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派出監事會,負責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經營情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六)依法對縣級市、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31名。

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413號)和《中共蘇州市委、蘇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蘇發〔2009〕56號),設立蘇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掛蘇州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建制。市政府授權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授權監管的市屬國企經營性國有資產實施監管。
一、職責調整
將原“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派出財務總監,負責財務總監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職責調整為“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派出監事會,負責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經營情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擬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有關國有資產行政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評價考核體系;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三)代表市政府向所監管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派出監事會,負責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對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經營情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四)按照一定程式對授權的國有資產的產權代表和監管人員進行委派、考核、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和薪酬制度,完善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負責收繳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和產權轉讓收益,並對資本收益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六)依法對縣級市、區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6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建制。
(一)辦公室(信息處)
協助委領導處理政務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信訪、文印、安全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委黨組和委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委機關的財務、資產管理和接待聯絡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二)考核評價處(政策法規處)
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和所監管企業財務決算備案工作,建立國有資本統計信息網路,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擬訂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政策及制度、辦法,組織所監管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擬訂國有企業財務監管的政策及制度、辦法,加強對所監管企業的財務監管工作;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
擬訂並組織落實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權經營制度並對所監管企業進行監督,研究提出業績契約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的方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建立和完善企業績效評價體系並負責組織實施;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
研究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草案,負責有關法規和重大政策起草、擬訂的協調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法律問題,負責指導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
依照法律、法規,指導和監督縣級市、區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三)產權管理處
負責制定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承擔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設定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對國有企業進行預算管理,負責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對國有資本收益和產權轉讓收入進行收繳和監管;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行為。
(四)發展改革處
負責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審核所監管企業的年度投資計畫,項目開展過程跟蹤監管並進行後評估;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負責制定並實施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規定;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負責對所監管企業章程制訂或修訂的審核工作;審核企業的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改制重組方案;組織協調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重組工作,推動企業的上市和資本運營工作。
擬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工資總額管理、企業年金等形式對企業職工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進行調控。
(五)監督稽查處(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聯絡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監督稽查國有企業違紀、違規、違法行為。負責所監管企業的內審工作以及與審計相關的協調、整改落實等工作。負責市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聯絡服務工作,協助監事會完成文稿資料匯總等工作。
(六)組織人事處
協助委黨組抓好機關中心組學習、民主生活會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外事、老幹部管理和機關內部處室年度工作目標的編制、分解、考核工作。按照一定程式對授權的國有資產的產權代表和監管人員進行委派、考核、獎懲。
另按有關規定設定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
四、人員編制
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為3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處長(主任)12名,其中正處長(正主任)7名(含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室主任1名),副處長(副主任)5名。
另核: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副主任1名,市國有企業監事會主席4名,市國有企業監事會專職監事4名,所用人員編制在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中調劑。
五、其他事項
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所監管企業的關係: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市國資委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市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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