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興城古城保護暫行辦法

第四條興城古城的保護,堅持統籌規劃、依法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興城市人民政府所屬文化和城建部門負責古城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興城古城保護,依法管理歷史遺產,弘揚歷史文化,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興城古城保護、開發和利用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興城古城保護,遵照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159處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通知》(遼政發〔1993〕8號檔案)規定,加強保護範圍和控制區域的管理。
第三條 凡對興城古城保護範圍和控制區域編制規劃、實施建設、從事保護、開展管理等各項工作及其相關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興城古城的保護,堅持統籌規劃、依法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興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護和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興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興城的歷史事件、傳統工藝、飲食文化、民風習俗等文化遺產的蒐集、整理、研究、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六條 興城市人民政府所屬文化和城建部門負責古城的保護管理工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民族宗教、旅遊等部門和政府相關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協助做好古城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 興城駐地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都有保護古城的義務,應積極參與保護古城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八條 鼓勵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等形式,投入古城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二章 合理規劃

第九條 依據興城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興城古城保護專項規劃,編制古城牆及其以內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實施性詳細規劃。規劃編制工作中,應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確保規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條 編制興城古城保護專項規劃,應當突出保護古城的完整格局,符合下列要求:
(一)堅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二)注重保護古城歷史風貌、城市格局和空間環境,體現古城特色;
(三)嚴格控制建築物高度、色彩和風格;
(四)符合古城保護的總體要求,適應古城周邊城市居民生活和工作環境。
第十一條 興城古城保護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性詳細規劃,應按有關規定程式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需要作局部變更和調整的,應當按原批准程式報批並公布。
第十二條 興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古城牆的保護管理,修繕城牆,建設護城河、環城林帶。逐步修復古城內廟宇建築群、文化園、故居等,增加古城旅遊景觀。
第十三條 古城保護範圍和文物保護單位範圍內均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須報經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對不符合古城保護規劃要求的,不予辦理規劃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單位不得施工建設。

第三章 依法保護

第十四條 古城牆以內區域的保護,應當體現歷史風貌,保持原有路網格局、街巷特色和名稱,其城市功能應當以文化、商貿、旅遊為主,逐步降低古城內居住人口密度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保護古城環境。古城內逐步納入集中供熱,提倡使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清潔燃料,減少低空大氣污染。
第十六條 古城保護範圍內工程建設,嚴格執行古城保護專項規劃,從嚴控制古城內的機關、單位和城市居民的用房建設;不再批建住房,翻建、改建原住宅須採用傳統工藝,建築形式應突出遼西民居的特色。
第十七條 古城保護範圍內禁止建設工業企業。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八條 傳統建築民居實施分類保護,保護四合院,對典型民居建立檔案,掛標誌牌。維修、改建、翻建傳統建築物、構築物和傳統民居、店鋪,應當修舊如舊,保持原貌。
第十九條 加強古城園林、綠地、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嚴禁砍伐古樹。有計畫地新建、擴建綠地,增植行道樹木,擴充植被面積。
第二十條 興城市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做好古城的防火、防盜、防汛、防震等工作,保障古城安全。

第四章 科學管理

第二十一條 古城保護範圍內不符合古城保護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性詳細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逐步改造、遷建或者拆除。
依照前款規定應予遷建、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屬於歷史形成或者經批准建成的,由興城市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組織實施,並按規定予以安置和補償;屬於違法建設的,由興城市文化局、城鄉規劃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實施拆遷。
第二十二條 加強垃圾網點的標準化建設,推行生活垃圾袋裝化。古城內公廁要布局合理,設施完好,專人負責清理,逐步建設水沖式公廁。
第二十三條 古城內的街道、胡同為歷史街區,逐步改善古城內的道路交通狀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擺設攤點、堆放雜物和實施其他妨礙道路交通、遊覽參觀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古城內全天候實行單線行駛管理,一切機動車輛均保持東門進北門出。嚴格控制機動車輛進入古城,禁止超高、超重、超大型機動車進入古城。
延輝街為商業步行街,規定時間內禁止一切車輛通行或停放。春和街、永寧街、威遠街兩側在規定時間內,禁止一切車輛停放,腳踏車、機車應存放在巷道內指定存車處
第二十五條 古城保護範圍內,經審查批准設定的戶外廣告,應古樸典雅,要與古城建築的整體風格相協調,不準設定落地牌匾。嚴禁擅自在城牆、鼓樓、文廟和東、西、南、北城樓等文物上張貼標語和懸掛廣告。
古城內現有的地上通訊、架空線路逐步轉入地下設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興城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的,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刻劃、塗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法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誌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堆放物資,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有害氣體污染環境,損壞消防設施、移動文物保護標誌、危害文物安全的,由興城市文物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保部門,按照《遼寧省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警告或罰款,並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興城市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旅遊、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實施行政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實施古城規劃、保護、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拖延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古城保護對象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古城保護管理不善和一切破壞古城建築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興城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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