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我市區域內單位和個人的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扶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市場前景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專利申請,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設立“專利申請補助資金”。為規範該資金的管理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利申請補助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專利申請等項費用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專利申請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補助範圍及方式
第四條 申請補助的對象
凡我市轄區內的專利申請人通過專利代理機構(諮詢機構)遞交專利申請檔案或專利申請人直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的,均可申請“專利申請補助資金”的支持。具體對象為: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申請的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以及申請國外(含港、澳)發明專利的。
(二)、在我市創業的國外留學人員申請國內外發明專利,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
(三)、其它需要補助的對象。
第五條 申請補助條件
(一)、申請補助的專利應當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要求,具有市場套用前景,符合我市的產業發展方向。
(二)、優先補助發明專利,非發明專利應具備一定的實施條件和潛在的市場前景。外觀設計專利原則上不補助(中小學生除外)。
第六條 申請補助範圍
(一)、專利申請費;
(二)、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專利申請審查費;
(三)、發明專利年費(授權後不超過三年);
(四)、申請國外(含港、澳)發明專利國際階段申請費用;
(五)列入國家或我省專利工作示範、試點企事業單位的被授予中國發明專利權的職務發明專利相關費用。
第七條 申請補助的方式
1、發明專利申請階段每件補助200元,授權後每件補助500元;
2、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後每件補助400元;
3、在校學生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每件補助200元。
4、職務發明專利或試點、示範化企業申請發明專利另行確定。
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
第八條 申報材料
申請辦理專利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專利費補助的需提供:
1、《葫蘆島市專利申請費用補助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一式兩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3、出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開具的繳納申請費收據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4、單位申請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個人申請的需提交本人所在地戶籍身份證或居住證複印件。
(二)申請專利維持費、審查費和發明專利年費(前三年)補助的需提供:
1、《葫蘆島市專利申請費用補助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一式兩份;
2、出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開具的繳納審查費收據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3、出示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通知書原件或專利證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4、單位申請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個人申請的需提交本人所在地戶籍身份證或居住證複印件。
(三)申請國外(含港、澳)發明專利國際階段申請費用補助需提供:
1、《葫蘆島市專利申請費用補助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一式兩份;
2、出示國家批准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發明專利申請費用結算賬單和發票,並提交複印件;
3、單位申請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個人申請的需提交本人所在地戶籍身份證或居住證複印件。
(四)國家或我省(含葫蘆島市)專利工作示範、試點企事業單位申請被授予的職務發明專利的費用補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遼寧省(葫蘆島市)專利示範、試點企業發明專利費用補助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2),一式二份;
2、《發明專利費用補助申請清單》(詳見附屬檔案3)一式二份,並提交相關費用收據原件及複印件。
3、出示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通知書原件或專利證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
4、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複印件。
第九條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批各項補助的申請。受理本地區的專利申請費用補助的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每季度第四周為補助費用領取時間。
第十條 專利申請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根據市知識產權局的申請將資金撥付市知識產權局,由市知識產權局具體辦理補助事宜。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專利申請補助資金由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各司其職,共同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確定專利申請補助資金的年度預算,參與制定專利申請補助資金年度工作方案,審核專利申請補助數額,向市知識產權局撥付專項資金,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
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制定年度專利申請費用補助計畫,具體組織實施專利申請費用補助工作,負責向市財政局報送專利申請費用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本資金為專利申請費用補助和市專利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或組織專利專項活動設立的專項資金。資金只補助當年的專利申請及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市知識產權局、財政局負責對接受補助的專利項目進行跟蹤和統計,申請人應在接受獎勵後的三年內,每年年底前,向市知識產權局、市財政局提供一份有效專利證明和實施情況或存在問題的說明。
第十四條 申請補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不再予以補助,已補助的費用全額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在申請專利申請補助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前,對其負有保密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