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廠潔淨室設計、運行與GMP認證

藥廠潔淨室設計、運行與GMP認證

《藥廠潔淨室設計、運行與GMP認證》是2011年同濟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鍾麟男。本書詳細分析了新GMP對藥廠總圖設計、平面布置、系統劃分、防止污染的要求,提出了相應措施,特別對無菌藥品生產和空氣潔淨技術的關係提出了新觀點、新辦法。

內容提要

《藥廠潔淨室設計運行與GMP認證(第2版)》是為配合2011年3月17日發布的新GMP的宣貫而修訂再版的。新GMP在硬體、軟體各方面提出了新標準、新要求、新理念、新措施。A區氣流組織有什麼特點?B區如何實現靜態5級?理論依據是什麼?如何實現每點1m3採樣量的等速採樣?建成以後如何驗證、確認?這些都是設計人員、管理人員最關心的熱點,書中詳細介紹了具體措施和步驟。

《藥廠潔淨室設計運行與GMP認證(第2版)》從GMP、潔淨室的基本特點,講到設計、運行、維護、確認、檢測,共15章。可供暖通空調技術人員、藥廠空調淨化人員、車間生產和管理人員以及行政領導人員閱讀和參考。

圖書信息

藥廠潔淨室設計、運行與GMP認證

定 價:¥80.00

作 者:許鍾麟 著出 版 社:同濟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2011-6-1

開 本:16開

I S B N:9787560845708

作者簡介

許鍾麟男,1935年生,安徽歙縣人。1959年畢業於清華大學,1962年同濟大學研究生畢業。2004年第五屆中國光華工程科技獎獲獎者。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建築環境與節能研究院研究員,曾任淨化研究室主任,國家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空調淨化工程質檢室主任,農業部GMP工作委員會特邀委員等職。現為中國電子學會潔淨技術分會副主任委員,衛生部工程建設諮詢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醫藥設備工程協會高級顧問,中國醫院協會建築系統研究分會理事。享受國務院專家特殊津貼。出版《空氣潔淨技術原理》、《空氣潔淨技術套用》和《潔淨室設計》等專著11本以及主編或參編過《空氣潔淨技術措施》、《潔淨室施工及驗收規範》、《軍隊醫院潔淨手術部建築技術規範》、《軍隊醫院潔淨護理單元建築技術規範》、《醫院潔淨手術部建設標準》、《醫院潔淨手術部建築技術規範》等規範標準和《空氣過濾器))、《高效空氣過濾器》等產品標準。參加科學大會並獲獎2項,此外獲國家獎2項、部級獎10項,獲有《可分離外框的管式空氣過濾器》、《零壓密封風口》和《阻漏層送風末端》等國家專利20餘項,申請國際等專利3項。

作者是我國解放後最初一批科普作家之一(筆名路明),是《十萬個為什麼》物理、數學等分冊的主要作者,近年出版了“趣味科學”少兒科普書籍,是中國科普作家協會會員。

目錄

前言

第1章 GMP與空氣潔淨技術的關係

1.1 GMP的概念

1.2 我國GMP與歐盟GMP在內容安排上的比較

1.3 GMP與空氣潔淨技術的關係

1.4 正確認識潔淨室

1.5 潔淨室的分類和作用原理

1.5.1 按用途分類

1.5.2 按氣流流型分類

1.6 GMP定義的空氣潔淨度級別和菌濃標準

1.6.1 級別的內容

1.6.2 我國GMP(2010)所定義的級別

1.6.3 分析

1.6.4 新GMP對淨化空調提出的新要求

參考文獻

新GMP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企業應當建立藥品質量管理體系。該體系應當涵蓋影響藥品質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確保藥品質量符合預定用途的有組織、有計畫的全部活動。

第三條 本規範作為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是藥品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藥品生產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錯等風險,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註冊要求的藥品。

第四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規範,堅持誠實守信,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

第二章 質量管理

第一節 原 則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符合藥品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將藥品註冊的有關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統地貫徹到藥品生產、控制及產品放行、貯存、發運的全過程中,確保所生產的藥品符合預定用途和註冊要求。

第六條 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當確保實現既定的質量目標,不同層次的人員以及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共同參與並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七條 企業應當配備足夠的、符合要求的人員、廠房、設施和設備,為實現質量目標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節 質量保證

第八條 質量保證是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企業必須建立質量保證系統,同時建立完整的檔案體系,以保證系統有效運行。

