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平經歷
青年時代,入縣學,為癢生。
正統九年(1444)春,被推薦到北京參加會試,考中貢士。
次年再參加殿試,皇帝在殿廷上親發策問,賜進士及第,受命在兵部試用。
不久,因父病急歸,父卒後,在家守喪3年。
十三年(1448),董方任大理寺左副,即大理寺副寺丞,掌管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貴州等省重案複審定案之事。
景泰二年(1451),大理寺卿蕭禎推薦董方為左寺正。此間,他依律辦案,公平適度,寬和而不徇私情,能夠使冤案得到昭雪,使無辜者得到解救。
六年(1455),董方受命前往山西審核囚犯案件,嚴謹不苟。董方審案事竣還朝,向朝廷建言十事,都是司法方面內容,都得到皇帝允從採納。
天順元年(1457),董方調任大理左寺正,主管左寺正所管之外行省份司法審案事,一如既往,用法平恕。
時母親去世,在家守喪。
四年(1460),復任大理寺原職。遇曹欽謀反,他率領軍士前去救護明英宗,逆賊亂平,晉升右少卿。
八年(1464),明憲宗賜與他誥封,進銜為中憲大夫。
成化元年(1465),因多年司法公正有聲,升刑部右侍郎,正二品刑部長官(堂官),輔佐尚書主管法律、刑獄事務。
次年,受命持帶符節印信到武昌冊封藩王。繼而再獲誥封,提銜通議大夫。
六年(1470),加封正議大夫兼資治尹,當上皇帝顧問。
九年(1473)秋,復升任都察院右都御史。
次年被派巡撫大同府,發現衛戍大同之河南軍士,多租住民居,他便主持建造營房,使戍軍集中駐紮,官兵都稱讚方便。騎兵戰馬死亡,疲弱者近千匹,他幫助籌劃購買補齊,才過一月便補足。時有小股蒙古兵侵犯邊境,邊陲百姓不安,他派遺將士將敵寇擊敗,趕出境外。事畢還朝,升為刑部尚書。
他以年老辭職,憲宗不允。又建言十五事,仍被採納。
十二年(1476),他在刑部任尚書職,經考核政績為上,憲宗派中官攜錢、酒賞賜與他。
次年,他以衰老乞求退職,到皇帝面前告辭還鄉,憲宗再賜銜資政大夫。在家杜門謝客,在泉右建“綠野營”,在內從容閒適。
十九年(1483)三月,未病而卒,時年67歲。憲宗聞訃告,追賜他為太子少保,諡號“襄毅”。
顯著政績
1、山東省東阿縣有一富戶被盜,盜賊正好被平民蔣傑遇見,富戶就將他們一起告上法庭。蔣傑說話遲鈍,不能為自己辯解,又經不住拷打,便忍受誣告而認罪。董方至山東巡察審案,疑此案有誤,經過認真問訊並核驗物證,蔣傑並非參與盜竊,明斷冤案。
2、在北京城中,皇帝儀仗隊中一錦衣衛舉旗軍士鐵堅,因事在街頭與百戶薛海動手打架,奪下薛海頭上銀簪,扎傷腦皮。薛海告到刑部,刑部官員定為:白晝奪財傷人者死。董方審理此案時指出:“事起忿爭,非造意攘奪,從輕典。”將刑部判決駁回。
3、金吾衛有一小卒,經批准從紫禁城內銅庫中領出一些銅板,在送往製造銅器作坊途中,偷藏一尺余,被後面觀察軍卒發現,即捉住押解刑部,便要以“盜內庫物律斬”法條論處。董方審理此案時指出:“物既領出,非潛入內庫者,此宜論監臨自盜,得減死。”刑部依從判處。
4、太原有位平民稱白政,殺死仇人王選,將屍體投入汾河。案發,白政懷恨王選妻,就誣陷她和自己私通,同謀而殺,便以姦夫淫婦命案同捕入獄候斬。董方閱案卷後,向法官說:“王選和他妻結婚30餘年,多有生子,而且在他們共同教導下都成為舉人,怎可到這種地步?”於是,將他們四鄰居民召到衙門內問訊驗證,都說沒有私通合謀殺夫事。繼而再審問白政,在眾目睽睽下,白政交待出實情,王選妻獲釋回家。
5、有平民羅禮妻被殺一案,司法官員誣指為平民劉達夫婦殺害,都該判死刑。董方深入調查,查出並判定殺人者是劉達女婿,因私怨誣告岳丈,而且買通法官。直相大白,劉達夫婦冤案得以平反,如此昭雪若干案件,使許多被冤枉者得救。
他人評價
董方平生好學,居官居家,只要稍暇,就手不釋卷。曾著有詩文若干卷;大理寺丞劉瀚將他司法言論編輯為《獻獄錄》;主持修《漷縣誌》和家譜。他平日節儉樸素,但毫不吝嗇,經常施與他人,扶危濟困。禮部尚書周洪謨贊之日:“仁哉董公,滿腔皆春。治獄有德,格於蒼靈。狴犴之間,自無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