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7年6月4日,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

2018年5月24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

2018年7月18日,以受賄罪一審獲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六百萬元。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8.09—1982.08,西安冶金建築學院冶金系煉鋼專業學習;

1982.08—1985.08,新疆鋼鐵公司鋼研所技術員、助理工程師;

1992.12—1992.12,酒泉鋼鐵公司煉鋼廠調度長、鑄造車間副主任,酒泉鋼鐵公司計畫處計畫科副科長、科長;

1992.12—1996.01,酒泉鋼鐵公司煉鋼廠副廠長(副處級);

1996.01—1997.10,酒泉鋼鐵公司生產調度處副處長

(其間:1996.11—1997.10,甘肅省計畫委員會交通能源處副處長);

1997.10—1998.06,酒泉鋼鐵公司煉鋼廠副廠長(正處級);

1998.06—1998.12,酒泉鋼鐵公司煉鋼廠廠長;

1998.12—1999.10,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生產處處長;

1999.10—2002.11,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黨委常委、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其間:1999.10-2002.06,西安建築科技大學冶金工程系冶金工程專業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

2002.11—2004.12,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黨委常委、總工程師;

2004.12—2007.05,甘肅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

2007.05—2007.11,甘肅省天水市委書記;

2007.11—2008.02,甘肅省天水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02—2008.11,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常委;

2008.11—2009.02,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常委;

2009.02—2010.09,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0.09—2011.05,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

2011.05—2011.08,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

(其間:2003.03-2011.07,東北大學材料所材料學專業學習,獲工學博士學位);

2011.08—2012.04,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2.04—2012.10,甘肅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2.10—2013.01,甘肅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蘭州市委書記;

2013.01—2016.10,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

2016.10—2016.11,甘肅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6.11—2017.01,甘肅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十一、十二屆甘肅省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1月11日,甘肅省委常委、副省長虞海燕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7年1月17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甘肅省委常委、副省長虞海燕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7年1月25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免去:虞海燕的甘肅省副省長職務。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蘭州市人大常委會罷免了虞海燕的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虞海燕的甘肅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

依法雙開

2017年6月4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甘肅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長虞海燕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虞海燕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毫無黨性原則和組織觀念,搞團團伙伙,培植私人勢力,對抗組織審查,拉攏腐蝕紀檢幹部和巡視幹部,打探巡視信息,干擾監督執紀工作;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變公務接待場所為個人奢靡享樂據點,長期占用企業提供的住房和車輛;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謀取私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收受禮品、禮金,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將國有企業大額資金外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虞海燕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毫無政治信仰和黨性觀念,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嚴重損害甘肅省特別是蘭州市的政治生態,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虞海燕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4月,重慶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甘肅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虞海燕利用其擔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煉鋼廠廠長、酒鋼集團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總經理、董事長、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中共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5月24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受賄一案。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虞海燕利用擔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煉鋼廠廠長、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總經理、董事長、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產品銷售、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子李岩華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563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虞海燕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虞海燕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虞海燕的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70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7月18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甘肅省委原常委、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虞海燕受賄案,對被告人虞海燕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虞海燕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被告人虞海燕利用擔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煉鋼廠廠長、副總經理兼總工程師、總經理、董事長、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甘肅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甘肅省委常委、蘭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產品銷售、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及職務調整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李岩華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6563萬餘元。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虞海燕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虞海燕收受都建明賄賂款中部分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虞海燕表示接受判決,服判不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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