第九條 質量保證系統應當確保:

(一)藥品的設計與研發體現本規範的要求;

(二)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活動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三)管理職責明確;

(四)採購和使用的原輔料和包裝材料正確無誤;

(五)中間產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確認、驗證的實施;

(七)嚴格按照規程進行生產、檢查、檢驗和覆核;

(八)每批產品經質量受權人批准後方可放行;

(九)在貯存、發運和隨後的各種操作過程中有保證藥品質量的適當措施;

(十)按照自檢操作規程,定期檢查評估質量保證系統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第十條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生產工藝,系統地回顧並證明其可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要求的產品;

(二)生產工藝及其重大變更均經過驗證;

(三)配備所需的資源,至少包括:

1.具有適當的資質並經培訓合格的人員;

2.足夠的廠房和空間;

3.適用的設備和維修保障;

4.正確的原輔料、包裝材料和標籤;

5.經批准的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

6.適當的貯運條件。

(四)應當使用準確、易懂的語言制定操作規程;

(五)操作人員經過培訓,能夠按照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六)生產全過程應當有記錄,偏差均經過調查並記錄;

(七)批記錄和發運記錄應當能夠追溯批產品的完整歷史,並妥善保存、便於查閱;

(八)降低藥品發運過程中的質量風險;

(九)建立藥品召回系統,確保能夠召回任何一批已發運銷售的產品;

(十)調查導致藥品投訴和質量缺陷的原因,並採取措施,防止類似質量缺陷再次發生。

第三節 質量控制

第十一條 質量控制包括相應的組織機構、檔案系統以及取樣、檢驗等,確保物料或產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檢驗,確認其質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 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應當配備適當的設施、設備、儀器和經過培訓的人員,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質量控制的相關活動;

(二)應當有批准的操作規程,用於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取樣、檢查、檢驗以及產品的穩定性考察,必要時進行環境監測,以確保符合本規範的要求;

(三)由經授權的人員按照規定的方法對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取樣;

(四)檢驗方法應當經過驗證或確認;

(五)取樣、檢查、檢驗應當有記錄,偏差應當經過調查並記錄;

(六)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必須按照質量標準進行檢查和檢驗,並有記錄;

(七)物料和最終包裝的成品應當有足夠的留樣,以備必要的檢查或檢驗;除最終包裝容器過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樣包裝應當與最終包裝相同。

第四節 質量風險管理

第十三條 質量風險管理是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採用前瞻或回顧的方式,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控制、溝通、審核的系統過程。

第十四條 應當根據科學知識及經驗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以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五條 質量風險管理過程所採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檔案應當與存在風險的級別相適應。

第三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一節 原 則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與藥品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並有組織機構圖。

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履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職責。質量管理部門可以分別設立質量保證部門和質量控制部門。

第十七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負責審核所有與本規範有關的檔案。質量管理部門人員不得將職責委託給其他部門的人員。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配備足夠數量並具有適當資質(含學歷、培訓和實踐經驗)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當明確規定每個部門和每個崗位的職責。崗位職責不得遺漏,交叉的職責應當有明確規定。每個人所承擔的職責不應當過多。

所有人員應當明確並理解自己的職責,熟悉與其職責相關的要求,並接受必要的培訓,包括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

第十九條 職責通常不得委託給他人。確需委託的,其職責可委託給具有相當資質的指定人員。

第二節 關鍵人員

第二十條 關鍵人員應當為企業的全職人員,至少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

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可以兼任。應當制定操作規程確保質量受權人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干擾。

第二十一條 企業負責人

企業負責人是藥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為確保企業實現質量目標並按照本規範要求生產藥品,企業負責人應當負責提供必要的資源,合理計畫、組織和協調,保證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二條 生產管理負責人

(一)資質:

生產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至少三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藥品生產管理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

(二)主要職責:

1.確保藥品按照批准的工藝規程生產、貯存,以保證藥品質量;

2.確保嚴格執行與生產操作相關的各種操作規程;

3.確保批生產記錄和批包裝記錄經過指定人員審核並送交質量管理部門;

4.確保廠房和設備的維護保養,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

5.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驗證工作;

6.確保生產相關人員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第二十三條 質量管理負責人

(一)資質:

質量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藥品質量管理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

(二)主要職責:

1.確保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符合經註冊批准的要求和質量標準;

2.確保在產品放行前完成對批記錄的審核;

