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荊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4號
《荊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9月13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李建明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荊州市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建立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決策程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政府融資、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以及其他政府性資金實施的投資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堅持科學統籌、突出重點、量力而行、公開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則。
政府投資可分別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主要用於以下領域的項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設施;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設施;
(三)市本級政權基礎設施;
(四)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科技、文化、文物、體育、衛生、廣電等社會事業、水利、農業、林業、城建、交通等基礎設施;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我市政府投資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我市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審核,年度投資計畫編制下達、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住建、經信、交通、規劃、國土資源、環保、公共資源、水利、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農業、衛生、安監、人防、林業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財政、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庫制度。儲備項目包括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提出的,申請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未列入項目儲備庫的,原則上不得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畫。

第二章 項目審批管理

第六條 申請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的項目單位,應當向市投資主管部門提出擬建項目申請,履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批程式。
第七條 政府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項目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有關檔案。
(一)總投資規模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二)總投資規模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50萬元以下的政府直接投資項目可適當簡化程式。
總投資規模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政府直接投資項目,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應當委託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
第八條 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對於批准的項目,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向申報單位出具批准檔案;對於不予批准的項目,應當書面通知申報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九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項目單位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寫明項目概況、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可行性、建設依據、總投資估算、資金落實情況、效益分析等。
項目單位在向市投資主管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申請時,需附市環保部門確認的環境評估報告、規劃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報告、節能管理機構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及國家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諮詢中介機構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論證。諮詢中介機構應實行競爭擇優選定。
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諮詢中介機構評估意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單位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應寫明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等,並編制項目的總投資概算。初步設計提出的總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總投資估算的10%時,應當重新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市投資主管部門受理項目初步設計批覆申請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聘請有資質的專家對初步設計進行評估,並在收到專家評估意見後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第十二條 採取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寫明項目申報單位基本情況、項目的基本情況、資金用款計畫、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態和環境影響分析、投資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等。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在報送資金申請報告時,需附送環保部門確認的環境影響初步分析報告、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含規劃設計、土地利用條件)、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預審報告書》以及國家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市投資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受理並進行審批,必要時在審批前委託評審。
第十四條 報請國家和省投資補助、貼息資金的項目,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依法經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計畫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擇。市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檢查、評估、修正和調整,不斷最佳化項目結構,提高項目質量。

第三章 項目投資計畫和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會商有關部門於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的政府投資總規模。市投資主管部門於12月下旬前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市財政部門提出的政府投資總規模,會同各有關部門從項目庫中選定各專項政府投資項目,經統一平衡後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報市政府審核後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實施計畫經批准通過後,由市投資主管部門下達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八條 納入政府投資年度計畫的項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已按規定批准;
(三)規劃、土地、環評已按規定辦理完相關手續;
(四)項目管理單位已經選定或者項目法人已經組建;
(五)除政府投資外的其他投資已基本落實;
(六)採取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其資金申請報告已被批准。
第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計畫下達後,對經依法招標的項目,按照資金計畫及工程建設進度撥付資金,對有單位自籌和融資資金的項目,按照資金來源的同比例落實情況分期撥付資金。工程款支付額累計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財務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後結算。
貼息資金按照“先付後貼”和基準利率貼付的原則,由項目單位憑銀行的貸款和利息結算證明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
投資補助類項目在工程完工後,由市財政部門按年度投資項目計畫撥付。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因設計變更、非人為因素等原因超出概算確需進行調整的,必須按程式報批。超概算10%以上的,由市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超概算10%以內的,由市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調整期間,財政部門停止撥付建設資金。
未經批准擅自增加投資的,市財政部門不予撥付增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項目法人或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會計法》的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與建設資金管理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財會人員,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
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可逐步實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或委託經各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政府投資工程代建機構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必須按規定組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凡符合招標條件的,勘查、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和材料的採購均應當依法實行招標。所需設備和材料已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政府採購。政府投資項目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總承包單位進行契約分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招投標管理中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和廉政契約制。符合條件的項目中標人必須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項目法人與施工單位雙方必須簽定建設工程廉政契約。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契約管理制。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契約要求對項目法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監理制。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設計檔案和施工、設備監理契約以及工程建設契約,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進行建設。確需變更初步設計但不增加政府投資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說明,報項目主管部門和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重大設計變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資的,必須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或投產後,項目主管部門應督促項目單位在規定時限內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並以市財政部門審核批覆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項目竣工驗收、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據。
第二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驗收制度。項目單位在完成各專項驗收、工程質量驗收和備案、工程竣工決算審批並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統計、檔案管理法律、法規,按月及時準確地向統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月報;做好建設資料的建檔、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和項目建成運營後,市投資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專家和相關職能部門對項目質量、投資效益、環境影響等進行評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計畫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組織稽察特派員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稽查,並向市政府報告。對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查處理建議。
第三十三條 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並依法查處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預算、撥付使用等財務活動實施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合理、專款專用。
第三十五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參與投資項目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
(二)違反規定核准招標方式的;
(三)違反規定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的;
(四)違反規定撥付財政性建設資金的;
(五)未嚴格審核項目工程造價預算,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未嚴格審核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的;
(七)隱瞞被審計單位已查出的財經違法違紀行為的;
(八)未按規定出具審計報告或作出審計決定書的;
(九)未嚴格審計項目概算執行情況和項目竣工決算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七條 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並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投資規模的;
(二)未依法組織招投標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竣工決算審核、審計,辦理工程結算和驗收手續的;
(六)違反國家、省、市有關項目竣工驗收規定的;
(七)提供虛假質量報告、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組織招投標時,招投標工作人員違反《湖北省招標投標違法違規行為處分規定》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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