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規定

?(一)負責公開本機關的政府信息; ?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活動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照《遼寧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法律、法規授權或行政機關依法委託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活動中形成和掌握的以紙質、膠捲、磁帶、磁碟、光碟以及其他電子存儲材料等載體為內容的政務信息。
第四條 建立和執行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市、縣級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室及監察、信息產業、政府法制、檔案、保密等部門,協調、研究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及工作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事務,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公開本機關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保管、維護、更新或者督促本機關有關機構保管、維護、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 
?(四)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目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遵循合法規範、全面真實、及時便民、有利監督的方針,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除本規定第九條所列依法不予公開外,均應予以公開。?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政府信息工作的領導,落實機構和人員,並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和與工作相適應的辦公條件。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和內容

第八條 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一)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其他檔案;
? (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規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 (三)城市總體規劃、其他各類城市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執行情況;
? (四)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等突發公共事件的預報、發生及其處理情況;
(五)教育、扶貧、優撫、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 (六)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 (七)行政審批、行政收費的相關事項;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 (九)政府集中採購項目、限額、標準、結果及其監督情況;
? (十)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 (十一)行政管理職能及其調整、變動情況;
? (十二)行政機關辦事程式、條件、依據,監督途徑和聯繫方式;
? (十三)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幹部的條件、程式、結果等情況;
?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屬於商業秘密或者以不公開為條件主動向行政機關提供的信息;
(三)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可能侵害個人隱私的信息;
(四)行政機關內部研究、討論工作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開:
(一)權利人和相關當事人同意公開的;
(二)公開後可能帶來的公共利益高於可能造成局部損害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公開的。
第九條第(四)項所列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認為公開具有明顯的公共利益並且不會造成實質性損害的,可以公開。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形式和程式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可以採用下列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一)網際網路上的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報紙、雜誌等公開合法出版物;
(三)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
(四)新聞發布會;
(五)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螢幕等場所或設施;
(六)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把檔案館等作為集中查詢本級政府信息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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