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紀工委

主要職責(一)主管新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二)主管新區行政監察工作。 (三)主管新區行政效能建設和糾風工作。

概述

根據甘肅省編制委員會《關於蘭州新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通知》(甘機編髮〔2010〕81號)和中共蘭州市委辦公廳、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共蘭州新區工作委員會、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蘭辦發〔2011〕9號),設立蘭州新區紀工委,作為中共蘭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派出機構,和蘭州新區監察局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的體制,在新區區劃內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職能,正縣級建制,為中共蘭州新區工作委員會、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主管新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上級紀委和市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執行情況。
(二)主管新區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上級監察部門、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新區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託管鄉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上級政府頒發的決定和命令的情況。
(三)主管新區行政效能建設和糾風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上級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的有關決定,監督檢查新區建設發展中民眾反映強烈、影響經濟發展的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組織開展行業作風整頓和專項治理。
(四)主管新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上級審計部門的經濟審計相關決定,按規定對新區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各部門的領導幹部和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五)負責檢查並處理新區部門、單位、託管鄉鎮黨的組織和新區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
(六)負責調查處理新區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託管鄉鎮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七)負責新區黨的紀檢和行政監察的宣傳工作,對黨員及管委會工作人員進行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
(八)會同託管鄉鎮黨委、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託管鄉鎮紀檢、監察幹部人選。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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