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條約

蒙藏條約

《蒙藏條約》,是中國西藏的代表和外蒙古在中國辛亥革命後,雙方以官方形式於1913年1月11日在蒙古庫倫(今烏蘭巴托)簽訂的條約,互相承認“獨立主權”地位。但有不少人質疑西藏方麵條約簽署人的身份,從而質疑這條約是否有效。 世人皆知,當時沙俄支持的所謂“大蒙古國”,不但中國政府沒有承認,也未獲得國際承認,根本不是主權國家。1924年締結《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時,蘇聯政府還明確承認外蒙古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作為主權國家的蒙古人民共和國是在此以後才成立的。西藏一直沒有成為獨立國家。所以,趁辛亥革命爆發後國內混亂之機,由兩個自稱“獨立”的中國少數民族地方當局締結的所謂“條約”,自然完全不具備國家間所締條約的性質。與此同時,由於沒有得到中國中央政府承認,這一“條約”完全是無效的。

基本信息

簽訂過程

所謂的“蒙藏條約”原件 所謂的“蒙藏條約”原件

1913年(民國二年)1月11日(藏曆水鼠年十二月四日),十三世達賴喇嘛的代表、俄國籍布里亞特蒙古喇嘛阿旺·德爾智與外蒙古分裂集團“大蒙古國(博克多汗國)”代理外務大臣、尼亞克圖比利克圖達喇嘛拉布敦簽訂了相互承認蒙古和西藏“獨立”的所謂《蒙藏條約》。

條約內容

第一條:黃帽教法之主哲布尊丹巴於鐵豬年11月9日宣布成為蒙古國之君主,西藏領袖達賴喇嘛對此予以承認和接受。

第二條:蒙古國君主哲布尊丹巴接受和承認神聖的達賴喇嘛為自由獨立的西藏國之君主。

第三條:蒙藏兩國都要鄭重地協商,從而使佛法得到宏揚昌盛。

第四條:從今往後,在西藏和蒙古國,不論發生任何外患內亂,相互都要恆常提供幫助。

第五條:西藏和蒙古在各自領土內為官方或非官方的宗教旅行或商旅提供保護與協助。

第六條:西藏和蒙古國繼續傳統的當地產品與牲畜等的貿易,並發展工業與教育。

第七條:從今往後,未經政府批准,不得簽訂有關貨幣往來交易的契約,如未經批准而簽訂類似契約,政府將不對契約的落實提供協助。如果是本條約簽訂之前就已有的類似文約,且數目很大而尚未解決的,則由政府提供協助。但如果此類借貸屬於“夏比納爾”(Shabinars)或“霍旬”(Khoshuns),則政府方面不予承認。

第八條:如未來對本條約內容需要做出增減,則由藏蒙政府新任命代表,並根據時機做出修正增減。

噶廈否認

英國獲悉此事後,顧慮沙俄勢力再度插足西藏,曾由柏爾向西藏噶廈政府倫欽(執掌政務的大臣) 夏扎·班覺多吉當面詢問該約真相。夏扎對此答覆說:“達賴未嘗授德爾智以與蒙古訂立任何條約之權,遣德爾智之書,系屬普通信札,僅請其努力為佛教謀利而已。”可見,過去達賴和夏扎也都沒有承認所謂《蒙藏條約》。

性質認定

一方面,有不少人質疑西藏方麵條約簽署人的身份,從而質疑這條約是否有效。另一方面,世人皆知,當時沙俄支持的所謂“大蒙古國”,不但中國政府沒有承認,也未獲得國際承認,根本不是主權國家。1924年締結《中俄解決懸案大綱協定》時,蘇聯政府還明確承認外蒙古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作為主權國家的蒙古人民共和國(俄語: Монго́льская Наро́дная Респу́блика),是在此以後才成立的。西藏一直沒有成為獨立國家。所以,趁辛亥革命爆發後國內混亂之機,由兩個自稱“獨立”的中國少數民族地方當局締結的所謂“條約”,自然完全不具備國家間所締條約的性質。與此同時,由於沒有得到中國中央政府承認,這一“條約”完全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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