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學術經歷
1982—1986年 北京大學法律學系(今北京大學法學院)本科生,獲法學學士學位;
1986—1989年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憲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師從著名憲法學家、原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首任總幹事、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原所長王叔文研究員,獲法學碩士學位;
1991—1994年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法學系憲法學專業在職博士研究生,導師仍是王叔文研究員,獲法學博士學位;
1995年赴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作客座研究員,1998年赴挪威奧斯陸大學人權中心訪問學者,2001年赴瑞典隆德大學訪問學者,2002年赴瑞士弗里堡大學訪問學者,2002年赴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任職經歷
1989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參加工作。1991年調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1993年破格晉升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副研究員,2001年晉升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2004年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遴選為國際法學專業(國際人權法方向)的博士生導師以及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憲法方向)的碩士生導師。
1999年02月,法學研究所憲法與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
2009年02月,中國社會科學院圖書館法學分館館長。
2010年04月,法學研究所所長助理兼院圖書館法學分館館長。
2013年06月,法學研究所副所長 ,
2016年04月,兼任法治宣傳教育與公法研究中心主任 、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中心副主任 。
社會兼職
國際憲法學協會執委會副主席;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
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中國人權研究會理事;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北京市法學會副會長;
北京市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會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顧問。
主要成就
在國內學術界最先提出“依憲治國”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於1996年4月13日至15日在北京召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學說研討會”。莫紀宏向會議提交了題為《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保證》的論文,成為在國內學術界最早提出“依憲治國”的學者。這篇論文當時被收入到會議論文集《依法治國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年8月)之中。1997年1月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了莫紀宏的第一本專著《憲政新論》,這是國內第一本系統論述社會主義憲政問題的學術著作,這篇論文成為該書的序言。
他在文中指出,“ 依法治國的內涵,其實質就是依憲治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至少有以下幾個環節應當予以重視: 一是必須要有一部準確反映一國現存基本社會關係和重要社會關係的憲法; 二是部門法原則必須要有憲法上的依據或者是可以獲得憲法原則的有效支持; 三是憲法應具有適用性,也就是說,憲法規定應該成為判別各種法律規範、人們的法律行為是否合憲的依據; 四是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應當排除對憲法原則的任意解釋和修改,憲法本身應該對現存的社會價值作出反映,而不應該在“惡法亦法”的漩渦中難以自拔; 五是憲法的主權特徵必須呈顯性狀態; 六是依憲治國從憲法大前提出發必須建立一整套可靠的推理演繹技術,也就是說,法治原則應該依靠獨立的法律技術予以操作; 七是依憲治國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從憲法出發,謀求一國社會關係總量和結構的平衡。
不過,這樣的呼聲,在當時並不為人理解。 18年後,“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寫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成為最高決定。而在四中全會結束後第4天,全國人大又決定確立憲法日,莫紀宏認同憲法日的設立是貫徹依憲治國理念的第一步,並樂觀預期,四中全會後,全國人大將會在憲法解釋、憲法實施上有實質性的動作。
榮膺第四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稱號
人民網 2005年1月13日:第四屆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之莫紀宏
莫紀宏,男,1965年5月生於江蘇靖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為憲法學。
