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就是指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資金投向房地產業並對其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這也是我國目前大量採用的房地產融資方式。2003年6月,央行發布121號檔案限制房地產企業的銀行融資,房地產信託開始成為企業追逐的熱點。房地產信託是指房地產信託機構受委託人的委託,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代為管理、營運或處理委託人託管的房地產及相關資財的一種信託行為。
房地產信託發展
1883年美國首先成立了波士頓個人財產信託(Boston Personal Property Trust),但直到1920年以後,美國投資事業才有了劃時代的發展,這也是美國在戰後湧現出大量的富豪手中所持有的過剩資金所致。1929年紐約股市崩潰後,美國SEC開始對投資公司進行規範。為確保投資人的權益,美國展開了一系列聯邦證券交易活動,先後制定了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託契約法,並於1940年制定了投資公司法及投資顧問法,這些都成為日後投資公司經營業務管理規則的基本框架。依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4條,投資公司可以分為:面額證券公司(Face-Amount CertificateCompanies)、單位信託公司(Unit Investment Trust)和經理公司(ManagementCompanies)三類。
其中,經理公司在三種投資公司類型中運用最為普通,按投資公司法第5條又可將其分為:封閉型(Close-endType)投資公司、開放型(Open-EndType)、分散型(DiversifiedType)和非分散型(Non- Diversified Type)投資公司四種。馬塞諸塞商業信託是目前REIT的前身,由於經濟利益的驅動,最初採用信託形式是為規避州法禁止公司以投資為目的而持有不動產的規定,隨後因其逐漸發展成為規避公司所得稅的不動產投資組織,而被美國最高法院認定為商業信託與公司相似,並視同聯邦公司組織加以課稅,導致其發展一度停滯。但由於後來的投資信託法規不斷健全,且經濟發展態勢良好,美國投資信託的發展又日益茁壯起來。著眼於投資信託的優點,美國國會於1960年通過修訂內地稅法典,正式開創了REIT,規定凡具備該法案第856條至859條的有關組織、收入及收益分配要件的REIT可享有免稅優惠。
換言之,即使REIT是以公司為組織形態,也可以不必負擔公司所得稅,而僅對股東或投資人課徵個人所得稅,所以REIT一般也被認為是具有投資媒介性質管道機能。197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稅收改革法案,取消了REIT必須是由非法人信託或社團組織的要件,所以現今美國的REIT組織形態可以是公司組織或信託,但必須是聯邦所得稅意義下非銀行、儲蓄貸款機構或保險公司類的公司,通過這些機構,向大眾募集資金。基於危險分散原則,主要從事買賣管理不動產實體的投資或抵押擔保貸款的信託投資,屬於一種長期投資商品,其基本架構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理公司、保管機構和投資人四個實體組成。但按照1986年稅收公司改革法的規定,REIT必須僱傭獨立的不動產專家來執行管理REIT的日常事務活動。
房地產信託的性質
房地產信託經營業務內容較為廣泛,按其性質可分為:
①委託業務,如房地產信託存款、房地產信託貸款、房地產信託投資、房地產委託貸款等;
②代理業務,如代理發行股票債券、代理清理債券債務、代理房屋設計等;
③金融租賃、諮詢、擔保等業務。
相對銀行貸款而言,房地產信託計畫的融資具有降低房地產開發公司整體融資成本、募集資金靈活方便及資金利率可靈活調整等優勢。由於信託制度的特殊性、靈活性以及獨特的財產隔離功能與權益重構功能,可以財產權模式、收益權模式以及優先購買權等模式進行金融創新,使其成為最佳融資方式之一。
房地產信託的基本條件
資金是房地產信託投資機構從事信託的基本條件。房地產信託機構籌集資金的渠道與方式與銀行不大一樣,主要來源有:
(1)房地產信託基金:是房地產信託投資公司為經營房地產信託投資業務及其它信託業務而設定的營運資金。目前我國的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來源主要有:財政撥款、社會集資以及自身留利;
(2)房地產信託存款:是指在特定的資金來源範圍之內,由信託投資機構辦理的存款。其資金來源範圍、期限與利率,均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公布和調整;
(3)集資信託和代理集資:這是信託機構接受企業、企業主管部門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等的委託,直接或代理發行債券、股票以籌藉資金的一種方式;
(4)資金信託:是指信託機構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對其貨幣資金進行自主經營的一種信託業務。信託資金的來源必須是各單位可自主支配的資金或歸單位和個人所有的資金,主要有單位資金、公益基金和勞保基金;
(5)共同投資基金:即投資基金或共同基金,對於國內公眾而言,它是一種較新型的投資工具,但在國外已有百餘年的歷史,並且日趨興旺,是現代證券業中最有前途的行業,在已開發國家的金融市場上,已為實踐證明是一種相當先進的投資制度,並已成為舉足輕重的金融工具。
房地產信託的種類
根據資金投向的不同,REIT可分為三類:
1、權益型(EQUITY REIT)。權益型REIT直接投資並擁有房地產,其收入主要來源於屬下房地產的經營收入。收益型REIT的投資組合視其經營戰略的差異有很大不同,但通常主要持有購物中心、公寓、辦公樓、倉庫等收益型房地產。投資者的收益不僅來源於租金收入,還來源於房地產的增值收益;
2、抵押型(MORTGAGE REIT)。主要以金融中介的角色將所募集資金用於發放各種抵押貸款,收入主要來源於發放抵押貸款所收取的手續費和抵押貸款利息,以及通過發放參與型抵押貸款所獲抵押房地產的部分租金和增值收益;
3、混合型(HYBRID REIT)。顧名思義,此類REIT不僅進行房地產權益投資,還可從事房地產抵押貸款。
早期的房地產信託主要為權益型,目的在於獲得房地產的產權以取得經營收入。抵押信託的發展較快,現已超過產權信託,主要從事較長期限的房地產抵押貸款和購買抵押證券。但混合型無疑是將來發展的方向。另外,REIT還有很多其他分類方法。
房地產信託的作用
1、能為房地產委託人提供可靠的融資渠道,促進房地產企業良性發展。目前,我國的大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自有資金都不超過20%,而銀行貸款又趨於緊縮狀態,受房地產開發成本高等因素的制約,一般房地產的銷售或租賃都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所以資金短缺是一個長期狀態。因此,利用信託工具融通資金便成為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2、房地產信託化能夠豐富資本市場的投資品種,為投資人提供一條穩定獲利的投資渠道。特別是在當前,股市欺詐接連不斷、股指一厥不振,銀行存款利率大幅度下降的背景下,大量的資金要尋找穩定的投資獲利渠道,房地產信託化生逢其時,是滿足投資者需要的一個很好的選擇。
3、房地產信託化能夠拓寬信託公司的業務範圍,是信託業得以迅速發展的重要契機。從我國信託業發展所走過的20多年的歷程來看,因為無法可依,信託業的定位一直處於一種無序狀態,為了吸納儲金,曾屢次出現高息攬儲等不規範現象,擾亂了金融市場,也招來了政府干預,一次次整頓的結果,信託業的“可經營範圍”越來越窄,業務量也越來越少。隨著2001年10月1日《信託法》的實施,給信託業的規範發展帶來了新的生機,在百廢待興的狀態下,對信託業而言,進行房地產信託不失為一項嶄新的、現實的、強有力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