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全民創業、扶持微型企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甘政發〔2012〕39號)及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扶持的微型企業應符合國家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等四部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確定的微型企業標準,且實際貨幣資金達到15萬元,並帶動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市戶籍人員就業。
第三條重點扶持從事加工製造、科技創新、創意設計、軟體開發、文化旅遊、居民服務、農產品產銷加工、特色食品生產、民族手工藝品加工等生產型、實體型、生產性服務業微型企業。從事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產業的微型企業不列入扶持範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微型企業,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業。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業扶持政策。從2013年起,全市每年扶持微型企業不少於1000戶,帶動就業不少於5000人。
第五條成立蘭州市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各縣(區)分管領導,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為成員,負責微型企業發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工信委,具體負責推進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規劃、創業培訓、創業審核、政策扶持、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牽頭制定和落實相關工作措施和辦法。負責每年提出扶持微型企業行業指導目錄。各縣(區)人民政府也要相應建立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市直相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結合職責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和配套政策。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六條微型企業在實際貨幣投資達到15萬元後,政府給予5萬元的財政資金補助。第七條微型企業除享受國家和省、市對微型企業及特定行業、區域、環節的稅收優惠政策外,按照企業實際繳納的所有稅收中市級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總額進行等額獎勵。累計對單個微型企業稅收獎勵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八條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可獲得不超過20萬元的銀行貸款或擔保支持。
第九條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等規定免收涉及微型企業的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三章 創業申請
第十條享受創業扶持政策,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不屬於國家禁止經商辦企業的本市戶籍人員或來蘭州取得居住證並居住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員;
(二)具有創業能力;
(三)初次創辦企業;
(四)創辦的企業實際貨幣投資達到15萬元;
(五)申請人與他人創辦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其出資比例不低於全體投資者出資額的50%;
(六)帶動5人(含創業者本人)以上本市戶籍人員就業;
(七)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應當向創業所在縣(區)工信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各縣(區)工信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對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一)、(二)、(六)、(七)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推薦意見。申請人將上述材料提交創業所在縣(區)工商局。
第十三條縣(區)工商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三)、(五)的規定進行初審。審查符合條件的,出具審查意見,並告知申請人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有關前置許可及扶持微型企業應當具備的相關手續等,縣(區)工商局將申請資料匯總後,將申請資料移送創業所在縣(區)工信局縣(區)工商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和資料移送工作。
第四章 創業培訓、審核及註冊登記
第十四條縣(區)工信局收到申請資料後,在10個工作日內,由工信和人社部門組織有資質的培訓機構按有關規定開展免費創業培訓(已接受創業培訓或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申請人可不參加),培訓合格後頒發創業培訓合格證。第十五條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後,應當在創業所在縣(區)工信局指定的銀行以預先核准的企業名稱開設基本賬戶,並在提交創業投資計畫書前將投資資金存入該賬戶。
第十六條申請人向創業所在縣(區)工信局提交有關前置許可資料和創業投資計畫書後,縣(區)工信局進行初審,並在3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提交領導小組審核。審核通過後,將名單和申請材料報送至市工信委。
第十七條創業審核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創業者基本情況;
(二)投資資金證明及經營場地證明;
(三)帶動人員就業相關證明;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的創業培訓合格證或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證明材料;
(五)投資計畫書(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擬創辦微型企業的人員及組織結構;
(2)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情況及管理計畫;
(3)市場預測及行銷策略;
(4)創業投融資計畫;
(5)財政補助資金使用計畫等財務規劃;
(六)註冊登記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
(七)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八條市工信委應及時將各縣(區)報送的名單及資料提交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覆核,對覆核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天。公示結束後,通知縣(區)工信局,將本縣區通過審核的申請人相關資料,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創業所在縣(區)工商局辦理註冊登記。
