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行政執法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相關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戶外廣告和門店招牌的設定,臨時占用人行道、各類大型活動的審批;負責新區建築垃圾處置、日常監督管理和排放(回填)審批工作。
(三)負責新區臨時建設的審查。
(四)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和市容環境衛生層級管理的績效考評工作。
(五)負責組織協調、指揮調度重大綜合行政執法活動;負責查處有重大影響的行政違法案件。
(六)依法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市政設施方面的全部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七)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八)依法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對未經規劃部門許可的違法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私搭亂蓋等違法建築。
(九)依法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城市生活噪聲、建築施工噪聲、飲食服務業排污的行政處罰權。
(十)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十一)負責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十二)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精神文明建設和作風建設工作,制定行為規範,並監督實施。
(十三)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的信訪工作;負責上級交辦、民眾反映的案件查處和督辦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綜合執法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二)政策法規處
(三)行政許可處
(四)指揮中心
(五)執法一處
(六)執法二處
(七)執法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