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級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2.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年度和任期的業績考核,通過規劃、預決算、統計、審計、稽核等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 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3.指導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全市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全市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4.擬訂市屬非工業領域國有企業和經濟實體產權制度改革辦法;組織指導對農業、林業、商貿、文化、糧食、交通、城建、科技等非工業領域國有企業和經濟實體實和權制度改革。
5.擬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所辦國有企業和經濟實體的脫鉤改制方案;組織指導對市直黨政機構、事業單位所辦賓館、酒店、市場等國有企業和經濟實體實施脫鉤改制。
6.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7.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市政府向國有獨資和重點國有控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8.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報市財政局匯總,並負責執行。
9.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信訪維穩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10.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指導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依法對縣(市、區)的胃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11.負責委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及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群團工作和紀檢監察工作。
12.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運轉的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文秘、會議、機要、保密、信息、檔案、財務、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委黨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委黨委會、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委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研究起草全市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辦法草案;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審核協調和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起草重要檔案和報告;研究總結全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調查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等重大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法制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參與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負責委網站的管理和宣傳工作。
(三)業績考核與財務監督科
建立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考核辦法,擬訂考核標準,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業績考核制度,考核評價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績效,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建立統計信息網路,發布統計信息;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總會計師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組織實施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四)規劃發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規劃和政策建議,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提出做大做強國有企業的政策、措施,組織推動所監管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實施品牌戰略,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管理現代化和信息化工作;指導和協調所監管企業對外開放、對外合作等工作;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協助解決所監管企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和所監管企業的外事工作;聯繫所監管企業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和產品質量監督等工作。
(五)產權管理科
擬訂全市國有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產權糾紛調處和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工作;擬訂有關清產核資的政策、制度和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工作;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指導、協調企業上市和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指導所監管企業公司章程修訂、註冊登記工作,規範國有產權交易。
(六)經營管理科
研究提出全市經營性資產(包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所辦經濟實體和非工領域國有企業資產)管理辦法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授權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綜合研究全市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編制下達所監管企業年度生產經營目標、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所監管企業經濟運行的監測分析,跟蹤了解巨觀調控政策的執行情況,協調解決企業經濟運行中的突出問題;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工作。
(七)企業改革科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指導全市國有企業(包括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所辦經濟實體和非工領域國有企業)改革;研究所監管企業改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實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改革方案;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進企業現代化管理,對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指導全市企業改革工作,承擔市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企業股份制改造的管理工作;申報並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和破產計畫,研究提出有關債權損失核銷和職工安置等方案;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關閉破產、困難企業的重組工作,協調解決企業重組中的重大問題。
(八)國有資本預算科
調查研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報市財政局匯總,並負責執行;負責收繳國有資本收益。
(九)監事會工作科
負責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擬訂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推進和加強所監管企業監事會建設;負責監事會的監督檢查、業務建設和技術支持;承擔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的審核、報送和綜合匯總工作,並協調、跟蹤有關措施的落實;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及其他專項審計工作。
(十)民眾工作科
負責機關日常信訪接待、民眾來信的轉辦、交辦、督辦及領導批示信訪件的辦理回復;負責全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穩定、應急管理工作;收集上報全系統涉穩信息;辦理、回復市長專線辦公室交辦件;負責全系統企業軍轉幹部、退伍軍人的政策落實和維穩工作;負責全系統反邪教工作;負責全系統的平安創建工作。
(十一)人事科
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做好委機關的幹部考核、任免等日常工作;承擔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意見;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研究擬訂向國有獨資、控股、參股企業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負責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等工作;負責人才的管理、引進、培養、教育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歸口管理企業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工作、統戰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所監管企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十二)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三)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十四)老幹部科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