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荷蘭合作銀行(Rabobank),前身可追溯到一百年前的農村信用合作社。1973年,數家農村信用合作社合併,從而發展成為現在具有強大實力的荷蘭合作銀行集團。是全球第一大農民貸款公司。截至2005年12月末,荷蘭合作銀行集團總資產額達5,062億歐元。按一級資本總額,名列世界大銀行第14位。一級資本充足率為11.6%。荷蘭合作銀行目前在荷蘭本土所占的市場份額位居第一:通過近300間成員行,擁有荷蘭最廣泛的銀行業務網及網上銀行。在荷蘭,參與了87%有關農業、食品業的金融交易;約為40%的中、小型企業都與荷蘭合作銀行建立有業務往來;占有35%的個人儲蓄市場並經手23%的住宅抵押貸款;有近三分之一的付款結算由其完成。除銀行業務網外,荷蘭合作銀行集團還包括數家專業金融公司,經營住宅抵押、租賃業務、私人銀行業務、合作保險、資產管理及合作機制諮詢等業務。
荷蘭合作銀行已在世界35個主要國家和地區擁有245間分支機構。僅在亞太地區,荷蘭合作銀行就有30多家分支機構。銀行已連續16年被標準普爾及穆迪等世界主要專業評級機構一致評定為AAA級銀行,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家獲AAA級評級的私人銀行,並連續數年被《環球金融》雜誌評為“世界最安全銀行”之一,其卓越的信譽為世界所公認。荷蘭合作銀行行業經營戰略以食品工商業、農業及電訊/傳媒業為重點。荷蘭合作銀行正以其在歐洲、美洲、亞洲和環太平洋地區的國際網路實行其全球性的食品、農業及電訊業的綜合經營戰略。
合作原則
荷蘭合作銀行一直以服務標準的可信度和高質量而著稱,對金融可靠程度和對風險的嚴格控制也獲得了國際聲譽,這使得銀行在商業銀行中更顯得與眾不同,減輕了進行國際投資的壓力。對顧客來說,這意味著銀行不僅與有力的合作者進行著合作,還在經濟領域創造出了真正的價值。荷蘭合作銀行的合作制遵循六個基本的合作原則:
第一,合作組織的目標是通過提供各類銀行服務,提高其成員行和客戶的利益。與商業銀行不同,合作組織即使在經濟發展不理想的階段,也會繼續為其成員提供支持。
第二,合作組織將成員行的業務限制在各自所在地區內,也就是說,除非是有中央合作銀行批准,合作成員都須遵守有關規定,僅向自己所在區域的機構和個人客戶提供業務與服務。
第三,成員行業務及管理具有獨立性。與多數大銀行由其核心組織向分行網路傳達政策不同,荷蘭合作銀行的各成員銀行是自治的,中央合作銀行的作用是為既是其股東、同時也是其成員的地方銀行提供服務。獨立開展業務的能力、無須較遠的核心組織的批准即可根據本地要求進行決策的能力,是合作銀行發展業務及其持續成功的關鍵要素。
第四,民主的組織結構是合作組織治理的關鍵。成員可以根據投票權,自由選擇其本地成員銀行的董事會和監事會。
第五,成員行之間實行內部交叉擔保體制,合作組織內的成員機構一旦出現支付問題,其他成員機構必須承擔擔保責任,為其補充資金。在荷蘭合作銀行大部分的發展歷史過程中,成員的責任是無限的,直到1980年,新合併不久的中央合作銀行建立了內部財務架構後,成員的責任才相應地減少。雖然部分強制性的會員責任與義務被取消,但各銀行仍然依靠其成員進行償債擔保。
第六,利潤留存作為儲備以保證發展的持續性。年復一年,荷蘭合作銀行集團內所有實體的主要利潤均存入一個通用儲備,作為組織的自有資本。作為一家合作機構,荷蘭合作銀行的中央合作銀行股本由其成員行所有,沒有其他股權來源。集團沒有公開上市,任何一家成員行也不得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成員行的紅利來源於中央合作銀行,而成員行自身的利潤從不分紅,因此所有利潤留存於集團內,用於增加資本金、會員銀行的業務活動、集團內其他金融領域的投資活動以及社會公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