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
國防部的職責有:
保護荷蘭及其盟國的領土,包括荷屬安地列斯和阿魯巴。保護並增加國際司法體系與穩定。
協助民事機關在緊急情況發生時維持秩序,以及在國內外進行人道救援。
歷史
1813年,荷蘭設立戰爭部與海軍部,1928年合併為國防部,但在1945年至1959年再度分離。這段期間,戰爭部與海軍部長通常由同一人擔任,而海軍國務秘書則負責日常事務。1959年,這些部會再度合併。
組織
該部會由部長、國防國務秘書、在海牙的公務人員及荷蘭軍隊所組成。
最高層公務人員為正副秘書長。部會下設有三個總局,分別負責財政、人事及設備。最高軍方官員為三軍總司令(commandant der Strijdkrachten),管轄各作戰單位司令、荷蘭皇家陸軍、荷蘭皇家海軍、荷蘭皇家空軍和荷蘭皇家國家憲兵(Koninklijke Marechaussee)。
國防部的公職與軍職人員超過70,00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