1986年在北京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89年和1994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先後獲法學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1992年至今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工作。
他兼任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際憲法學協會理事、中國法學會理事、全國人大常委會研究室特邀研究員、北京市人民政府應急專家小組顧問。
他曾獲得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優秀成果獎,法務部、中宣部優秀論文獎等,參與了“八五”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研究”的研究工作,該課題的最終成果“完善人大組織體制的幾個問題”、“地方人大監督的若干情況和建議”等研究報告被鑑定為社科院優秀課題成果。
他出版獨著7部,合作出版的專著30餘部,發表各類學術論文和文章400餘篇,英文論文10篇。其主要著作有:《憲政新論》、《憲法審判制度概要》、《表達自由的法律界限》、《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非典”時期的非常法治》等,他從中國實際出發,探討了許多憲法學基礎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在見解和方法上多有創新,在國際國內學術界都有一定影響。
他參加了50餘部國家法律、法規的起草和諮詢工作,對《防震減災法》、《緊急狀態法》以及《國防動員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做出了很大貢獻。他就我國法制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先後撰寫了多篇內部報告,其中有的引起了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關注,多篇報告獲得了社科院頒發的優秀信息和優秀對策成果獎。
當選國際憲法學協會執委會副主席
在2014年6月18日下午於挪威奧斯陸舉行的國際憲法學協會理事會大會上,中國憲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當選國際憲法學協會副主席。這是中國憲法學者在該國際法學法律組織中首次擔任副主席職務。
自1981年國際憲法學協會成立以後,中國憲法學界先後有張友漁、王叔文、浦增元和莫紀宏教授擔任過該組織的執行委員,此次莫紀宏研究員當選為國際憲法學協會副主席,取得了重大突破。
莫紀宏研究員是中國法學界在國際法學法律組織中繼高銘暄、趙秉志教授擔任國際刑法學會副主席重要領導職務之後第三位在國際性法學研究組織中擔任副主席職務的中國學者,是中國法學會對外交往工作所取得的又一個重要成就。
國際憲法學協會副主席職務是按照地區分配的,莫紀宏研究員是代表亞洲憲法學界在該組織出任副主席職務,說明中國憲法學者已經得到了國際憲法學界的認可,在亞洲地區也具有了代表性。
根據國際憲法學協會章程,莫紀宏研究員將會在國際憲法學協會副主席這個職位上連任兩屆共八年時間,可以為加強中國憲法學界與國際憲法學界之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做出很多貢獻,進一步提升中國憲法學界在國際憲法學界的學術地位和學術影響力。
研究概況
國家重點課題與中國社會科學院重點項目
莫紀宏研究員積極參與或者是組織國家重點課題和中國社會科學院重點項目的研究工作,並取得了一批比較有份量的學術成果,參加的國家重點課題和中國社會科學院重點項目比較有影響的包括:
1.參加了王家福、劉海年、劉翰和吳大英先生組織的“八五”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研究”的研究工作,並參與了該課題最終成果《完善人大組織體制的幾個問題》《地方人大監督的若干情況和建議》等研究報告的撰寫工作,擔任該課題最終成果的責任編輯。該課題的最終成果獲得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最優秀的課題成果”的鑑定結論。
2.參加了張慶福先生組織的中國社會科學院重點項目“憲法學基本理論”的研究工作,該課題最終成果《憲法學基本理論》專著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政治學研究所評為1992年-1994年優秀成果。
3.組織和參加了張慶福先生主持的中國社會科學院重點項目“社會主義文化市場法制建設研究”,參與撰寫的該項目階段性成果《關於我國文化市場法制建設的思考與建議》,刊載於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並獲得了中國社會科學院頒發的1995年度優秀對策和信息二等獎。
4.與張明傑合作完成了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基金項目“市場經濟與行政立法”的研究工作,該課題最終成果是專著《行政法的新理念》。
除了上述重要課題和項目之外,莫紀宏還參與了劉翰先生主持的中國社會科學院重點項目“人民當家作主的法律保障”、張慶福先生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行政執法的問題與對策”與“文化法制建設研究”,以及王叔文先生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市場經濟與憲政建設”等重點課題和重要項目的研究工作和最終成果的撰寫。
積極參與國家立法活動
莫紀宏研究員積極參加國家立法活動,許多重要的立法建議被立法所採納,結合立法活動所編著和出版的一些著作成為立法活動重要的參考資料。
1.參加了防震減災立法工作和我國防震減災法律體系的構建工作,先後擔任《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立法起草小組副組長,《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立法起草小組成員,《發布地震預報的規定》《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條例》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條例》立法起草小組顧問。為配合防震減災立法工作,編著了《外國緊急狀態法律制度》,該著作成為防震減災立法確立地震應急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據。
