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14年3月28日晚,廣東省紀委發布訊息稱,茂名市政協原主席馮某某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正在接受組織調查。此前,茂名官場早已傳出馮某某涉羅蔭國案,但在向特偵組交代後被從輕處理未予追究。此番重查馮案,或又將掀起茂名官場新一輪“地震”。
案發原因
媒體報導稱,當年在處理茂名窩案時,放過了160餘官員。而馮某某或是其中一員。採訪並沒有想像中的困難,我很輕易地找到了很多在職官員、受處理官員的家屬、涉案商人以及退休老幹部。握手、簡單寒暄,我甚至不需要向對方出示證件,他們便滔滔不絕地給我講了很多東西。這與我之前接觸過的各地官員們不同:因為氣憤或者委屈,他們急需找人傾訴,沒有表現出任何小心、謹慎。
事發經過
採訪中,我意外獲得了茂名原市委書記羅某某的部分案卷。羅某某案是茂名窩案中“承前啟後”的重要一環。受下屬、茂名原常務副市長楊某某案影響,羅某某被調查。據媒體報導,全面崩潰的羅蔭國供出了100多位官員,茂名官場震盪。
將案卷交到我手裡時,那位官員說了兩句話,讓我印象深刻:第一句是,這么多向羅某某行賄的官員,如今依然在位,很多人有怨氣;第二句則是,羅某某案是當時茂名官場的縮影。
案件持續時間長、涉案官員多、“一查一串、一端一窩”、很多涉案人員未受處理等,是茂名官場窩案的特徵。
回到賓館後,趴在床上翻看這些案卷。因為材料紮實,指向明確,上述窩案中的特點清晰展露在眼前。
羅某某的案卷材料顯示,1993年至2011年1月的18年間,有63人向其行賄了61筆財、物。其中黨政或事業單位領導幹部44名,商人19名。
涉及幹部
之所以有個“又”字,是因為茂名官場腐敗窩案早在2009年底就已“首播”。另據2012年廣東省紀委官方通報,此窩案共涉及省管幹部24人、縣處級幹部218人,波及黨政部門105個,茂名市轄6個縣(區)的主要領導全部涉案。但被立案查處的只有61人,其中省管幹部19人、縣處級以下幹部42人。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只有20人。
目前尚不清楚,那些涉案的官員是否皆有貪腐,又是否均構成犯罪。但200多人涉案卻只有20人移送司法,難免給公眾以“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的合理猜疑。要回應社會關切,避免選擇性反腐,複查並及時、全面、有效公開相關信息顯得必要而緊迫。
值得關注的一個細節是,據報導,重查茂名窩案系出於“中央巡視組的要求”。還有接近廣東省紀委的人士透露,“當年放過了160餘人。”如果這一訊息能夠證實,則在茂名官場腐敗窩案之外,恐怕又衍生出了一系列的新案,即有罪案不訴、有責不追的瀆職罪案。當下的舊案重查,不但要查涉嫌貪腐官員,更應查“放過”貪腐的各路官員與執法者。
當然,在法律上,涉嫌貪腐並不一定都有罪,有罪也並不一定都要追究(如檢舉有功)。對於無罪的官員,要依法還其清白。這也是實現司法公正,而不是什麼“放過”。公眾所擔心的,並不是這類“不移送”,而是本來有罪、依法本該刑究的貪腐官員,基於某種無法公開的原因被“放過”了。
窩案中大批涉嫌貪腐官員被“放過”,最常見的理由是“法不責眾”——因為波及面太廣,全查會影響黨政部門的正常工作。這樣的理由實是杞人憂天。且不說當地未涉案官員畢竟還是多數,且看看每年火熱的公務員考試就知道了,中國從來不缺想進入官場的精英人才。
官場絕不應成為一個藏污納垢的地方,更不能成為貪腐官員的庇護所。“刑罰的威懾力不在於刑罰的嚴苛,而在於刑罰的不可避免。”有罪不訴、有責不究,在國家治理層面,勢必會動搖法治根基;在社會治理層面,也將加劇官民對立拉大階層斷裂;它還會讓反腐敗的既有成果毀於一旦。反腐敗必須“零容忍”,選擇性反腐的結果,只會是腐敗利益的重新分配。
重啟調查
2014年3月28日,馮立梅被調查後,中央巡視組接到相關舉報後認為,當年對茂名腐敗窩案的處理,尚欠妥當。在中央巡視組的要求之下,廣東省紀委準備複查茂名官場窩案,“很多原來不追究的,現在要重新追究。”
而馮立梅被視作此次重新調查的風向標。茂名一位正科級官員分析,馮立梅深耕茂名多年,又做了3年多紀委書記,他掌握茂名官場的一切秘密,馮立梅被調查,意味著“誰都有可能被查,主要看查處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