3.確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檢驗;

4.批准質量標準、取樣方法、檢驗方法和其他質量管理的操作規程;

5.審核和批准所有與質量有關的變更;

6.確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檢驗結果超標已經過調查並得到及時處理;

7.批准並監督委託檢驗;

8.監督廠房和設備的維護,以保持其良好的運行狀態;

9.確保完成各種必要的確認或驗證工作,審核和批准確認或驗證方案和報告;

10.確保完成自檢;

11.評估和批准物料供應商;

12.確保所有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投訴已經過調查,並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

13.確保完成產品的持續穩定性考察計畫,提供穩定性考察的數據;

14.確保完成產品質量回顧分析;

15.確保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人員都已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職責:

(一)審核和批准產品的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等檔案;

(二)監督廠區衛生狀況;

(三)確保關鍵設備經過確認;

(四)確保完成生產工藝驗證;

(五)確保企業所有相關人員都已經過必要的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並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培訓內容;

(六)批准並監督委託生產;

(七)確定和監控物料和產品的貯存條件;

(八)保存記錄;

(九)監督本規範執行狀況;

(十)監控影響產品質量的因素。

第二十五條 質量受權人

(一)資質:

質量受權人應當至少具有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藥師資格),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從事過藥品生產過程控制和質量檢驗工作。

質量受權人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理論知識,並經過與產品放行有關的培訓,方能獨立履行其職責。

(二)主要職責:

1.參與企業質量體系建立、內部自檢、外部質量審計、驗證以及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產品召回等質量管理活動;

2.承擔產品放行的職責,確保每批已放行產品的生產、檢驗均符合相關法規、藥品註冊要求和質量標準;

3.在產品放行前,質量受權人必須按照上述第2項的要求出具產品放行審核記錄,並納入批記錄。

第三節 培 訓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指定部門或專人負責培訓管理工作,應當有經生產管理負責人或質量管理負責人審核或批准的培訓方案或計畫,培訓記錄應當予以保存。

第二十七條 與藥品生產、質量有關的所有人員都應當經過培訓,培訓的內容應當與崗位的要求相適應。除進行本規範理論和實踐的培訓外,還應當有相關法規、相應崗位的職責、技能的培訓,並定期評估培訓的實際效果。

第二十八條 高風險操作區(如:高活性、高毒性、傳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產區)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

第四節 人員衛生

第二十九條 所有人員都應當接受衛生要求的培訓,企業應當建立人員衛生操作規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對藥品生產造成污染的風險。

第三十條 人員衛生操作規程應當包括與健康、衛生習慣及人員著裝相關的內容。生產區和質量控制區的人員應當正確理解相關的人員衛生操作規程。企業應當採取措施確保人員衛生操作規程的執行。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對人員健康進行管理,並建立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健康檢查,以後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避免體表有傷口、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生產。

第三十三條 參觀人員和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區和質量控制區,特殊情況確需進入的,應當事先對個人衛生、更衣等事項進行指導。

第三十四條 任何進入生產區的人員均應當按照規定更衣。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和空氣潔淨度級別要求相適應。

第三十五條 進入潔淨生產區的人員不得化妝和佩帶飾物。

第三十六條 生產區、倉儲區應當禁止吸菸和飲食,禁止存放食品、飲料、香菸和個人用藥品等非生產用物品。

第三十七條 操作人員應當避免裸手直接接觸藥品、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設備表面。

第四章 廠房與設施

第一節 原 則

第三十八條 廠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藥品生產要求,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便於清潔、操作和維護。

第三十九條 應當根據廠房及生產防護措施綜合考慮選址,廠房所處的環境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產品遭受污染的風險。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當對藥品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當合理,不得互相妨礙;廠區和廠房內的人、物流走向應當合理。

第四十一條 應當對廠房進行適當維護,並確保維修活動不影響藥品的質量。應當按照詳細的書面操作規程對廠房進行清潔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條 廠房應當有適當的照明、溫度、濕度和通風,確保生產和貯存的產品質量以及相關設備性能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影響。

第四十三條 廠房、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能夠有效防止昆蟲或其它動物進入。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滅鼠藥、殺蟲劑、煙燻劑等對設備、物料、產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條 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批准人員的進入。生產、貯存和質量控制區不應當作為非本區工作人員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條 應當保存廠房、公用設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後的竣工圖紙。

