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縣衛生局

(六)增加組織實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制度職責。 (十一)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職責。 (十四)加強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衛生組織建設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茂縣縣委、茂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茂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茂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茂委〔2010〕39號),設立茂縣衛生局(簡稱縣衛生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縣食品藥品監管局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入縣衛生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妝品衛生監督管理的職責劃給縣食品藥品監管局。
(四)將衛生行業科技成果鑑定工作交給市場中介組織。
(五)將國產涉水產品的技術評估、化學品毒性鑑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乙級)、職業病防護設施與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效果評價、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技術評估交給事業單位。
(六)增加組織實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制度職責。
(七)增加組織實施民族地區衛生事業發展十年行動計畫職責。
(八)增加公立醫院改革等工作職責。
(九)增加制定全縣食品安全標準、基本藥物制度的職責。
(十)增加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管理的職責。
(十一)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職責。
(十二)加強地震傷員康復和心理干預服務組織實施職責。
(十三)加強推進實施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職責。
(十四)加強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衛生組織建設工作。加強衛生隊伍建設和人才引進。
(十五)加強衛生應急和醫療急救組織管理和技術培訓。
(十六)加強對藥品、醫用器械採購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七)加強民族醫藥開發和研製。

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擬訂全省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政策,貫徹國家衛生、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擬訂我省實施意見及有關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藥品法典、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國家藥物政策,擬訂我省國家基本藥物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並對藥品、醫用器械採購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我省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制定我省食品安全標準,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範,統一發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訂並實施農村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訂社區衛生、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社區衛生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全省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訂實施對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疾病及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貫徹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貫徹預防為主方針,指導全民健康教育。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貫徹國家促進中醫藥、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起草我省實施意見,擬訂有關規章和政策,指導制訂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全省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指導規範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含中醫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範、標準,實施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執業許可制度,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範,建立全省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採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
(十二)組織制訂醫藥衛生科技發展規劃,指導醫藥衛生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組織實施國家和我省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全省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四)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五)負責省幹部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省級有關單位離休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來川期間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省政府防治愛滋病工作委員會、省幹部保健委員會、省政府血吸蟲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省重大傳染病防治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茂縣衛生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茂縣衛生局辦公室
負責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和行政事務工作,制定機關工作制度,負責機關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政工人事、職稱評定以及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公文處理、新聞宣傳、報刊管理等工作,負責各類目標管理;安排籌備衛生年度工作會議和其它重要會議;負責領導批示和重要政務工作的督查、督辦;接待民眾來信來訪,負責辦理本部門紀檢、監察、廉政建設等相關工作;負責機關安全保衛,辦公用品的採購等工作。
(二)計畫財務審計與衛生項目股
籌集管理衛生事業經費,負責衛生經費的預、決算工作;負責對醫療機構財務工作的監督、審計;負責醫療服務價格的管理、監督;負責設備、裝備管理、衛生統計、基建、固定資產審計監督與管理;負責全縣衛生財務制度的擬定和監督實施;負責醫療衛生基礎設施項目、扶貧衛生項目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等工作。
(三)疾病控制與婦幼衛生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公室)
負責疾病控制、婦幼衛生工作;負責地方病、慢性病的防治與管理;負責初級衛生保健及社區衛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法律法規。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規劃、意見、預案、方案。組織、指揮、協調醫療、疾病防控力量,開展急救、重大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負責重大活動醫療衛生保障組織實施。負責愛委會、縣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相關工作;負責辦理工、青、婦群團等相關工作。
(四)醫政科教與衛生法制股
負責組織實施與評估醫政科教與衛生法制規劃及短期計畫;負責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執業準入,依法開展醫師(護士)執業註冊等相關工作。負責采、供血的監督與管理;指導開展社區衛生服務工作,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負責中羌醫藥和民族醫藥的建設與管理;負責緊急醫療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協助開展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處。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負責衛生法制宣傳,醫學科研及繼續醫學教育的管理;承辦醫學(協)會工作,負責衛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取證的組織管理等工作;協調組織對口支援工作;負責協調醫學(醫務勞動)鑑定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茂縣衛生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縣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組長1名。
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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