他對防震減災立法的最主要的貢獻,一是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35條中第一次創設了我國的行政緊急權制度,即在嚴重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有權在地震災區採取特別管制措施;二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32條中明確了地震緊急應急措施的內容;三是確定了《抗震設防要求管理條例》的立法總體機構等。
2.參與了《語言文字法》的立法論證及諮詢工作,向立法起草小組提交了立法建議稿,該立法建議稿對目前正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語言文字法(草案)》的主要貢獻是,該草案全面吸收了立法建議稿第二章“公民的語言文字權利”,並在其它條文中大量地吸收了立法建議稿的內容。
3.參與了《戒嚴法》《國防法》《立法法》《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原子能法》等法律的立法論證及諮詢工作,撰寫了《戒嚴法律制度概要》一書,該著作成為《戒嚴法》《國防法》規定戒嚴制度的重要參考資料。
法治建設重大問題對策研究
莫紀宏研究員結合自己參加國家立法活動的實踐經驗,及時就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撰寫內部報告,其中多篇報告引起了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關注,朱鎔基、胡錦濤、尉建行、李嵐清、王漢斌、羅乾、宋健等領導同志先後在他撰寫的內部報告上批示,多篇報告獲得了中國社會科學院頒發的優秀信息和優秀對策成果獎以及其他類型的省部級獎勵,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主要有:
1.發表在1996年《信息專報》第95期上的《關於制定減輕地震災害法和出台“抗震設防國家標準”的建議》,被評為中國社會科學院1996年度“優秀對策研究成果·優秀信息”二等獎,1999年被評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第三屆青年優秀成果研究報告類二等獎。
2.發表在1997年《信息專報》第29期上的《“戒嚴法”能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的幾個政策界限問題》,被評為1997年度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信息。
3.發表在1997年《信息專報》第35期上的《應當注意法律的合憲問題》,被評為1997年度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信息。
4.發表在1997年《信息專報》第43期上的《依法管理“基因工程”的對外合作研究、維護國家利益》,受到原衛生部副部長彭玉的關注,並評為中國社會科學院1997年受表揚的信息。
5.發表在1998年《信息專報》第65期上的《關於制定住房改革配套法律、法規的幾點建議》,經《國務院專報》《國內動態清樣》以及新華社、《中國改革報》、《中國日報》等十幾家新聞單位轉載,國務院主要領導同志對該報告都作了批示,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獲1998年度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信息獎。
6.任起草小組副組長的《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獲中國地震局頒發的“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
7.1999年度,針對我國駐南使館遭北約飛機轟炸以及“法輪功”等緊急危機事件,結合對緊急狀態法律制度所進行的長期研究成果,寫出了《建立國家緊急事務預警反映機制》的內部報告,刊登在第558期《人民日報》編印的《情況彙編》上。該內部報告受到了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李嵐清同志批示:“請鎔基、錦濤、健行、羅乾同志參閱。”尉健行同志批示:“羅乾同志,可考慮請政法委和公安部商有關部門研討此事,請酌。”羅乾同志批示:“因涉及到建立一個政府協調機構,建議中編辦也提出意見。”公安部組織人員研究落實莫紀宏在上述內部報告中所提出的建議。深圳市人民政府派人專程來京,希望他給予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全國率先建立緊急事務預警反映機制提供具體的諮詢意見,並表示願意與理論工作者就深圳市法制建設中的重大課題進行合作攻關。
憲法基礎理論研究
莫紀宏研究員加強對憲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出版了個人專著十餘本。其中,《憲政新論》是國內憲法學界系統論述社會主義憲政問題的第一本學術專著;《憲法審判制度概要》是國內憲法學界系統研究憲法審判制度的第一本學術著作;《表達自由的法律界限》通過全面介紹挪威最高法院對“羞示”案件所作出的判決,系統地分析了現代憲法審判制度在保障基本人權方面的功能,在研究憲法審判案例方面做了有益的嘗試:《政府與公民憲法必讀》詳細地介紹了1999年憲法修正案產生背景、內容、意義、理論和實踐上的價值等,是全面理解1982年現行憲法及其修正案的最全面的參考書目;《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第一次以邏輯學的方法闡述了現代憲法的基本原理,將憲法定位為價值法,並詳細地探討了憲法的正當性、確定性、有效性等價值特性,指出了憲法制度的設計必須以憲法價值為基礎;《“非典”時期的非常法治》比較系統地介紹我國災害法和緊急狀態法的立法狀況以及有關非典防治的法律對策;《現代憲法的基本原理》是繼《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之後作者有關憲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的最新著作,其中對憲法權利的特性、內涵等進行了全新的理論構造和分析,彌補了我國憲法學理論研究中的大量的空白研究領域,具有前瞻性;主編的教材《憲法學》是國內第一本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憲法學通用教材。近年又相繼出版了專著或合著《實踐中的憲法學原理》(21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系列)、《為立法辯護》(中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文叢)、《憲法學原理》(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重點教材)、《憲法學的新發展》(法學學科新發展叢書)、《法治中國的憲法基礎》(全面深化改革研究書系)等。
