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萬寧旅居人協會是由非萬寧市原住民自發組織的、經萬寧市民政局審批登記、由萬寧市旅遊發展委員會主管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該協會以為外地戶籍來萬寧購房置業的旅居人服務為己任,以“傳遞愛心、整合資源、智慧服務、助力萬寧”為宗旨,努力整合旅居人中的人才資源、社會資源和資本資源,為促進萬寧經濟、社會、文化、旅遊事業發展作貢獻。積極倡導旅居人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旅居人的合法權益,發揮旅居人與地方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萬寧旅居人協會於今年3月16日正式成立,是全國首家旅居人協會。協會成立時得到了全國幾十家媒體的關注和報導,其中包括人民網、中新社、鳳凰網、海南日報、旅遊衛視在內的各大網路媒體、平面媒體和電台、電視台等,這標誌著中國的旅遊文化從旅行走向旅遊、從旅遊走向旅居又一次發生了質的轉變;也意味著中國人客居他鄉進入常態化後的旅居人屬地管理意識日益增強,對客居地的歸屬感不斷提高。國家旅遊局網站專門發表文章對此也給予了充分肯定。
協會宗旨
傳遞愛心、整合資源、智慧服務、助力萬寧
協會領導機構
名譽主席:李公羽
總顧問:陳金躍
會 長:金英
常務副會長:朱利華
副會長:(按姓氏筆畫排序)王曉斌、劉英華、陳開達、張東海、張援朝、高學閣、譚紅、蔡建明
秘書長:王麗新
副秘書長:薛鵬飛 、時惠芳 、宋有林、鄭朝暉
常務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曉斌、王麗新、盧 宓、寧順英、朱利華、劉英華、劉景臣、劉景軍、劉 偉、楊開明、宋有林、陳開達、時惠芳、金英、張東海、張援朝、高學閣、蔡建明、譚 紅、薛鵬飛
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曉斌、 王麗新、王貴鳳 、王華星、 王秀華、 盧 宓、付元芬、寧順英 、孫衛、 朱利華 、劉景臣 、劉景軍、 劉英華 、劉 偉、閆岩、杜智明、 楊開明 、呂瑩、陳開達 、陳 靜、 時惠芳、宋有林、 張玫、 張紅霞、金 英、 張東海、張援朝、趙雲玲、 高學閣 、靳東升、譚 紅 、蔡建明、 薛鵬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萬寧旅居人協會,英文名稱:Wanning Migra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WMA。
第二條 本會是由非萬寧市原住民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經萬寧市民政局註冊登記、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以為外地戶籍來萬寧購房置業的旅居人服務為己任,以“傳遞愛心、整合資源、智慧服務、助力萬寧”為宗旨,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旅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旅居人守法、自律,發揮旅居人與地方政府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調旅居人與原住民的關係。
第四條 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萬寧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海南省萬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自律、服務等方面的社團功能,積極引導旅居人遵紀守法、規範自身行為。
(二)整合旅居人才資源、社會資源、資本資源,建立旅居人聯合創業和交流平台,為萬寧引進智慧產業牽線塔橋,為萬寧經濟發展獻計獻策。
(三) 代表旅居人積極參加國際候鳥旅居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四) 代表旅居人協調社區關係。
(五) 組織旅居人為萬寧市民眾提供教育、醫療、旅遊、金融等方面的投資服務。
(六) 組織開展有關旅居人及所處社會環境的專題調研工作,發布相關報告和評價信息。
(七)為旅居人提供培訓、諮詢、信息等智力服務。
(八) 組織年輕人照顧需要幫助的旅居老人。
(九) 定期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十) 請專家學者為旅居人講授養生保健知識。
(十一)充分利用萬寧旅遊資源,結合萬寧旅遊資源特點,創辦網站等各種媒體,宣傳萬寧,為塑造良好的萬寧城市形象作貢獻,擴大萬寧在全國乃至全世界的影響。
(十二)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非萬寧籍的居民並在萬寧擁有房產者的本人及其家屬,或在萬寧居住三年以上的旅居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向本會提出有關意見、建議,並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與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信息、統計數據和其他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未經同意,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按期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二)審議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審議提案並形成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由本會秘書處與本會會員協商推選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相關人員的聘任。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審議批准年度工作計畫。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審議本會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必要時,可以採取通訊會議形式行使理事會部分職權。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以委託代表參加表決。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選舉和罷免會長(即理事長,下同)、副會長、秘書長。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或者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經秘書長提議並報會長批准,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
(二)國(境)內外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或者資助;
(三)政府資助,受委託項目收入及其他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的經費和資產的使用必須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於抵押、擔保。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或者理事會討論擬定,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於特殊原因必須修改本會章程部分條款時,可以由常務理事會先行決定,並以通訊形式徵得本屆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確認。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分立、合併或者解散須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7年 3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秘書處。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入會須知
一、入會資格
凡擁護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非萬寧籍的居民並在萬寧擁有房產者的本人及其家屬,或在萬寧居住三年以上的旅居者。
二、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字跡必須清楚,建議儘量用電子表格填寫,或用微信方式填表;表格不得有空項,必須如實填寫;提供一吋免冠照片2張或免冠電子相片。)
(二)入會審批
本會收到入會申請後,由協會秘書處對申請人的入會資格和入會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審批意見,報協會領導審批。
(三)繳納會費
入會申請經審批通過後,本會秘書處將向入會人發出入會通知,第一年交納入會費1000元,以後按20元/年交納會費 ,每年按時繳納會費者可以增加會員信用積分2分/年,斷交會費,信用積分歸零。會費不得躉交、補交。
(四)領取會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