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單位名稱: 萊陽市國土資源局單位地址: 旌旗路169號
負責人: 張衛華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煙臺市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平衡的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全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規劃並組織實施。(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省、煙臺市頒布的有關地質勘查、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管方面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起草國土資源管理規範性檔案;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報國務院、省和市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鎮(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執行情況;承擔建設用地的預審、報批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和組織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和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耕地保護措施,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各項土地調查專項,指導鎮(街)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拔用地目錄,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單位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市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地質災害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監督實施測繪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負責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全市測繪標誌的保護工作,擬訂測繪成果匯交制度並監督實施。
(十四)承擔規範測繪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測繪成果質量和地理信息獲取與套用等測繪活動,組織協調地理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審批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涉外測繪管理工作;組織查處測繪違法案件;承擔組織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責任;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審核並依據授權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的責任;監督管理地圖市場,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管理並核准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五)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七)負責對鎮(街)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8個職能科室。(一)行政科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檔案、文印、保衛、車輛調度、衛生管理,人員往來接待、重要會議的組織及後勤服務等行政事務。
(二)財務科
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工作;對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及土地出讓金、租金的征管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監督檢查、項目竣工驗收和專項支出決算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三)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文秘、信息、有關綜合性材料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局機關、事業單位、國土資源所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承辦群團、工會、計生、黨建、機關建設、人事、勞資、職稱等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推進全市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組織開展有關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徵收徵用土地補償裁決協調的有關工作。
(五)耕地保護科
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擬訂全市土地供應計畫;承辦農地轉用、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和供應工作;監督實施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具體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的分配使用;負責農村宅基地審批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貫徹實施國家、省、煙臺市有關地籍管理辦法;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權屬管理辦法,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發證管理工作。
(七)地質礦產管理科
承擔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申報登記有關工作;依法調處有關採礦爭議、糾紛;編制礦產開發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核採礦權評估機構資格和中型以下採礦權評估結果;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地質環境資源保護、恢復和利用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工作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工作。
組織實施國家、省、煙臺市頒布的有關地質勘查、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管方面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承擔建設項目占用、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的調查和初審工作;承擔地質資料匯交管理;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勘查資質;編制實施探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探礦權市場;依法調處地質勘查權屬爭議、糾紛;監督檢查地質勘查活動。
(八)測繪管理科
負責測繪法律、法規的宣傳執行和測繪業務的管理工作;負責測繪項目登記及測繪成果匯交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及重大項目的測繪工作;監督管理全市測繪行業、測繪單位資質和執業資格;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市場管理,測量標誌的管理、維護及測繪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