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市區機關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保障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實施養老保險的範圍、對象為:?
(一)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實行全額撥款、差額補助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契約制職工(含農民契約制職工)。?
(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在編職工。?
(三)一、二項單位中經市(區)人事部門批准招收的城鎮戶口的臨時工。?
(四)上述所有參保對象(以下統稱職工)中的離退休(含退職、退養、下同)人員。?
以上單位中的編外人員、農村戶口的臨時工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按《蘇州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蘇府辦〔1998〕83號)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養老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餘、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面共同負擔。?
第五條 參保單位和職工必須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履行繳費義務。職工有權向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查詢其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單位和經辦機構應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章 基金征繳?
第六條 參保單位必須向經辦機構辦量社會保險登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辦法施行後成立的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本單位批准成立的檔案或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第八條 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九條 職工繳費工資即為職工工資收入總額。單位應以全部參保職工繳費工資總額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工資總額構成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計算口徑為準。?
1994年4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為: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參保單位統一按職工工資總額20%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5%繳納。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個人繳費比例原則上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逐步提高到8%。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積累狀況適當調整單位繳費比例。?
職工工資收入低於我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單位和職工個人均按我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費;職工工資收入超過我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列入個人繳費基數。?
第十條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險費的列支渠道按財政部門規定執行。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髮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給予支持。?
第十二條 鼓勵參加養老保險並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提倡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三章 基金結算和待遇支付
第十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按參保職工上年工資總額申報,實行按月結算辦法,由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向經辦機構繳納或由經辦機構通過銀行代為徵收。?
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險費,由單位從基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四條 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養老保險的,由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辦機構按規定收取利息,並對欠繳金額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五條 實行養老保險後,職工離退休條件及享受離退休金標準,在國家和省沒有新的規定之前,仍按國務院國發〔1978〕104號、國發〔1993〕7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3〕85號檔案精神及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職工建立繳費記錄,同時核發由省人事廳統一印製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手冊》(以下簡稱《手冊》)。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及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由單位或經辦機構記入《手冊》。經辦機構負責保存職工繳費記錄,每年通過單位向職工傳送繳費記錄對帳單,並作為今後核定職工繳費年限和計發養老金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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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經辦機構必須嚴格執行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動用或挪作他用。?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所得收益和銀行存款所得利息全部併入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增值所得,免徵稅費。?
第十八條 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議統計和審計等管理制度。每年按時編制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的預決算,按時編制和報送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支付、增值和營運,應當接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審計和金融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參保單位應當每年向職工公布本單位養老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法對參保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有關資料,但應當為單位保密。?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調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三條 經辦機構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五條 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有關規定征繳和補繳;遲延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票據。?
第二十九條 單位逾期拒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養老保險費流失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流失的養老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養老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養老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併入養老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集體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在編職工逐步實施。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今後國家如有新的規定,按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