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附加住院津貼保險條款

第一條 附加保險條款訂立

本附加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附加於保險人境外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險”)使用。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外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罹患突發性疾病,且自意外事故或突發性疾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到醫院經醫生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保險人對住院天數超過三日的,從第四日起,按照被保險人合理常規的住院日數計算給付住院津貼保險金。

如果被保險人返回中國境內後需要繼續治療的,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返回中國境內後五日內到二級或三級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經醫生診斷必須住院治療,保險人對住院天數超過三日的(合併境外住院和境內住院),從第四日起,按照被保險人合理常規的住院日數計算給付住院津貼保險金。

境內住院和境外住院累計住院津貼保險金的給付日數最長不超過九十日。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間接導致給付住院津貼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製造本附加條款保險事故行為或隱瞞、欺詐行為,或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本附加條款保險事故;

二、 被保險人康復性治療、物理治療、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產、流產及引產);

三、 被保險人美容、整形、矯形術、非必須緊急性治療的手術、心理諮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術;

四、 被保險人健康護理(含體檢、健康體檢、療養、特別護理或靜養) 等非治療性的行為及無客觀病徵證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獻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五、 被保險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潔齒、驗光、牙齒治療或手術及鑲補,但因意外傷害引起的一般牙齒治療或手術除外;

六、 被保險人先天性疾病或症狀、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療和康復;

七、 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狀、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八、 根據被保險人的主治醫生或救援機構授權醫生的意見,可以被合理延遲至被保險人返回中國境內後進行而被保險人堅持在境外進行的治療或手術;

九、 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免除事項。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期間同主險契約一致。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投保人必須在被保險人離開境內前投保本附加條款。

二、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不同被保險人的住院津貼保險金額可以不同。保險金額一經確定,投保單次保障計畫的,中途不得變更。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三、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收,並於保險單上或保險憑證上載明。投保人應於投保時一次性繳清保險費。

第六條 受益人指定和變更

本附加條款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第七條 保險金申請

一、由被保險人作為索賠申請人填寫索賠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檔案、資料通過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 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正本;

2、 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 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檢查、代驗檢查及其他醫療儀器檢查報告的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及醫療、醫藥費原始單據、出院小結原件;

4、 保險人認可的意外事故證明檔案;及

5、 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二、以上資料和證明是保險索賠的重要依據,如索賠申請人未能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八條 附加條款效力終止

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契約效力終止,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主險契約無效,本附加條款亦無效。

第九條 名詞解釋

1. 突發性疾病:

指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在境外旅行時首次罹患的突發性疾病或出現的症狀,但不包括本附加條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現的任何症狀及任何慢性疾病。

2. 醫院:

指保險人認可的根據所在國家法律規定合法成立、運營並符合以下標準的醫療機構:

1) 主要運營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傷的人並為其提供醫療護理和治療,

2) 在一名或若干醫生的指導下為病人治療,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執業資格的駐院醫生駐診,

3) 維持足夠妥善的設備為病人提供醫學診斷和治療,並於機構內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進行各種手術的設備,

4) 有合法執業的護士提供和指導二十四小時的全職護理服務。

本附加條款中所指醫院不包括以下機構:

1) 精神病院;

2) 老人院、療養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療所、療養或康復院。

3. 住院:

指被保險人入住醫院之正式病房進行治療,經醫生根據臨床診斷,必須正式辦理入院手續且連續住院二十四小時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門診觀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掛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險人因非醫療目的自行離開病房十二小時(含)以上,視為自動出院

4. 掛床住院:指被保險人住院過程中一日內未接受與入院診斷相關的檢查和治療,或一日內住院不滿二十四小時,遵醫囑到外院接受臨時診療的除外。

5. 住院日數:

指被保險人在醫院住院部病房內的住院治療日數。住院滿二十四小時為一日,但不含被保險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擅自離院期間的日數。

6. 合理常規的:

指住院時間是按義務常規操作標準進行的。

7. 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險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狀或體徵)。這些疾病是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於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異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結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本附加條款的未解釋名詞,以本附加條款所附屬的主險契約條款中的名詞解釋為準。

第十條 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附加條款與主險條款不一致之處,以本附加條款為準;本附加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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