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春琴

被告聞喜縣人民政府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1995年8月原告王衛德承包被告聞喜縣人民政府裝修車庫,餐廳,修理桌,椅,玻璃等雜活,施工幹活共21天。 現原告王衛德主張被告聞喜縣人民政府欠他工程款9729.38元,但是未提供足夠證據證實。

個人介紹

中文名:范春琴
國籍:中國
民族:漢族
出生地:山西省
職務:夏縣法院法官
山西省夏縣人民法院女法官,夏縣法院民事一庭的庭長。榮獲省、市、縣先進個人和"山西省優秀女法官"光榮稱號。

相關事件

在山西省夏縣人民法院有一個身材高挑、面容和善、衣著樸素、不喜張揚的女法官,卻用火一樣的熱情、竹一樣的真誠,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執法大平台上,憑理想和信念、智慧和膽略、公正與效率成功地演繹出一幕幕化干戈為玉帛、變仇冤為笑容的“調解”新活劇,她就是夏縣法院民事一庭的庭長范春琴。民一庭在院黨組的領導下,在她的帶領下,在相關庭室支持下,堅持以人為本,公正司法,注重服務,狠抓調解,每年全庭調解成功的案子都在60%以上,調解率居全院之首,名列運城市前茅,且達到四無:無錯冤案、無發回重審案、無纏訟案、無上訪案,服判息訴率100%。因此,夏縣法院民一庭連續被運城市中級法院、司法局、綜合治理委員會評為"基層調解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集體",范春琴本人先後榮獲省、市、縣先進個人和"山西省優秀女法官"光榮稱號。
老百姓給他們庭送來"為民辦案,公正清廉"的牌匾致謝。
2005年期間
在一次事件中提及到:
山西省夏縣人民法院
原告 王衛德,男,1964年正月11日生,漢族,聞喜縣郭家莊鎮西宋村第六組村民。
被告 聞喜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裴良傑,該縣縣長。
原告王衛德與被告聞喜縣人民政府工程款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衛德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聞喜縣人民政府經合法傳喚,無故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衛德訴稱,1995年他為被告維修車庫,餐廳等,工程款總計9729.38元。完工後經被告單位行政科長等人批字後,將此筆款入帳。2004年3月被告對他商定解決此款,並讓他寫出保證,現被告又不予履行。
故要求被告1: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729.38元並雙倍賠付;2:賠償他誤工費22600元,差旅費,複印材料費,電信費計1615元,精神損失費15000元。
被告聞喜縣人民政府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1995年8月原告王衛德承包被告聞喜縣人民政府裝修車庫,餐廳,修理桌,椅,玻璃等雜活,施工幹活共21天。
現原告王衛德主張被告聞喜縣人民政府欠他工程款9729.38元,但是未提供足夠證據證實。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等所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王衛德為被告聞喜縣人民政府施工幹活屬實,但其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實被告聞喜縣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具體數額,故對其訴訟請求,本院無法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衛德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70元,其他訴訟費1330元,由原告王衛德負擔。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判決書下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述於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范春琴
審判員:吳紅玉
代理審判員:張平順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張愛琴

社會評價

夏縣民眾對范春琴有這樣的評價:她像一渠清澈溫暖的春水,為老百姓彈奏著和諧的琴音,堪稱“調解能手”。
她明察秋毫,為民工討回血汗錢

社會影響

微博爆料,山西省夏縣人民法院女法官范春琴,在非法拘禁原告衛憲法搶奪數億資產案審判中,判處被告人趙科省、楊建勇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處罰,與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發生衝突,且判決書中引用的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明顯錯誤。對此夏縣法院以及當事人范春琴至今未發表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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