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縣人民檢察院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

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是1954年12月成立的檢察院。

歷史沿革

蒙城縣人民檢察署設立於一九五一年九月,於一九五五年五月撤銷。檢察署存在時期,受中共蒙城縣委、蒙城縣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人民檢察署阜陽分署雙重領導。縣人民檢察署實設有檢察長與檢察員各一人,與縣公安局合署辦公。開展何種檢察業務則不詳。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蒙城縣人民檢察署改稱蒙城縣人民檢察院,單獨開展檢察業務。一九六七年秋(文化大革命初期),因檢察機關被砸爛,機構癱瘓,職能失靈,開展檢察業務計十二年。
本院建制存在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本院設有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檢察員若干人,另設由檢察長任命助理檢察員、書記員、法警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檢察長統一領導本院工作。除設有上述人員外,本院另設立檢察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檢察委員會是人民檢察院檢察工作的指導和決策機構。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檢察長主持下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檢察工作的其他重大問題。檢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執行。
一九六七年十二月,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徽省蒙城縣公、檢、法軍事管制領導小組。檢察機關各項檢察業務交縣公、檢、法軍事管制領導小組下屬檢察小組辦理。
一九六八年八月,蒙城縣革命委員會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蒙城縣公、檢、法軍事管制領導小組撤銷,改設蒙城縣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組。本院各項檢察業務,改由縣革委會人保組下屬檢察小組接管辦理。
一九七五年起,蒙城縣人民檢察院被撤銷,其職權改由蒙城縣公安局行使。
根據一九七八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恢復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蒙城縣人民檢察院於同年八月建制恢復,抽調專人籌建,次年二月啟用“蒙城縣人民檢察院”印模,正式辦公至目前。蒙城縣人民檢察院建制恢復後,仍受中共蒙城縣委和上級檢察機關的雙重領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建制恢復之後蒙城縣人民檢察院設有檢察長一人,實設有副檢察長一人和檢察員若干人。檢察長領導全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本院設有助理檢察員、書記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本院檢察長任免。另外,本院設有法警一人。

下設機構

本院建制恢復後,下設機構有:辦公室、刑事檢察科和法紀檢察科。一九八一年四月增設經濟檢察科;一九八四年五月增設監所檢察科;一九八七年六月增設控告申訴科;一九八八年六月刑事檢察科分為刑事檢察一科(審查批捕科)和刑事檢察二科(審查起訴科),同時,增設政治工作科。一九九二年五月,經濟檢察科更名為反貪污賄賂局,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增設民行檢察科,一九九六年元月增設技術裝備科,一九九九年六月,增設法律政策研究室,二00七年增設職務犯罪預防科、組織人事科、宣傳教育科、法警隊,積極開展各項檢察業務和機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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