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農業局

荊門市農業局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鄂辦文[2009]95號)和中共荊門市委、荊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門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荊文[2010]1號)精神,設立荊門市農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人員編制

市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總農藝師1名,工會主席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老幹部科科長、團委書記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主要領導

局長鄭倫智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農業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衛、保密、信訪、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組織農業抗災救災生產,承擔農情調度分析,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牽頭協調局系統和行業安全生產;承擔農業產業發展政策的研究,提出產業保護和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與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調研,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局有關綜合性檔案、重要報告。

(二)發展計畫與財務科(對外合作科)

擬訂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管農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財政、信貸和保險等相關政策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會同相關部門申報農業項目,組織推動農業各類項目政策的實施並監督落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農業項目資金的稽查工作;監督檢查農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程質量、財務管理等情況,跟蹤監測建設項目的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局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歸口管理局系統涉外事務;承擔農業國際貿易研究、農產品出口促進和農業產業損害調查;承擔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農業外援和援外工作的有關事宜;承辦涉及台灣地區有關的農業事務;承擔招商引資工作。

(三)科技教育科

承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管理農業科技成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牽頭協調農業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濕地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承擔指導生態農業和循環農業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

組織擬訂有關農業的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並監督實施,對其他部門擬訂的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中有關條款提出審核意見;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承擔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農業行政複議,組織行政應訴工作。承辦全市農作物種子(含食用菌種)生產與經營許可,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親本種子、常規原種子生產和經營許可,農作物種子廣告審查,從國外引種和國內植物檢疫審批,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員牌、證、照審核(審驗)發放,養殖證核發及年審,水產苗種生產許可,水產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許可,漁業船舶登記、檢驗,捕撈證核發及年審等農業行政審批。

(五)市場與經濟信息科

指導農產品市場信息體系建設,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承擔農業統計有關工作;分析與預測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發布農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

(六)種植業科

擬訂種植業(糧、棉、油、麻)發展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組織實施種植業重大項目;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承擔肥料、農藥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種植業種子及其資源的品種審定、植物內檢和遺傳資源保護;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辦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事宜;組織種植業抗災和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儲備和調撥。擬訂經濟作物生產規劃與產業布局,並組織實施;提出經濟作物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經濟作物結構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擬訂經濟作物技術推廣和新品種、新產品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經濟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種子種苗繁育管理工作;擬訂農業板塊基地規劃,指導農業板塊基地的建設。

(七)蔬菜科(市蔬菜辦公室)

擬訂蔬菜發展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的蔬菜產銷工作;指導蔬菜基地建設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擬訂蔬菜技術推廣和新品種、新產品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蔬菜生產重大項目;負責蔬菜生產情況的統計。

(八)農業產業化科(市農業板塊基地建設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的政策措施、發展規劃;擬定農業板塊基地規劃,組織指導農業板塊基地建設;指導農產品加工企業布局、產業調整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發展休閒農業;組織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工作;指導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九)農村能源辦公室

擬訂農村能源和改廁的發展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農村能源和改廁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進行執法檢查;監督全市農村能源產品質量和工程建設質量;負責全市農村能源和改廁項目的申報、實施和管理;負責沼氣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指導農村能源產業和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辦全市農業血防工作。

(十)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市綠色食品管理辦公室)

擬訂農產品及相關農業生產資料的地方標準;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和信息發布;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組織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科

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勞動工資工作;承擔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機關黨總支負責局機關黨務工作。

紀檢監察、老幹部工作和工會等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市衛生局牽頭建立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市農業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各部門要密切協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市畜牧獸醫局由市農業局所屬事業單位調整為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其他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職責調整

(一)增加監督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質量職能。
(二)增加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職能。
(三)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四)強化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五)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六)將有關畜牧獸醫的行政管理職責劃給市畜牧獸醫局。
(七)取消新聞媒介轉傳農作物病蟲預報、蔬菜基地占用、《菜農證》及運菜車輛《綠色通道通行證》、農藥經營上崗證、水生野生動物運輸經營許可、水產品批發經營許可、水產品市場開業許可、漁船船員證書等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擬訂種植業、漁業、農業機械化、農村能源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貫徹執行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業資源有效配置和產品品質改善;參與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組織擬訂有關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產業化社會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後指導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擬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漁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和省標準。開展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七)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起草植物檢疫的地方規範性檔案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對市內植物的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工作。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的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制定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專項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國內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三)制定並實施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四)承辦政府間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農業對外援助政策和規劃制定,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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