第二節 生產區

第四十六條 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風險,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應當根據所生產藥品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潔淨度級別要求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綜合考慮藥品的特性、工藝和預定用途等因素,確定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多產品共用的可行性,並有相應評估報告;

(二)生產特殊性質的藥品,如高致敏性藥品(如青黴素類)或生物製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製備而成的藥品),必須採用專用和獨立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青黴素類藥品產塵量大的操作區域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當經過淨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當遠離其他空氣淨化系統的進風口;

(三)生產β-內醯胺結構類藥品、性激素類避孕藥品必須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淨化系統)和設備,並與其他藥品生產區嚴格分開;

(四)生產某些激素類、細胞毒性類、高活性化學藥品應當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淨化系統)和設備;特殊情況下,如採取特別防護措施並經過必要的驗證,上述藥品製劑則可通過階段性生產方式共用同一生產設施和設備;

(五)用於上述第(二)、(三)、(四)項的空氣淨化系統,其排風應當經過淨化處理;

(六)藥品生產廠房不得用於生產對藥品質量有不利影響的非藥用產品。

第四十七條 生產區和貯存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地存放設備、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避免不同產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產或質量控制操作發生遺漏或差錯。

第四十八條 應當根據藥品品種、生產操作要求及外部環境狀況等配置空調淨化系統,使生產區有效通風,並有溫度、濕度控制和空氣淨化過濾,保證藥品的生產環境符合要求。

潔淨區與非潔淨區之間、不同級別潔淨區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於10帕斯卡。必要時,相同潔淨度級別的不同功能區域(操作間)之間也應當保持適當的壓差梯度。

口服液體和固體製劑、腔道用藥(含直腸用藥)、表皮外用藥品等非無菌製劑生產的暴露工序區域及其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的暴露工序區域,應當參照“無菌藥品”附錄中D級潔淨區的要求設定,企業可根據產品的標準和特性對該區域採取適當的微生物監控措施。

第四十九條 潔淨區的內表面(牆壁、地面、天棚)應當平整光滑、無裂縫、接口嚴密、無顆粒物脫落,避免積塵,便於有效清潔,必要時應當進行消毒。

第五十條 各種管道、照明設施、風口和其他公用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應當儘可能在生產區外部對其進行維護。

第五十一條 排水設施應當大小適宜,並安裝防止倒灌的裝置。應當儘可能避免明溝排水;不可避免時,明溝宜淺,以方便清潔和消毒。

第五十二條 製劑的原輔料稱量通常應當在專門設計的稱量室內進行。

第五十三條 產塵操作間(如乾燥物料或產品的取樣、稱量、混合、包裝等操作間)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或採取專門的措施,防止粉塵擴散、避免交叉污染並便於清潔。

第五十四條 用於藥品包裝的廠房或區域應當合理設計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區域內有數條包裝線,應當有隔離措施。

第五十五條 生產區應當有適度的照明,目視操作區域的照明應當滿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六條 生產區內可設中間控制區域,但中間控制操作不得給藥品帶來質量風險。

第三節 倉儲區

第五十七條 倉儲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存放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等各類物料和產品。

第五十八條 倉儲區的設計和建造應當確保良好的倉儲條件,並有通風和照明設施。倉儲區應當能夠滿足物料或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濕度、避光)和安全貯存的要求,並進行檢查和監控。

第五十九條 高活性的物料或產品以及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貯存於安全的區域。

第六十條 接收、發放和發運區域應當能夠保護物料、產品免受外界天氣(如雨、雪)的影響。接收區的布局和設施應當能夠確保到貨物料在進入倉儲區前可對外包裝進行必要的清潔。

第六十一條 如採用單獨的隔離區域貯存待驗物料,待驗區應當有醒目的標識,且只限於經批准的人員出入。

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物料或產品應當隔離存放。

如果採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離,則該方法應當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條 通常應當有單獨的物料取樣區。取樣區的空氣潔淨度級別應當與生產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區域或採用其他方式取樣,應當能夠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節 質量控制區

第六十三條 質量控制實驗室通常應當與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實驗室還應當彼此分開。

第六十四條 實驗室的設計應當確保其適用於預定的用途,並能夠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應當有足夠的區域用於樣品處置、留樣和穩定性考察樣品的存放以及記錄的保存。

第六十五條 必要時,應當設定專門的儀器室,使靈敏度高的儀器免受靜電、震動、潮濕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擾。