第十九條創業所在縣(區)工商局收到移送的申請人註冊登記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辦理微型企業註冊登記。
第二十條市、縣(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對創業審核中獲知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補助資金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應當根據市工信委確定的扶持名單,按市、縣(區)6:4的比例將資金撥付到縣(區)財政局,稅收獎勵資金按照市、縣(區)稅收受益比例由市、縣(區)財政分擔。第二十二條縣(區)工信局按市工信委確定的名單,每周匯總已註冊登記的微型企業,向縣(區)財政局申請撥付補助資金,由縣(區)財政局按國庫管理支付規定辦理,在5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劃入微型企業開設的銀行基本賬戶。
第二十三條微型企業獲得的補助資金,應當按《企業財務通則》、《小企業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
補助資金應當按審定的投資計畫書確定的購置或租賃經營場所、購置設備和原材料、加盟費、特許經營費等用途使用。
微型企業申請使用補助資金時,必須將自有資金全部投入後,方可提出申請,經所在縣(區)工信局審核同意後,開戶銀行才能支付補助資金。
第六章 稅收獎勵管理
第二十四條稅收獎勵由微型企業自創業次年起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縣(區)工信局提出申請,縣(區)工信局完成稅收獎勵申請審核後,於當年3月中旬前將相關資料上報市工信委。第二十五條市工信委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後於當年3月底前下達各級財政應分擔的獎勵資金,並通過年終財政結算辦理。縣(區)財政部門於當年4月底前完成稅收獎勵的辦理工作。獎勵資金由縣(區)財政部門按國庫管理支付的規定辦理,資金劃入申請人開設的銀行基本賬戶。
第七章 貸款和擔保管理
第二十六條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可向縣(區)工信局提出貸款申請,審查合格後,交由承貸銀行或擔保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不超過20萬元的銀行貸款或擔保支持。第二十七條市工信委會同市政府金融辦選定在全市範圍內有網點的商業銀行作為承貸金融機構。
根據市工信委選定的承貸銀行範圍,縣(區)工信局確定具體的商業銀行作為承貸金融機構,報市工信委備案。
金融機構要簡化操作流程,積極創新和開發適合微型企業的金融產品及服務,並為扶持對象提供信用擔保和低息貸款支持。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中小企業擔保中心對有貸款需求的微型企業進行擔保,並根據實際情況減收微型企業的擔保費。符合《蘭州地區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辦法》(蘭政發〔2003〕91號)、《關於進一步做好蘭州市婦女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通知》(蘭人社發〔2011〕122號)等相關規定的微型企業,可向蘭州市及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小額擔保貸款中心申請就業小額擔保貸款,並按規定享受免費擔保和給予貼息。
第二十九條市工信委向承貸銀行推薦優秀民營擔保機構,在取得準入資格後,創業者貸款由擔保機構進行擔保,民營擔保機構對微型企業提供低保費擔保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擔保業務補助及獎勵。
第八章 服務體系建設
第三十條加強創業輔導、管理諮詢、人才培養、技術創新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鼓勵中介機構面向微型企業開展創業指導和綜合服務,鼓勵微型企業利用電子商務從事經營活動,利用信息網路銷售和推廣產品。第三十一條突出產業導向作用,引導微型企業產業投資方向,鼓勵和支持發展先進生產能力,防止和避免盲目投資和低水平發展。
第三十二條大力培育產業園區及微型企業創業孵化園,鼓勵支持微型企業入駐產業園區,引導微型企業集聚發展。
第三十三條探索建立各級政府、各部門、相關行業協會等共同構成的微型企業幫扶機制,協助解決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高微型企業“成活率”。
第三十四條在政府採購、資金扶持、稅收政策和項目安排等方面,對微型企業給予與其它企業同等待遇。
第三十五條鼓勵微型企業增加科技投入,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促進微型企業與高等院校合作,支持科研成果產業化。
第三十六條全面推行行政指導,通過建議、輔導、提醒、規勸、示範、公示等多種方式,引導微型企業加快發展。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工信局會同財政、工商、人社、監察等部門,負責對資金使用、企業生產經營、勞動用工情況等進行指導和監管。嚴厲查處微型企業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等行為。對上述行為應當記入市場主體誠信系統。相關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依據不良信用記錄,在銀行信貸、行政許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違法當事人採取禁止或限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三十八條微型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區)工信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申請人扶持資格,並按規定追回補助和獎勵資金。
(一)不按投資計畫書使用補助資金的;
(二)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的;
(三)抽逃、轉移註冊資本(金)及其他資金、資產的;
(四)出租、出借扶持資格的;
(五)採用欺騙手段取得扶持資格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微型企業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應當經縣(區)工信局審查後,由創業者所在工商部門依法辦理。
第四十條市、縣(區)工信、財政、人社、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發展申請、審批、資金髮放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市、縣(區)工信部門牽頭抓好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宣傳工作,通過政策宣傳、樹立典型等活動,營造良好創業氛圍。
第四十二條市、縣(區)工信部門負責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有關情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各相關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市工信委會同市政府督察室對各縣(區)扶持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進行專項督查。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