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置與整理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蘭州新區管委會,中央及省屬在蘭有關企業:
(一)搬遷企業原址土地的開發,要符合蘭州市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搬遷企業對原址土地自主開發建設的,原址土地可按照協定方式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由市國土局依據市規劃局確定的用地規劃條件,核定原址土地用途變更費用,待搬遷企業全額繳納後,與其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三)搬遷企業對原址土地不進行自主開發的,按以下三種方式辦理:
1.由市土地儲備投資中心或其委託單位收儲。市土地儲備投資中心或其委託單位依據市規劃局確定的用地規劃條件,將原址土地熟化,達到“淨地”供應條件後,以招、拍、掛方式進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2.採用熟化土地預供應方式公開供應土地。市土地儲備投資中心依據市規劃局確定的用地規劃條件,發布熟化土地出讓預申請公告,中標單位將承諾的土地價款全額上繳市財政,原址土地達到“淨地”供應條件後,以招、拍、掛方式進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3.由搬遷企業直接進行原址土地整理熟化。搬遷企業依據市規劃局確定的用地規劃條件,將原址土地熟化,達到“淨地”供應條件後,向市國土局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以招、拍、掛方式進行出讓。
(四)搬遷企業規劃範圍內的界外代征代拆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投資中心或其委託單位負責拆遷安置、整理熟化達到“淨地”供應條件。
收入列支
(一)搬遷企業原址土地通過招、拍、掛方式進行公開出讓後,企業原址界內土地出讓收入按85%列支搬遷企業,用於土地供應成本,搬遷企業應承擔的土地熟化成本,新區項目建設和職工安置。企業原址界外代征代拆土地能夠出讓的按出讓收入的85%列支土地整理熟化單位;企業原址界外代征代拆土地作為道路、綠地等公用設施不能夠出讓的,熟化成本應在出讓金返還前優先列支土地整理熟化單位。
(二)搬遷企業原址土地實行收儲的,由市土地儲備投資中心或其委託單位與搬遷企業協商確定土地出讓價格後,全額列支企業,用於新區項目建設和職工安置。由市土地儲備投資中心或其委託單位整理熟化的土地通過招、拍、掛方式進行公開出讓後,按85%列支市土地儲備投資中心或其委託單位。
土地供應
搬遷企業建設用地按蘭州新區招商引資企業土地政策供應。蘭州新區負責做好工業用地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確保達到“七通一平”。搬遷企業用地不分攤界外公建及綠化面積,實行淨地出讓,並根據項目投資總額、投資強度、建設周期、單位面積土地年納稅額等條件對企業給予優惠。
融資方式
(一)鼓勵省、市投融資公司參與融資,通過對搬遷企業原址土地抵押貸款、收購儲備等方式籌措搬遷資金。搬遷企業原址土地可按城市規劃用地性質進行評估作為融資依據。
(二)鼓勵搬遷企業引進戰略投資者,廣泛吸納社會資金,拓寬融資渠道,實現股權多元化和合理化。
(三)鼓勵搬遷企業自主融資,支持通過發行債券和票據等直接融資工具籌措搬遷資金。
其他支持政策
(一)中央和省屬在蘭工業企業向蘭州新區拓展屬政策性搬遷,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二)搬遷企業在搬遷期間原址土地產生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城建稅等由市稅務部門提供相關資料,市財政於次年3月底全額劃入搬遷企業專戶。
(三)市直相關職能部門的專項資金以補助或貼息的方式重點支持搬遷企業入駐新區項目建設,並積極幫助搬遷企業申報國家、省上相關專項資金。
(四)企業搬遷期間,凡經蘭州市和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共同認定的搬遷項目專用車輛,免交蘭州老城區至蘭州新區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
(五)搬遷企業需要在蘭州新區自主建設職工住宅小區的,優先列入蘭州新區住房建設計畫,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加大服務力度
(一)市直相關職能部門要嚴格執行《蘭州市建設項目橫向審批流程》規定,加強部門橫向溝通,嚴格執行審批時限,全力為搬遷企業向新區拓展提供支持。
(二)各新聞媒體要採取多種方式,廣泛宣傳搬遷企業向蘭州新區拓展的重大意義和政策措施,努力營造促進蘭州新區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三)蘭州新區、市發改委、市工信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建設局、市規劃局、市房產局、市交通局、市國資委、市金融辦、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土地儲備投資中心、市國資投資建設集團公司等相關單位要結合各自職責,抓緊制定支持中央和省屬企業向蘭州新區拓展的具體實施細則及工作流程。
加強組織領導
中央和省屬在蘭工業企業向蘭州新區拓展指揮部及其辦公室承擔搬遷企業有關指導和協調工作。指揮部和指揮部辦公室要根據省深入實施工業強省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求,做好規劃、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要組織相關部門,對企業搬遷、政策落實等情況開展督促檢查,對工作得力、成效顯著的予以表彰獎勵;對工作不積極、不得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附則
(一)本實施意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二)本實施意見由蘭州市支持中央和省屬在蘭工業企業向蘭州新區拓展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