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蕪湖市人大常委會是蕪湖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改革開放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沒有設立常務委員會。為了加強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根據這一規定,1980年8月8日至13日召開的蕪湖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市人大常委會現有組成人員42人。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事業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在中共蕪湖市委的領導下,市人大常委會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注重實效,認真依法履行職責,努力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和改善民生,為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在全市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主要職責
蕪湖市人大常委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全市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全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全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市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中級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批准任免市轄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現任領導
主任
2017年7月31日,安徽省蕪湖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選舉潘朝暉為蕪湖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副主任
丁祖榮、孫國正、韓衛民、鳳劍峰、董萍(女)
秘書長
錢健
委員
(以姓氏筆畫為序)
丁民、王健、王連祥、王金保、葉政林、葉常林、馮建、後名文、孫銘、孫玉富、李永寧、李國政、李家貴、汪斌、張屏(女)、張立平、張尚松、陳永來、陳錦芳(女)、周守標、鄭鋒、鄭筱妍(女)、宗嘉榮、侯大寅、駱臣飛、徐茂環、高光興、席蔚菁(女)、梁寶金、程樹珏(女)、童明(女)、裴亞飛(女)、管志鵬、翟文卉(女)、魏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