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史
葛摩第七屆議會於2004年4月24日選舉產生,任期5年。地位
憲法規定,葛摩聯盟實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體制,國民議會是最高立法機構,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機構,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保證立法和司法的獨立。聯盟議會有權審議政府預算以及政府和議員提出的各項法案,並可要求政府成員到會就其主管業務接受質詢。但總統無權解散議會,議會也無權彈劾總統以及其他政府內閣成員。選舉和產生
(一)選民資格:凡年滿18周歲的葛摩公民均有投票權(二)候選人資格及條件
——擁有葛摩國籍
——具有民事和政治權利,以及智力思維能力
——30歲以上
——選舉前在科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
——登記報名,進入選舉名單
——交納科財稅部門50萬科郎保證金
——精通葛摩語和法語(或阿拉伯語)
——能夠參與辯論並提交相關報告
(三)負責選舉機構
經聯盟總統署令,成立獨立選舉委員會(委員由聯盟總統、議長、各自治島主席等指定),負責選舉從準備工作、宣傳動員到計票全過程的正常進行。
(四)議會組成
聯盟議會由33名議員組成,任期5年,任期自選舉完成當日開始計算,期滿後全體改選。其中三個自治島行政長官各指定5名議員進入聯盟議會,其餘18名議員(大葛摩島9名,昂儒昂島7名,英埃利島2名)通過兩輪直接、普選進入議會。議員在參選過程中必須使用同一姓名,在第一輪投票中必須獲得絕對多數。
職權
聯盟議會是國家的立法機構,它的主要職權為:1.討論通過國家法律、政府財政預算和政府各項法案;
2.根據政府要求,經三分之二多數議員通過,宣布戒嚴和戰爭狀態;
3.批准超過15天的緊急狀態。
組織結構
議長
議長選舉在聯盟議會第一次例會召開時以秘密投票方式舉行。如第一輪選舉中未有人獲得超過半數,則得票最多的兩人進入第二輪選舉,得票多者獲勝。若兩人得票數相同,則年長者獲勝。議長職權為主持議會日常工作,以及例會、議會常務會議和議會議長會議;負責審核國家財政預算;根據議會常務會議建議,任命聯盟議會秘書長(負責議會內部各行政部門工作)以及其他行政部門人員。另外,議長還有權:
——召開、中止或取消議會會議
——負責議會會議的管理
——通過必要手段來維持議會會議秩序
——監督他人遵守相關規定
——組織有限定範圍的討論
——通過其他必要方式來保證個人職權的履行,以及維護議會和其他議員的各項權利
——負責議會安全秩序,可採取認為必要的安全措施
專門委員會
聯盟議會設有4個專門委員會,每個委員會由八名議員組成(議長不得在黨團或專門委員會內兼職)組成,分別為:——財政、經濟和計畫委員會
——對外關係、社會事務、國防、國家和公共安全委員會
——憲法、立法、宗教和公共行政委員會
——生產、裝備、環境和可持續發展委員會
在聯盟政府提出申請或超過半數議員同意的情況下,議會將設立特別委員會;在每年例會期間,議會將設立一個特別委員會來審核有關國家財政情況,並將結果提交議會常務會議。
會議制度
聯盟議會一年召開兩次例會,第一次始於4月份的第一個星期五,第二次始於10月的第一個星期五,每次會期不得超過3個月。會期內,按正常作息時間開會。在聯盟總統提出要求或超過半數議員同意的情況下,議會將召開特別會議,會期不超過15天。根據規定,法定出席人數須超過半數。若例會召開之日未達到法定出席人數,例會將推遲到3天后舉行。無論當天出席人數多少,都將視為有效。如例會召開之日未達到法定出席人數,議案表決將推遲到次日,屆時無論出席人數多少,都將視為符合法定出席人數。議會將追究兩次會議均缺席的議員的責任。
審議一般性法案時,通過舉手表決方式表決。在人事任命等重要法案或由議長決定的情況下,採取無記名投票或秘密投票方式表決。
立法程式
無通盤立法規劃。一般由政府成員或議員將議案遞交議會辦公廳,由秘書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送交專門委員會並將其納入討論日程,最後通過全體表決。議案通過後,須由議長簽字,兩名議會常務會議成員會簽後方可生效。議員制度
議員權利:根據憲法規定,議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享有一定程度上免受司法追究的特權。除非在議會允許的情況下(須通過議會三分之二多數表決),聯盟不得對任何聯盟議會議員實施任何方式的起訴、搜查、逮捕或拘留,不得因議員在其職責範圍內的任何表決而對其審訊。此外,除非議員是現行犯罪,在議會開會期間不得對任何議員進行追訴。議員待遇:議員每月固定津貼為50萬科郎(約合1萬人民幣)。若議員居住國家提供的住房,則須從每月津貼中扣除10%。
黨團
根據規定,成立黨團須向聯盟議長遞交一份附全體成員簽名及名單的政治聲明。黨團至少由6名議員組成,且一名議員只能加入一個黨團。日前聯盟議會並無真正意義的黨團。辦事機構
聯盟議會現有工作人員56人,工資由國家支付,其工資水平高於政府機構工作人員。議員無個人助手。秘書處:作為議會的常設機構,其職責是保證議會行政事務以及文秘工作的正常運作。秘書長為秘書處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