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南縣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

(三)牽頭推進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與發展工作。 (四)負責推進地方創新類金融組織的試點工作。 (十)負責參與指導金融人才培訓和引進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匯總掌握全縣金融運行情況,協調擬訂並組織實施本縣金融業及金融產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金融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及時向縣委、縣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二)負責建立全縣金融工作聯席會議協調機制。建立縣金融辦、縣人行、縣銀監辦的溝通協調機制;負責金融保障情況的分析、考核評價,引導金融機構為地方經濟建設提供金融服務和支持;加強對全縣金融辦系統的業務指導和協調;加強與在蒼金融機構的溝通聯繫。
(三)牽頭推進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與發展工作。牽頭地方金融機構的改制重組、股權變更、風險評估等改革實施工作;參與協調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工作;參與推進金融機構對外開放與國際合作工作;參與推動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
(四)負責推進地方創新類金融組織的試點工作。牽頭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申報審核、協調監管和年度評價工作。
(五)負責推進全縣企業上市工作。組織協調全縣企業上市的培育推薦、改制上市工作;負責企業上市審核確認事項的核實工作;負責對轄區境外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配合證券監管機構做好上市公司再融資和資產重組工作;對上市公司開展合作監管;牽頭對證券行業中介機構的信譽評價。
(六)負責推進地方資本市場發展工作。參與推動股權投資業發展,綜合協調股權投資基金髮展的具體工作;負責未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試點工作;指導協調非銀金融機構改制和重組工作。
(七)負責推動蒼南金融集聚區建設。吸引中外金融機構總部及分支機構落戶蒼南,推動金融集聚區和金融改革試驗區建設;協調推動證券、保險綜合創新試點工作;對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入駐蒼南轄區提出審核意見;對證券期貨業在蒼髮展提出規劃意見。
(八)牽頭協調地方性金融穩定工作。研究完善地方性金融維穩協調機制;配合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加強金融監管,督促落實金融業風險防範和處置責任;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和評價機制。
(九)負責對相關民間金融組織進行業務指導、經營約束、監督檢查、違規處理,處置和應對突發事件;核准和轉報相關民間金融組織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變更範圍;負責對民間金融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十)負責參與指導金融人才培訓和引進工作。參與擬定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和金融人才的政策;參與指導金融管理人才的培訓和交流工作。
(十一)承擔縣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服務中心

設立蒼南縣金融事務服務中心,為縣金融辦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經費形式為財政全額撥款。其主要職責為協助縣金融辦做好各項職能工作。核定事業編制10名,其中事業單位領導職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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