第六十六條 處理生物樣品或放射性樣品等特殊物品的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要求。

第六十七條 實驗動物房應當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有獨立的空氣處理設施以及動物的專用通道。

第五節 輔助區

第六十八條 休息室的設定不應當對生產區、倉儲區和質量控制區造成不良影響。

第六十九條 更衣室和盥洗室應當方便人員進出,並與使用人數相適應。盥洗室不得與生產區和倉儲區直接相通。

第七十條 維修間應當儘可能遠離生產區。存放在潔淨區內的維修用備件和工具,應當放置在專門的房間或工具櫃中。

第五章 設 備

第一節 原 則

第七十一條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應當儘可能降低產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的風險,便於操作、清潔、維護,以及必要時進行的消毒或滅菌。

第七十二條 應當建立設備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程,並保存相應的操作記錄。

第七十三條 應當建立並保存設備採購、安裝、確認的檔案和記錄。

第二節 設計和安裝

第七十四條 生產設備不得對藥品質量產生任何不利影響。與藥品直接接觸的生產設備表面應當平整、光潔、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得與藥品發生化學反應、吸附藥品或向藥品中釋放物質。

第七十五條 應當配備有適當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儀器和儀表。

第七十六條 應當選擇適當的清洗、清潔設備,並防止這類設備成為污染源。

第七十七條 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藥品或容器造成污染,應當儘可能使用食用級或級別相當的潤滑劑。

第七十八條 生產用模具的採購、驗收、保管、維護、發放及報廢應當制定相應操作規程,設專人專櫃保管,並有相應記錄。

第三節 維護和維修

第七十九條 設備的維護和維修不得影響產品質量。

第八十條 應當制定設備的預防性維護計畫和操作規程,設備的維護和維修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八十一條 經改造或重大維修的設備應當進行再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用於生產。

第四節 使用和清潔

第八十二條 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都應當有明確的操作規程。

第八十三條 生產設備應當在確認的參數範圍內使用。

第八十四條 應當按照詳細規定的操作規程清潔生產設備。

生產設備清潔的操作規程應當規定具體而完整的清潔方法、清潔用設備或工具、清潔劑的名稱和配製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標識的方法、保護已清潔設備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潔設備最長的保存時限、使用前檢查設備清潔狀況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現的、有效的方式對各類設備進行清潔。

如需拆裝設備,還應當規定設備拆裝的順序和方法;如需對設備消毒或滅菌,還應當規定消毒或滅菌的具體方法、消毒劑的名稱和配製方法。必要時,還應當規定設備生產結束至清潔前所允許的最長間隔時限。

第八十五條 已清潔的生產設備應當在清潔、乾燥的條件下存放。

第八十六條 用於藥品生產或檢驗的設備和儀器,應當有使用日誌,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情況以及日期、時間、所生產及檢驗的藥品名稱、規格和批號等。

第八十七條 生產設備應當有明顯的狀態標識,標明設備編號和內容物(如名稱、規格、批號);沒有內容物的應當標明清潔狀態。

第八十八條 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當搬出生產和質量控制區,未搬出前,應當有醒目的狀態標識。

第八十九條 主要固定管道應當標明內容物名稱和流向。

第五節 校 準

第九十條 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和校準計畫定期對生產和檢驗用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進行校準和檢查,並保存相關記錄。校準的量程範圍應當涵蓋實際生產和檢驗的使用範圍。

第九十一條 應當確保生產和檢驗使用的關鍵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經過校準,所得出的數據準確、可靠。

第九十二條 應當使用計量標準器具進行校準,且所用計量標準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校準記錄應當標明所用計量標準器具的名稱、編號、校準有效期和計量合格證明編號,確保記錄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三條 衡器、量具、儀表、用於記錄和控制的設備以及儀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校準有效期。

第九十四條 不得使用未經校準、超過校準有效期、失準的衡器、量具、儀表以及用於記錄和控制的設備、儀器。

第九十五條 在生產、包裝、倉儲過程中使用自動或電子設備的,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定期進行校準和檢查,確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準和檢查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六節 製藥用水

第九十六條 製藥用水應當適合其用途,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質量標準及相關要求。製藥用水至少應當採用飲用水。

第九十七條 水處理設備及其輸送系統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應當確保製藥用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準。水處理設備的運行不得超出其設計能力。

