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介紹

根據《中共華寧縣委華寧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華寧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華發〔2010〕24號),設立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華寧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加掛華寧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華寧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整合劃入原華寧縣建設局的職責。
(三)增加城市綜合行政執法職責。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五)加強城鄉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
(六)加強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抗震除險和農村危房改造。
(七)加強城鎮規劃、用地規劃、規劃研究管理工作,強化行政職能,提高城鄉規劃管理的綜合職能。

主要職責

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規定,組織編制相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和監督實施;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和省、市、縣政府對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二)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宣傳貫徹執行《城鄉規劃法》及省市有關城鄉鎮規劃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負責縣城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的編制、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審查、報批等工作;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協調工作。
(三)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節能項目。
(四)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
(五)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城鎮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城鎮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六)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認真組織實施招標投標工作;起草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市場;起草勘察設計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七)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運營和應急管理;組織實施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八)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環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及推廣;指導重點小城鎮建設和旅遊小鎮建設。
(九)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貫徹實施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
(十)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擬訂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指導管理全縣城市供水、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城市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綜合管理、垃圾、污水處理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十二)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的管理工作。協助相關部門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工作;參與震後應急搶險的相關工作;負責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農村工匠的培訓和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監督管理。
(十三)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指導、監督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負責年度計畫的組織申報和監督實施;負責組織拆遷工作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培訓;受理、調處拆遷糾紛。
(十四)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綠化、市政公用設施、房地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使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公安機關、交通、殯葬、牲畜定點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十六)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設6個內設機構。
(一)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負責辦文辦會,綜合協調、督辦檢查等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全局的機構編制、人事、電子政務、機要、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訪、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日常財務工作及局屬單位財務統計、財務決算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發展規劃;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年度計畫、行業技術改造計畫、利用外資計畫;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撥付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各項收費的收繳和管理;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建設工程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的評審;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對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承擔建設行業統計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督辦的各項工作。
(二)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建設股
認真貫徹《城鄉規劃法》及省、市頒布的有關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定我縣城鄉發展的方向和目標,草擬有關城鄉規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組織實施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風景名勝區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報批,加強本縣規劃區域內的規劃建設管理;適時組織申報和修訂不適應國民經濟發展需要的相關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案件,及時調處糾紛;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建設用地及工程建設規劃管理,參與初步設計會審及工程竣工驗收;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鄉鎮規劃監察執法工作;及時檢查、處理各種違法占地和違法違章建設,保證城鄉規劃全面實施。負責向上一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匯報本縣規劃編制、實施情況。
擬定全縣村莊、集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法規,指導建制鎮、集鎮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報批及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全縣村莊、集鎮建設的施工質量;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工作;負責向全縣村鎮推廣先進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負責小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和重點鎮、旅遊小鎮的認證申報工作;組織指導重點鎮、旅遊小鎮、新農村建設;負責村鎮建設業務的統計工作。
(三)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築業管理股
研究制定全縣建築業的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管理和體制改革工作;指導監督標準定額、招標投標工作;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勘察設計、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市政工程、建築裝飾裝修、商品混凝土、建設監理、項目管理、建設工程檢測、太陽能等企業和機構的資質認證、審批或申報;負責太陽能熱水器的安裝、維修進行行業管理;對縣外入縣從事建築活動的企業進行審查、註冊登記和管理;貫徹有形建築市場管理、建築業技術進步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含設計概算)審查;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業;指導、監督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做好城市建設備案資料管理工作。
(四)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制度改革股
貫徹執行中央、省、市關於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負責擬定本區域房改方案,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擬定住房貨幣化分配政策,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本地區職工個人住房檔案的建立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穩步開放、推進住房交易二級市場;負責對申請參加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審批;負責與對口部門進行交流和聯繫。
(五)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拆遷和抗震防震安全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監督管理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負責年度城市房屋拆遷項目計畫的組織申報,並監督實施;組織拆遷工作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培訓;負責受理、調處拆遷來信來訪和糾紛。
擬訂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計畫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執行農村民居具備抵禦地震設防基本烈度能力的技術標準;負責各類房屋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涉及、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上報審查;負責對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負責震後應急搶險的相關工作;參與震災調查和經濟損失評估;組織實施震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農村民居拆除重建、加固改造、資金撥付計畫的編制及組織實施;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許可證的申報;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和人員的管理;負責推行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水平的工藝技術和相關政策措施;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六)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負責執法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組織法律知識和執法業務培訓,審核行政處罰案件,制定相關工作制度,做好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區域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執法工作,依法查處有關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綠化、市政公用設施、房地產、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公安機關、交通、殯葬、牲畜定點屠宰管理等違法行為。

人員編制

華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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