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孟富

2005年至2009年,董孟富擔任樂清市樂成鎮實驗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學校食堂承包、校服採購、電腦配置、教師調任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 2008年至2009年,董孟富利用擔任樂成鎮實驗中學校長的職務便利,在該校向樂清市某電腦軟體店購置手提電腦的過程中,虛構手提電腦購置契約,提高所購電腦的單價,將差價款61.26萬元占為己有。 樂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樂清市樂成鎮實驗中學原校長董孟富受賄、貪污一案作出判決,董孟富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5年至2009年,董孟富擔任樂清市樂成鎮實驗中學校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學校食堂承包、校服採購、電腦配置、教師調任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為答謝“關照”,相關企業和個人給他送去財物,他均予以收受。據公訴機關查明,董孟富共非法收受人民幣30萬元、歐元2000元及冬蟲夏草、筆記本電腦、香菸等物品。
2008年至2009年,董孟富利用擔任樂成鎮實驗中學校長的職務便利,在該校向樂清市某電腦軟體店購置手提電腦的過程中,虛構手提電腦購置契約,提高所購電腦的單價,將差價款61.26萬元占為己有。
樂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樂清市樂成鎮實驗中學原校長董孟富受賄、貪污一案作出判決,董孟富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認為,董孟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樂清市樂成鎮實驗中學校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30萬元、歐元2000元及軟盒中華香菸16條、硬盒中華香菸10條、冬蟲夏草1盒、華碩EPC筆記本電腦1台等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董孟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又利用職務之便,採用虛構契約使用欺騙的手段,欲侵吞本單位管理和使用的財物61.2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對董孟富應予以數罪併罰。考慮到董孟富已經著手實行貪污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實際控制財物而被查獲,屬貪污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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