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宏[河北灤縣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

葛宏,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河北省灤縣人,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灤縣灤州。曾任河北灤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5年4月違紀被查。2015年4月30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執行逮捕。 2015年9月25日提起公訴。 2016年10月19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 2016年12月19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7年12月15日,一審再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人物履歷

先後擔任中共河北省灤縣響嘡鎮黨委書記,河北省灤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15年4月,據河北省唐山市紀委訊息,灤縣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葛宏涉嫌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強制措施

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5月7日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決定,5月8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區分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經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次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區分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檢察院以冀唐北檢公訴刑訴[2015]2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葛宏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於2015年9月25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定開庭條件,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於2015年11月5日、2016年5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一審宣判

2016年10月19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被告人葛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宣判後,被告人葛宏不服,提出抗訴。

發回重審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冀02刑終696號刑事裁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重審。

一審再審

2017年12月15日,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一審刑事裁定:被告人葛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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