第九十八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當無毒、耐腐蝕;儲罐的通氣口應當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條 純化水、注射用水的製備、貯存和分配應當能夠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純化水可採用循環,注射用水可採用70℃以上保溫循環。

第一百條 應當對製藥用水及原水的水質進行定期監測,並有相應的記錄。

第一百零一條 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純化水、注射用水管道進行清洗消毒,並有相關記錄。發現製藥用水微生物污染達到警戒限度、糾偏限度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處理。

第六章 物料與產品

第一節 原 則

第一百零二條 藥品生產所用的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藥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應當符合食用標準要求。

進口原輔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進口管理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應當建立物料和產品的操作規程,確保物料和產品的正確接收、貯存、發放、使用和發運,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

物料和產品的處理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或工藝規程執行,並有記錄。

第一百零四條 物料供應商的確定及變更應當進行質量評估,並經質量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採購。

第一百零五條 物料和產品的運輸應當能夠滿足其保證質量的要求,對運輸有特殊要求的,其運輸條件應當予以確認。

第一百零六條 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印刷包裝材料的接收應當有操作規程,所有到貨物料均應當檢查,以確保與訂單一致,並確認供應商已經質量管理部門批准。

物料的外包裝應當有標籤,並註明規定的信息。必要時,還應當進行清潔,發現外包裝損壞或其他可能影響物料質量的問題,應當向質量管理部門報告並進行調查和記錄。

每次接收均應當有記錄,內容包括:

(一)交貨單和包裝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稱;

(二)企業內部所用物料名稱和(或)代碼;

(三)接收日期;

(四)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的名稱;

(五)供應商和生產商(如不同)標識的批號;

(六)接收總量和包裝容器數量;

(七)接收後企業指定的批號或流水號;

(八)有關說明(如包裝狀況)。

第一百零七條 物料接收和成品生產後應當及時按照待驗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零八條 物料和產品應當根據其性質有序分批貯存和周轉,發放及發運應當符合先進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則。

第一百零九條 使用計算機化倉儲管理的,應當有相應的操作規程,防止因系統故障、停機等特殊情況而造成物料和產品的混淆和差錯。

使用完全計算機化倉儲管理系統進行識別的,物料、產品等相關信息可不必以書面可讀的方式標出。

第二節 原輔料

第一百一十條 應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採取核對或檢驗等適當措施,確認每一包裝內的原輔料正確無誤。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一次接收數個批次的物料,應當按批取樣、檢驗、放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倉儲區內的原輔料應當有適當的標識,並至少標明下述內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稱和企業內部的物料代碼;

(二)企業接收時設定的批號;

(三)物料質量狀態(如待驗、合格、不合格、已取樣);

(四)有效期或復驗期。

第一百一十三條 只有經質量管理部門批准放行並在有效期或復驗期內的原輔料方可使用。

第一百一十四條 原輔料應當按照有效期或復驗期貯存。貯存期內,如發現對質量有不良影響的特殊情況,應當進行復驗。

第一百一十五條 應當由指定人員按照操作規程進行配料,核對物料後,精確稱量或計量,並作好標識。

第一百一十六條 配製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體積應當由他人獨立進行覆核,並有覆核記錄。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於同一批藥品生產的所有配料應當集中存放,並作好標識。

第三節 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

第一百一十八條 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應當在適當的條件下貯存。

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應當有明確的標識,並至少標明下述內容:

(一)產品名稱和企業內部的產品代碼;

(二)產品批號;

(三)數量或重量(如毛重、淨重等);

(四)生產工序(必要時);

(五)產品質量狀態(必要時,如待驗、合格、不合格、已取樣)。

第四節 包裝材料

第一百二十條 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印刷包裝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與原輔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一條 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按照操作規程發放,並採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錯,確保用於藥品生產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

第一百二十二條 應當建立印刷包裝材料設計、審核、批准的操作規程,確保印刷包裝材料印製的內容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一致,並建立專門的文檔,保存經簽名批准的印刷包裝材料原版實樣。

第一百二十三條 印刷包裝材料的版本變更時,應當採取措施,確保產品所用印刷包裝材料的版本正確無誤。宜收回作廢的舊版印刷模版並予以銷毀。

第一百二十四條 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設定專門區域妥善存放,未經批准人員不得進入。切割式標籤或其他散裝印刷包裝材料應當分別置於密閉容器內儲運,以防混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印刷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保管,並按照操作規程和需求量發放。

