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形式
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
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機構成立
12月14日,弋江區十七屆人大二次全體會議上依法選舉張斌翔為弋江區監察委員會主任。
首屆弋江區監察委員會領導班子正式產生,標誌著弋江區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為今後工作順利開展奠定了基礎。
12月15日上午9點,弋江區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