另外,莫紀宏還積極地參加與憲法和行政法有關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的研究,擔任了《憲政論叢》第1卷、第2卷的執行主編,參加了由羅豪才教授主編的《行政法學》、許崇德教授主編的《憲法》等三十幾本專著的寫作,在《求是》《外國法譯評》《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國社會科學》《長白論叢》《法學雜誌》《社會科學戰線》以及《法制日報》《中國青年報》《解放軍報》等數十個報刊雜誌上發表各類論文和文章三百餘篇。發表各類學術成果400萬字左右。其中,《外國緊急狀態法律制度》一書中“緊急抵抗”一章被日本著名中國法專家鈴木敬夫先生翻譯成日文,刊登在札幌學院《法學》1995年9月第12卷第1號上;《行政法》由日本熊本大學法學部助教授葉陵陵翻譯成日文,發表在由王家福先生、加藤雅信先生編的《現代中國法入門》第三章上。
其他各類課題
莫紀宏主持承擔和完成的各類課題包括:1.違憲主體研究,中國法學會課題;2.憲法在司法審判中的適用性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重點課題;3.法律、法規立法許可權的合憲性研究,天則研究所課題;4.憲政與全球化,阿登納基金會課題等。
主要作品
個人專著
1.《憲政新論》,莫紀宏著,中國方正出版社1997年3月版。
2.《憲法審判制度概要》,莫紀宏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3.《表達自由的法律界限》,莫紀宏譯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4.《政府與公民憲法必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全景透析》,莫紀宏編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9年4月版。
5.《現代憲法的邏輯基礎》,莫紀宏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6.《“非典”時期的非常法治》,莫紀宏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版。
7.《國際人權公約與中國》,莫紀宏著,世界知識出版社2005年9月版。
8.《實踐中的憲法學原理》,莫紀宏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2月版。
9.《為立法辯護》,莫紀宏著,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4月版。
10.《憲法學原理》,莫紀宏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11.《法治中國的憲法基礎》,莫紀宏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9月版。
合著
1.《緊急狀態法學》,莫紀宏、徐高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2年6月出版,出版合作者:徐高。
2.《行政法的新理念》,張明傑、莫紀宏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年7月版。
3.《外國緊急狀態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1994年11月版,出版合作者:徐高。
4.《戒嚴法律制度概要》,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版,出版合作者:徐高。
5.《憲法學的新發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10月版,出版合作者:陳雲生、翟國強、蔣南成。
6.《中國法律制度》,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年10月版,出版合作者:李林等。
主編或副主編
1.《行政執法問題及對策》,張慶福主編,莫紀宏副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10月版。
2.《憲政論叢》第1卷,張慶福主編,莫紀宏執行主編,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
3.《憲政論叢》第2卷,張慶福主編,莫紀宏執行主編,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版。
4.《憲政論叢》第3卷,張慶福主編,莫紀宏執行主編,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版。
5.《憲政論叢》第4卷,張慶福主編,莫紀宏執行主編,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版。
6.《憲政論叢》第5卷,張慶福主編,莫紀宏執行主編,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版。
7.《憲法學》,莫紀宏主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8.《全球化與憲政》,莫紀宏主編,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版。
9.《違憲審查的理論與實踐》,莫紀宏主編,法律出版社2006年8月版。
