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月

蔣月,女, 出生在浙江省嵊州市。主要講授課程本科生課程婚姻家庭法、比較家庭法、家政學、法律文書、婚姻家庭和繼承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法。

基本信息

個人簡介

出生在浙江省嵊州市。國小時隨母在安徽祁門度過無憂三年。國中回到祖籍地。中學時代就讀過三所學校,學習成績一般,主要是物理成績拖後腿。高二時突然開竅,很想把學習搞好,開始自覺努力。1980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本科期間考試成績名列全年級500餘人前茅。因想當老師,畢業前考上了母校民法專業碩士研究生,師從著名婚姻法學專家楊懷英教授。1987年6月畢業後,分配進入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系任教,被安排在民法教研室。從此開始教書生涯。1990年9月調入廈門大學任教。

個人貢獻

教學之餘,熱愛法學研究,至今已公開發表法學論文50餘篇,著作10部,主編和參編著作10部,總計200餘萬字。主要研究領域為婚姻家庭法、繼承法、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

1995年獲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開始指導碩士研究,所指導的學生均按時畢業。

2003年獲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指導專業為民商法。

講授課程

婚姻家庭和繼承法研究、勞動法研究、侵權行為法(英語)、台灣民法、法律文書。

學術觀點

1.我國應制訂具有法典性質的完善的婚姻家庭法;

2.夫妻財產制與市場經濟有密切關係;

3.社會保障制度是克服市場經濟缺陷的有效措施。

4.法律應該平等對待城鄉兩地居民。

研究理念

1.法具有時代性。

2.在承認男女事實上不平等的基礎上構建法律上的男女平等。

3.法學研究應當緊密聯繫社會實際,為社會利益與資源的公平分配提供依據,積極促進社會進步。

4.提倡和鼓勵法學研究的多樣化。

承擔項目

1.《中國社會保障制度與法若干問題研究》,國家教育部,1996年。

2.《女職工勞動權益保障研究》,福建省社科規劃項目,2002年。

3.《廈門市外來婦女權益保障現狀與對策研究》,福建省廈門市婦女聯合會委託項目,2003年。

4.《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研究》,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重點資項目,2004-2005年。

5.《農民工勞動權利保護研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2004-2005年。

6.《福建省家庭暴力現狀與對策研究》,福建省社科規劃項目,2005年。

7.《進城務工人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福建省委宣傳部、省社科聯聯合委託重點項目,2007年度。

8.《廈門市社會救助統一立法研究》,廈門市社科規劃項目重點項目,2007年度。

9.《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適用研究》,中國法學會重點項目,2007-2008年。

10.《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研究,福建省婦女聯合會重點項目,2007-2008。

11.《廈門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立法研究,廈門市婦兒工委2008.03-2008.12。

12.《中國婚姻家庭法的傳統與現代化研究》,國家社科基金規劃項目,2009-2011年。

主要著作

1.《人民調解制度的理論與實踐》,民眾出版社1994年版。該書獲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青年佳作獎。

2.《社會保障法概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該書獲福建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

3.《夫妻的權利與義務》,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社會保障法》,廈門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5.《中國農民工勞動權利保護研究》(第一作者),法律出版社2006年。

6.《農村土地承包法施行研究》(第一作者),法律出版社2006年。

7.《婚姻家庭法前沿導論》,科學出版社2007年。

8.《英國婚姻家庭制定法選集》(第一譯者),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主要論文

1.《我國應建立離婚後扶養費給付制度》(第一作者),《中國法學》1998年第3期。

2.《夫妻財產制與民事交易安全若干問題研究》,《法學》1999年第5期。

3.《夫妻財產制基本問題研究》,《民商法論叢》第15卷。

4.《配偶身份權的類型與外延界定》,《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5.《我國夫妻財產制若干重大問題思考》,《現代法學》2000年第6期。

6.《中國家庭暴力問題實證研究?以福建省為例》(第一作者),《金陵法律評論》2006年春季卷。

7.《試論學歷學位和職業資格在離婚時視為“財產”予以分割》,《法令月刊》,2007年第8期。

8.《我國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勞動法庭》,《河北法學》2007年第11期。

9.《改革開放三十年離婚法研究回顧與展望》,《法學家》2009年第1期。

10.《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婚姻家庭立法的變革與思考》,《浙江學刊》2009年第3期。

社會兼職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中國法學會社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福建省婦女聯合會第九屆執委;

廈門大學婦女委員會主任;

廈門大學工會副主席;

廈門市婦女聯合會法律顧問組成員;

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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