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保護法制的完善與發展:基於歐盟經驗與中國實踐的視角

著作權保護法制的完善與發展:基於歐盟經驗與中國實踐的視角

一 歐盟與德國著作權保護的基本規則 歐盟著作權指令的實施

內容簡介

著作權保護法制的完善與發展:基於歐盟經驗與中國實踐的視角》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制研究中心承蒙“中國-歐盟小項目便捷基金項目”資助的一項研究課題的結晶。它立足中國國情,在把握國際著作權保護潮流和趨勢的基礎上,著重從如何借鑑歐盟經驗,以及如何協調平衡著作權與其他相關權力之間關係的視角,探討了有關我國著作權保護法制改革與完善的一系列重點和熱點問題。既包含了系統的研究報告,又納入了若干重要的專題論述;既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又有自己獨立的思考與見解;既收集了大量國內已有資料和數據,又精選編譯了歐盟近期的法律文獻。《著作權保護法制的完善與發展:基於歐盟經驗與中國實踐的視角》的出版,是對我國著作權保護法制進步與理論發展作出的一次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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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保護法制的完善與發展:基於歐盟經驗與中國實踐的視角》由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

目錄

序言
第一篇 總論
關於借鑑歐盟經驗,完善和發展我國著作權保護法制的研究報告
第一部分 歐盟著作權保護的法律述要
一 歐盟及其法律體系
二 歐盟著作權保護的基本法律框架
三 歐盟著作權保護的主要措施
第二部分 我國著作權保護法律概況
一 著作權的立法保護
二 著作權的行政保護
三 著作權的司法保護
四 著作權的集體保護
五 著作權的自我救濟
六 我國著作權保護的現實問題
第三部分 我國與歐盟著作權保護比較分析
一 對共同點的分析
二 對差異的分析
第四部分 歐盟經驗與我國著作權保護法制的完善
共同的挑戰:新技術與著作權保護
二 著作權保護法律體系的協調與統一
三 完善著作權保護的法律架構
四 行政執法的強化
五 司法措施的改進
六 建立相對獨立的著作權糾紛行政裁判機構
七 著作權集體管理模式的改進
第二篇 分論
歐盟與德國著作權保護的基本規則
新環境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解讀
歐盟著作權指令的實施
著作權保護與表達及信息自由的衝突與協調:
基於歐洲法的分析
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法律保護
我國著作權保護行政執法實證研究
中國最大互動娛樂平台著作權侵權案件研究
著作權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問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著作權案件審判情況分析
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疏議
陝西省和四川省著作權保護情況的調研報告
第三篇 歐盟著作權保護法律檔案選譯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於信息社會協調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某些方面的2001/29/EC號指令》
歐盟委員會《關於提請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制定〈加強智慧財產權實施的措施和程式的指令〉的提案》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關於智慧財產權實施的2004/48/EC號指令》
會制定〈保障智慧財產權實施刑事措施指令〉以及歐盟理事會作出〈強化打擊智慧財產權犯罪刑法規定的框架決定〉的提案》
歐盟委員會《關於提請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制定〈保障智慧財產權實施刑事措施的指令〉的修正提案》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

文摘

歐洲聯盟(簡稱歐盟,European Union,EU),由歐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ies,EC)發展而來,它以1991年12月歐洲共同體馬斯特里赫特首腦會議通過的《歐洲聯盟條約》(通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為法律基礎,是一個集政治實體和經濟實體於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響的區域一體化組織。歐盟現有27個成員國。
(一)歐盟的主要組織機構
歐盟的主要機構有五個,即歐洲理事會、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歐洲議會與歐洲法院。
歐洲理事會(European Council),即首腦會議,由成員國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及歐盟委員會主席組成,是歐盟最高決策機構;
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即部長理事會,又分為外長理事會和專業部長理事會,為歐盟主要的立法和決策機構;
歐盟委員會(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是歐盟的常設機構和執行機構,負責實施歐盟條約和理事會作出的決定,向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出報告和立法動議,處理歐盟的日常事務,代表歐盟對外聯繫和進行貿易等方面的談判等;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是歐洲聯盟的監督、諮詢機構,在某些領域有立法職能並擁有部分預算決定權;
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是歐盟的司法機構,負責審理和裁決歐盟和各成員國在執行歐盟條約和有關規定中發生的各種法律爭議。
(二)歐盟的法律淵源
整體而言,歐盟已形成一整套獨特的法律體系,為其內部和各成員國的活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歐盟法的法律淵源,可分為基本淵源和派生淵源。
歐盟法的基本淵源主要表現為各成員國之間通過多邊談判、協商而達成的關於歐洲共同體和歐盟的基礎條約和後續條約,包括《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歐盟原子能共同體條約》以及建立歐盟的《歐洲聯盟條約》和修改《歐洲聯盟條約》的《阿姆斯特丹條約》。上述條約被稱為憲章性條約,發揮著類似各國憲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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