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對民族宗教工作領導的職責,加大對各鄉鎮、街道和區直部門貫徹執行民族宗教政策的監督檢查力度。
2、加強清真食品監督管理的職責。
3、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宣傳的職責,參與擬訂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規劃。
4、加強全區宗教工作三級網路管理人員、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教育及穆斯林朝覲管理工作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負責督促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教育的貫徹落實,當好區委、區政府在民族和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二)依法履行民族宗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三)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意見和建議,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相關領域的實施。
(四)指導檢查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及地方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保障少數民族和信教民眾的合法權益;管理區屬少數民族社團和宗教團體。
(五)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加強自身建設,積極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加強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協調宗教團體應由政府解決的相關事宜。
(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依法審批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依法管理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依法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負責宗教教職人員的備案工作。
(七)組織開展民族宗教領域信息的報送,研究民族宗教信息工作的特點和規律,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八)負責落實少數民族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的政策精神;負責監管涉及少數民族內容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等。
(九)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
(十)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負責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民族宗教界對外宗教交往活動,管理穆斯林朝覲工作,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職責,處理民族宗教事務事件,防範利用民族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指導鄉鎮(街道)、村(社區)民族宗教工作,加強同民族村和少數民族人口較多、宗教工作任務較重鄉鎮(街道)的聯繫。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民宗委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