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菸草倉庫安全管理,規範安全設施建設,防止火災、人身傷害事故以及盜搶案件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等法律、法規、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菸草行業所屬的捲菸成品倉庫、煙葉倉庫(含租賃使用契約1年以上的外租倉庫)。
第三條 菸草輔料倉庫參照本規定,並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標準。
第四條 按照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分級監督管理的原則,生產經營單位對所屬倉庫安全管理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上級管理部門對倉庫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指導、考核。
第二章 防火安全
第五條 菸草倉庫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倉庫使用前,必須通過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監督管理等部門的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菸草庫房的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
第七條 單層倉庫占地面積不得超過6000m2,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面積為1500m2;多層倉庫占地面積不得超過3000m2,每個防火分區最大允許面積為1000m2;高層倉庫占地面積不得超過2800m2,防火分區最大允許面積為700m2。安裝使用自動滅火設備的庫房,其占地面積可按有關規定增加一倍。
第八條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的庫房內部裝修、庫房內隔牆必須採用阻燃材料。如庫房內設定、使用火災自動報警和滅火系統,選用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等級標準可按有關規定下調一級。
第九條 菸草倉庫應具備相對封閉條件。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得小於10米;庫房與其它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得小於14米。庫房周圍必須保留環行消防通道。
第十條 庫房門應向外開或靠牆體外側設推拉門。庫房門應採用乙級以上防火門。高層庫房應採用封閉樓梯間。
第十一條 庫房或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目不得少於2個。多層庫房占地面積不超過300m2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m2的防火分區,可設定一個出口。庫房的室外金屬梯可作為疏散梯,其淨寬度不應小於60cm,傾斜度不應大於60度,欄桿扶手高度不應小於80cm。
第十二條 新建或租用倉庫的地點,不得選在火災危險性高於丙類可燃固體物質的倉庫附近。
第三章 區域設定
第十三條 庫區內必須明顯劃分庫房、作業、辦公區域,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火隔離措施。要劃出相對獨立的外來人員活動區域。
第十四條 庫區必須設定醒目的防火、禁止標誌。庫區內嚴禁明火,庫區動火操作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進入庫區內防火區間作業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排氣管一側不準靠近物品堆垛。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和加油。
第四章 安全設施
第十六條 倉庫選用的各類安全設施、設備,必須經過國家相關部門認定,並符合菸草行業實際使用要求。
第十七條 占地面積超過500m2(含500m2)或建築面積超過1000m2(含1000m2)的庫房必須安裝使用火災自動報警裝置。進行磷化氫熏蒸殺蟲的庫房內,應安裝使用抗磷化氫氣體腐蝕和灰塵影響的自動火災監控報警系統。
第十八條 庫區及庫內有關設備、設施必須設定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十九條 庫區內應有充足的消防水源。
第二十條 消防泵房、水泵的進出水管道、電源的設定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
第二十一條 庫房應按有關規定安裝、使用自動滅火系統。所選用的自動滅火系統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菸草行業實際使用要求,防止因系統配置不當造成或擴大損失。
第二十二條 庫區及庫房必須按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適合撲滅A類火災的水型、化學泡沫、磷酸銨鹽乾粉型滅火器具。A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應符合以下規定:
A類火災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表
危險等級 | 嚴重危險級 | 中危險級 | 輕危險級 |
每具滅火器最小配置滅火器級別 | 5A | 5A | 3A |
最大保護面積(m²/A) | 10 | 15 | 20 |
第二十三條 設有消火栓、滅火系統的滅火器配置場所,可按規定減少滅火器配置數量,設有消火栓的,可相應減少30%;設有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50%;設有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70%。
第二十四條 每個滅火器配置點的滅火器不應少於2具、多於5具。
第二十五條 庫區及庫房應按有關規定設定消火栓。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得超過120米。室外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得超過150米。室外消火栓距路邊距離不得超過2米,與房屋外牆距離不宜小於5米。
第二十六條 室內消火栓應設在明顯易於取用地點,單層和多層間距不超過50米,栓口距地高度為1.1米,出水口方向與牆成90度角。同一建築物內應採用統一規格的消火栓、水槍和水帶。每根水帶長度不應超過25米。高層建築庫房室外必須加裝接合器。
第二十七條 庫區必須採用圍牆或圍欄與外界形成有效隔離。庫區應安裝使用防盜、防搶、防侵入報警系統。庫房門、窗必須設定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八條 電氣設施及使用應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法規、標準要求。庫區應設定獨立的變(配)電室,並與庫房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十九條 庫區、庫房內電氣線路必須按有關規範安裝,不得隨意敷設電氣線路。庫房內供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不得使用60W以上白熾燈或其它高溫燈具;電氣開關應安裝在庫房外,並有斷電指示燈。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電梯、叉車、電氣焊等)的安裝、檢驗、使用、維護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章 磷化氫熏蒸作業安全
第三十一條 進行磷化氫熏蒸作業的倉庫必須具備安全防護條件,防止熏蒸作業人員與磷化氫氣體直接接觸。
第三十二條 進行磷化氫熏蒸作業,必須由具備國家相關資質,並符合菸草行業有關要求的單位和人員實施。
第三十三條 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熏蒸作業的庫房應具備相對密封的條件,必須設定明顯、有效的熏蒸作業警戒區域。庫房內必須具備防水條件方可進行磷化氫熏蒸作業。
第三十四條 熏蒸作業應採用有效防止人身傷害、火災隱患和環境污染的熏蒸設施、設備。禁止使用未經國家有關部門鑑定,存在人身傷害、火災等事故隱患,或有害物質排放、處理不符合有關環保法規的熏蒸殺蟲藥劑、設施、設備。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倉庫必須成立由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倉庫主要負責人任組長。負責組織研究、制訂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倉庫必須明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門,確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消防、內部治安防範、道路交通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 倉庫必須建立健全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各類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實際演練。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所屬倉庫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生產經營單位和所屬倉庫的主要領導分別對倉庫安全管理承擔全面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上級管理部門對其倉庫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指導、考核。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或相關法規,導致責任事故發生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菸草系統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生產經營單位、倉庫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各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菸草行業已頒布的有關規定、標準中涉及倉庫安全管理的條款,以本規定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