10.《納稅人的權利》,莫紀宏主編,民眾出版社2006年8月版。
11.《世界憲法研究》(第一輯),莫紀宏主編,民眾出版社2007年6月版。
12.《人權保障法與中國》,莫紀宏主編,法律出版社2008年4月版。
13.《案例憲法研究》(第一輯),莫紀宏主編,民眾出版社2008年10月版。
主要學術論文及譯作
1.《法律行為的幾重透析》,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88年第3期。
2.《法律評價的過程及其標準》,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89年第6期。
3.《合法行為的含義及其意義》,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1年第6期。
4.《選民選舉意向結構甄析》,載《中國法學》1992年第3期。
5.《加大執法監督力度、提高執法監督水平》,載《求是》1996年第7期。
6.《〈日本國家賠償法〉的幾個問題》,載《外國法譯評》1996年第1期。
7.《憲法學研究評述》,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1期。
8.《論自己決定權》,載《外國法譯評》1996年第3期,松井茂記[日]著,莫紀宏譯。
9.《走向二十一世紀的憲法學》,載《長白論叢》1996年第6期。
10.《司法權與違憲審查制論的50年》,載《外國法譯評》1997年第1期,戶波江二[日]著,莫紀宏譯。
11.《法國的“法治國家論”與憲法法院》,載《外國法譯評》1998年第1期,中村義孝[日]編,莫紀宏譯。
12.《憲法與國家機構改革》,載《中國法學》1998年第6期。
13.《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核心》,載《法學雜誌》1998年第3期。
14.《論國際人權公約與國內憲法的關係》,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3期。
15.《憲政、普遍主義與民主》,載《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1期。
16.《以普遍主義為基礎構造面向二十一世紀的憲法學》,載《法學雜誌》2000年第2期。
17.《法律體系構建的非法治化傾向》,載《社會科學戰線》2000年第8期。
18.《憲政是憲法邏輯運動的狀態》,載《法律科學》2000年第5期。
19.《論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新動向》,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00年第9期。
20.《論人權的司法最終救濟性》,載《法學家》2001年第3期。
21.《論憲法原則》,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4期。
22.《審視應然性——一種憲法邏輯學的視野》,載《中國社會科學》2001年第6期。
23.《論公民的憲法意識》,載《求是》2002年第6期。
24.《訴權是現代法治社會第一制度性人權》,載《法學雜誌》2002年第4期。
25.《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下的義務與中國》,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02年第8期。
26.《論憲法爭議的性質及範圍》,載《中國法學》2002年特刊。
27.《依法防治“非典”應當注意三個方面的問題》,載《法學雜誌》2003年第4期。
28.《受教育權憲法保護的內涵》,載《法學家》2003年第3期。
29.《中國緊急狀態立法的狀況及特徵",載《法學論壇》2003年第4期。
30.《Legal Protection for Rights to Cultural Heritage》,載 《中國社會科學(英文版)》2003年春季刊。
31.《論憲法關係》,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1期。
32.《憲法程式的類型以及功能》,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2期。
33.《緊急狀態入憲的意義》,載《法學家》2004年第4期。
34.《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在人權保障中的特點及作用》,載《東吳法學》2004年卷總第9卷。
35.《人權概念的制度分析》,載《法學雜誌》2005年第1期。
36.《1978年憲法在人權保障中的主要特徵及其作用》,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37.《違憲主體論》,載《法學雜誌》2006年第1期。
38.《保全服務法律制度研究(上)》,載《法學雜誌》2006年第6期。
39.《保全服務法律制度研究(下)》,載《法學雜誌》2007年第1期。
40.《國內外憲法學界關於“憲政”理論的研究動態》,載《中國社會科學內刊》2007年第2期。
41.《憲法在司法審判中的適用性研究》,載《北方法學》2007年第3期。
42.《論“違憲審查的基準”及其學術價值》,載《南陽師範學院學報》2007年11期。
43.《論憲法與其他法律形式的關係》,載《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07年第6期。
44.《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兩種思考進路——關於法治與人權價值次序的選擇標準》,載《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6期。
45.《憲法學與公法學的關係》,載《江漢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
46.《機動車限行必須要有正當的公共利益》,載《法學家》2008年第5期,。
47.《論監督權與重大事項決定權之間的關係》,載《北京聯合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3期。
48.《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正當性基礎》,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