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2003年機構改革後,縣農業局行政機關內設7個職能股室,即:辦公室、政工股、計財股、科教股、法規股、種植業股、經濟作物股、綠色食品管理辦公室。3個全額預算事業單位,分別為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副局級)、縣農業行政執法大隊、縣農廣校;差額預算單位4個,分別為縣原種場、縣果園場、縣仙人台茶場、縣農科所。企業化管理的單位3個,分別為縣種子公司、縣水果公司、縣農業綜合服務公司。
歷史沿革
1949年4月17日,蘄春縣全境解放。7月,縣人民政府設立實業科,主管全縣農林、水利、水產、畜牧、農機、交通運輸等項工作。全科配有幹部5人。
1950年,實業科擴編,有幹部8人,下設有西河驛農場。
1951年4月27日,實業科改為建設科,負責全縣的農林建設(農業普查)工作。
1954年3月28日,建設科改稱為農林科。7月,劃出林業部分而成農業科,負責全縣農業、農機和畜牧工作。
1955年3月,農業科設建蘄春縣中心農業技術推廣站,配有技術幹部3人,負責全縣的農業及畜牧獸醫工作。
1956年1月,縣人民政府依《憲法》之規定,改為“蘄春縣人民委員會”。同年6月23日,農業科擴大機構而成立農業局,下設秘書、糧食生產、經濟作物、特產、農具、植物保護和會計輔導等7個服務組織。6月25日,農業局劃出畜牧部分組建畜牧科。
1957年6月27日,畜牧科又併入農業局。
1958年11月,農業局增設氣象站,配有幹部4名。
1959年8月31日,農業局劃出農機部分,組建農業機構管理局。
1960年4月,農業局拆分為農業局、畜牧局和特產局。農業局辦公地址遷至吳莊。
1961年8月23日,畜牧局、特產局併入農業局,至1967年1月,各部門被“造反派奪權”,縣人民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全部癱瘓,停止行使職權。3月,縣人民武裝部奉命組建“中國人民解放軍蘄春縣人民武裝部抓革命促生產辦公室”,4月,改稱“蘄春縣抓革命促生產第一線指揮部”,內設辦公室及政治、生產、後勤部,代行全縣黨政職權。
1968年9月18日,撤銷“蘄春縣抓革命促生產第一線指揮部”,成立“蘄春縣革命委員會”,設立辦事組、政工組、生產指揮組。
1970年12月10日,生產指揮組改散,原農業局、林業局、農業機械管理局、水利局合併成農林局,辦公地址遷至商業局院內。
1972年3月20日,撤銷農林局,設立農業局、林業特產局、水產局。5月29日,成立農業機械管理局,農業局遷入縣委黨校(原付畈大道31號)。
1981年縣人民政府恢復後,又重新設立農業局,下設辦公室、政工股、財會股、農作股、特產股、畜牧股、工會,同時啟用新印章。
1984年5月23日,農業局改稱農牧業局,下設辦公室、糧油作物股、經濟作物股、畜牧股、科教股、計財股、勞動人事股、監察保衛股、工會。隨後於8月7日設立土地管理局(股),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合署辦公,土地管理局局長由農牧局局長兼任。主要負責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技術推廣及土地管理工作。
1986年,土地管理局從農牧業局分設,農牧業局主要負責全縣農業、畜牧業等工作。
1989年3月20日,縣農牧業局成立副局級事業單位――蘄春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下設辦公室、財務室、糧油站等11個股級單位。
1991年12月,縣畜牧局從農牧業局劃出,農牧業局改稱農業局,辦公地點在漕河鎮鰲魚頭26號。主要負責農業行政、農業經濟及糧、棉、油、果、茶等種植業的技術推廣。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關於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縣農業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種植業、中藥材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各產業)的地方性規章;監督執行有關農業法規。
(三)研究制訂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四)組織農業資源開發利用以及生態農業與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草場、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農業生態環境。
(五)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負責農廣校工作。
(六)監督實施農業各產業技術標準;負責農業各產業產品、綠色食品及農村生產生活產品的質量監督、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負責種子、種苗、肥料、農膜、農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登記、檢測、鑑定和執法監督工作。
(七)起草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地方性規章,制定有關標準;組織、監督縣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
(八)管理全縣農業加入WTO後的有關涉外事務,承辦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事項。
(九)監督縣屬農業系統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