第一百二十六條 每批或每次發放的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印刷包裝材料,均應當有識別標誌,標明所用產品的名稱和批號。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過期或廢棄的印刷包裝材料應當予以銷毀並記錄。

第五節 成 品

第一百二十八條 成品放行前應當待驗貯存。

第一百二十九條 成品的貯存條件應當符合藥品註冊批准的要求。

第六節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產品

第一百三十條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包括藥材)、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的驗收、貯存、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

第七節 其 他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不合格的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每個包裝容器上均應當有清晰醒目的標誌,並在隔離區內妥善保存。

第一百三十二條 不合格的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處理應當經質量管理負責人批准,並有記錄。

第一百三十三條 產品回收需經預先批准,並對相關的質量風險進行充分評估,根據評估結論決定是否回收。回收應當按照預定的操作規程進行,並有相應記錄。回收處理後的產品應當按照回收處理中最早批次產品的生產日期確定有效期。

第一百三十四條 製劑產品不得進行重新加工。不合格的製劑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一般不得進行返工。只有不影響產品質量、符合相應質量標準,且根據預定、經批准的操作規程以及對相關風險充分評估後,才允許返工處理。返工應當有相應記錄。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併後生產的成品,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考慮需要進行額外相關項目的檢驗和穩定性考察。

第一百三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藥品退貨的操作規程,並有相應的記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產品名稱、批號、規格、數量、退貨單位及地址、退貨原因及日期、最終處理意見。

同一產品同一批號不同渠道的退貨應當分別記錄、存放和處理。

第一百三十七條 只有經檢查、檢驗和調查,有證據證明退貨質量未受影響,且經質量管理部門根據操作規程評價後,方可考慮將退貨重新包裝、重新發運銷售。評價考慮的因素至少應當包括藥品的性質、所需的貯存條件、藥品的現狀、歷史,以及發運與退貨之間的間隔時間等因素。不符合貯存和運輸要求的退貨,應當在質量管理部門監督下予以銷毀。對退貨質量存有懷疑時,不得重新發運。

對退貨進行回收處理的,回收後的產品應當符合預定的質量標準和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要求。

退貨處理的過程和結果應當有相應記錄。

第七章 確認與驗證

第一百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確定需要進行的確認或驗證工作,以證明有關操作的關鍵要素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確認或驗證的範圍和程度應當經過風險評估來確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企業的廠房、設施、設備和檢驗儀器應當經過確認,應當採用經過驗證的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進行生產、操作和檢驗,並保持持續的驗證狀態。

第一百四十條 應當建立確認與驗證的檔案和記錄,並能以檔案和記錄證明達到以下預定的目標:

(一)設計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的設計符合預定用途和本規範要求;

(二)安裝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的建造和安裝符合設計標準;

(三)運行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的運行符合設計標準;

(四)性能確認應當證明廠房、設施、設備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藝條件下能夠持續符合標準;

(五)工藝驗證應當證明一個生產工藝按照規定的工藝參數能夠持續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註冊要求的產品。

第一百四十一條 採用新的生產處方或生產工藝前,應當驗證其常規生產的適用性。生產工藝在使用規定的原輔料和設備條件下,應當能夠始終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註冊要求的產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 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輔料、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生產設備、生產環境(或廠房)、生產工藝、檢驗方法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進行確認或驗證。必要時,還應當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條 清潔方法應當經過驗證,證實其清潔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潔驗證應當綜合考慮設備使用情況、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取樣方法和位置以及相應的取樣回收率、殘留物的性質和限度、殘留物檢驗方法的靈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四十四條 確認和驗證不是一次性的行為。首次確認或驗證後,應當根據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情況進行再確認或再驗證。關鍵的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應當定期進行再驗證,確保其能夠達到預期結果。

第一百四十五條 企業應當制定驗證總計畫,以檔案形式說明確認與驗證工作的關鍵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條 驗證總計畫或其他相關檔案中應當作出規定,確保廠房、設施、設備、檢驗儀器、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等能夠保持持續穩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應當根據確認或驗證的對象制定確認或驗證方案,並經審核、批准。確認或驗證方案應當明確職責。

第一百四十八條 確認或驗證應當按照預先確定和批准的方案實施,並有記錄。確認或驗證工作完成後,應當寫出報告,並經審核、批准。確認或驗證的結果和結論(包括評價和建議)應當有記錄並存檔。

第一百四十九條 應當根據驗證的結果確認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