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水利發展規劃和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綜合規劃、重點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等重要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市、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參與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組織申報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全市節約用水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市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組織全市河道采砂規劃、計畫編制、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和跨縣(市、區)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國家和省、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水利工程移民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等工作。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協調推動對口支援等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縣(市、區)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二)開展水利科技、信息化和對外交流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負責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水利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市水利行業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全市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洪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等極端天氣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市水利和湖泊局要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
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職責分工
1、行政審批和監管職責分工
市水利和湖泊局的行政審批職責劃入市行政審批局,監管職責仍由市水利和湖泊局承擔。
2、水旱災害防禦的職責分工
市水利和湖泊局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洪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水旱災害防治相關工作,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職責。
3、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
市水利和湖泊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南水北調中線工程項目區環境保護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科)。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信訪、後勤服務與保障、輿情應對、政務公開、新聞發布、意識形態等工作。協調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老幹部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組織編制全市水利發展規劃、全市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參與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負責部門預算決算、內部審計工作。承擔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提出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信貸的建議。
(三)水政水資源水保科(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研究擬訂水利地方性法規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涉水規範性檔案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工作,承擔涉水法規宣教工作。按照審批許可權,參與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協調涉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後續相關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跨縣(市、區)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
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參與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承擔跨縣(市、區)跨流域水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
組織編制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全市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按照審批許可權,參與審核市內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組織監督實施。
(四)建設監督科。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制定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鑑定和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全市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五)水庫湖泊科。指導水庫湖泊工程、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湖泊運行調度規程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和湖泊及涉湖水閘泵站的運行管理與劃界。按照審批許可權,參與實施水庫工程管理和保護範圍內、湖泊保護區和控制區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指導水庫新建和除險加固、湖泊工程及其重要涉湖水閘、涉湖泵站的除險加固工作。指導湖泊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六)河湖長制工作科。負責市河湖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推行河湖長制的決策部署,負責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檢查督辦和日常考核。
(七)農村水利水電科(河道科)。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灌排涵閘及泵站的運行與管理。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及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指導全市小水電站的運行管理。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河道堤防、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
指導江河、河口的開發、治理與保護。指導河道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指導河道堤防及其附屬涵閘、涉河泵站等建築物的運行管理與劃界。按照審批許可權,參與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組織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指導河道堤防及其附屬涵閘、涉河泵站等建築物的除險加固工作。組織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和措施。
(八)移民科。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水利工程移民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組織協調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負責協調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負責全市各項移民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工作。負責全市移民信訪維穩工作。
(九)水旱災害防禦與科技信息化科。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按照審批許可權,參與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水利科技工作。負責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監督實施,組織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制定全市水利信息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水利行業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市水利和湖泊局機關行政編制3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主任1名、督察專員2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市水利和湖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荊門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長:邱寶山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荊門市委、荊門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商市委編辦承擔。本規定的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