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私立學校教育局第三號通令

菲律賓私立學校教育局第三號通令,菲律賓管理華僑學校的規定。1956 年 5 月公布。內容有(1)規定 1956—1957 學年度起華僑中、英、菲文課程及時數。(2)根據菲國家教育委員會及教育部長的規章、通令,華僑中國小校英文課程得隨時修改。(3)中英文課程在上下午一起授課,如需要改變,可向私立學校教育局長提出要求。

(4)完成中學 4 年英文課程並經考試及格的學生,可升入菲各學院學習。(5)華僑學校高中二三年級不得開設大學英文課程。(6)華僑學校英文課程教師應由菲律賓公民擔任,菲律賓社會學科課程教師,必須是本土出生的菲律賓人;中文課程教師應由具有中國政府法規要求的中國國民擔任。(7)私立學校教育局為私立學校制訂的《通報手冊》及歷次的通令規定,均適用於私立學校課程之開設及實施。(8)責成華僑學校與有關當局合作貫徹本通令。凡涉及第(6)項被認為有損菲律賓主權之嫌者,菲教育部於 1960 年 8 月予以撤銷。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