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茂名學院學生處編
為了適應高等教育快速發展和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我校學生管理制度,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21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學籍管理規定。

一、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凡按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必須持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事先向學校學生管理部門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報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註冊手續。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履行暫緩註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開學兩周內不辦理註冊手續或不辦理暫緩註冊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二、學制、在校年限與學分

第五條本科標準學制四年。本科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含休學)為六年,超過六年者,不予註冊。
學分累計達到所在專業教學計畫的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
第六條學分按各專業教學計畫規定學分計算。

三、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七條學生每學期所修課程(包括實驗、課程設計、實習、畢業設計或論文等實踐性教學環節)都必須按要求參加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本人學籍檔案,課程成績合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八條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考核以百分制計分,滿60分者為及格。
第九條學生期末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除最後一學期,學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應在下學期第一周進行補考。
某些實踐性課程,因故不能如期補考的,可另行安排合適時間進行。經補考仍不及格但未達到留、降級規定的,可在畢業前再安排一次補考。畢業前補考(除最後一學年的課程外)安排在下一年級該門課程的開學初補考進行。若畢業前補考安排前已達到留(降)級或退學學分者,應留(降)級或退學,不再安排畢業前補考。
(二)最後一學期(畢業學期)所學的課程不及格,在畢業離校前安排一次補考。但畢業設計(論文)或畢業實習不及格,在校期間不再安排補考。
第十條學生必須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事先辦理緩考手續,並經批准後方可緩考,緩考安排在下學期初的補考時間進行,緩考及格則成績作為該門課程的期末成績,緩考不及格則以補考不及格處理。因公緩考不及格者,可以再補考一次。
凡期末考試擅自缺考者,該門課程以零分計,不得參加該課程的正常補考。凡正常補考考試擅自缺考者,該門課程的補考成績以零分計,不得參加該課程的畢業前補考。凡畢業前補考或結業後補考考試擅自缺考者,該門課程的畢業前補考或結業後補考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不再安排補考。
第十一條學生應遵守考場紀律。須攜帶學生證(或身份證)和教務處印發的准考證方可進入考場,經監考教師核實後,方可參加考試。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按照《茂名學院考試工作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學生所修讀的全部課程的成績均如實記載在案。學生畢業時,在滿足畢業要求總學分和分類課程學分的基礎上形成“四年成績總表”。在校評優和免試推薦研究生等對學生課程成績的考察按平均學分績點計算。
有關成績考核管理的詳細規定按《茂名學院本科生成績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四、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三條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以及少數學生在某一方面發展的特殊潛質,學校允許部分學生調整專業。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的發展變化,必要時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可以提出在校內轉專業的申請。
1、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有關專業學習者;
2、學生在某一方面有專長者。
第十五條學生轉專業應由本人在第一學期末提出申請,第二學期末提出申請的只限於同一學科門類的專業,第三學期末提出申請的僅限於相近專業,超過以上期限不能再申請轉專業。申請轉專業的學生經所在院(系)推薦,擬轉入院(系)同意後上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審核同意後報主管院長批准方為有效。學生在校期間只能轉專業一次。
第十六條學生轉專業後須修讀轉入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並修滿轉入專業教學計畫規定的學分方可畢業。學生在轉專業前未修轉入專業所開課程的均須補修。轉專業以前已取得的必修課學分,如果相應課程層次同於或高於轉入專業培養計畫規定的課程層次,則轉專業後學分仍然有效,若低於轉入專業相應課程的層次要求,則學分無效,必須補修。
第十七條學生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應予退學的;
(五)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九條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五、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學期請假(包括病、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因病未能痊癒的,經教務處長批准可連續休學,連續休學不超過兩次。
第二十一條學生應徵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二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貸學金的,休學期間不享受貸學金;享有國家助學貸款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醫療費用自理;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4、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三條因某種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者,經本人申請,家長簽署意見,所在院(系)同意,教務處審核,報主管院長批准後,可停學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停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待遇。
學生休學、停學期間,學校不提供住宿,也不得擅自在校聽課。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停學期間不得報考或轉入其它學校。
第二十四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必須持醫院康復證明,並經學校醫務所指定醫院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2、學生申請復學必須於開學前持有關證明向原所在院(系)提出復學申請,經教務處審批同意並繳納有關費用後方可辦理註冊手續,取得學習資格。逾期不再辦理復學手續;
3、對於停、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資格;
4、停、休學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或未申請繼續休、停學並獲得批准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六、升、留(降)級與跳級

第二十六條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準予升級。
第二十七條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級,經院(系)領導同意,可由院(系)組織對跳越年級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進行考試(有實驗課的要提交主要課程的實驗報告),主要課程的平均成績達到90分(優)以上水平、其它課程及格的,報教務處審核,經主管院長批准,允許跳級。申請跳級的學生須於學年末考試前五周提出。
第二十八條考試不及格的課程補考後,一學期或累計不及格課程達10學分者,給予警示,警示由學生所在院(系)開出警示通知一式兩份,一份送達學生本人,另一份寄達學生家長。
第二十九條補考後累計考核不及格課程達12學分者,應予留(降)級。
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經補考不及格的課程已達到降級規定時,可跟原班就讀,準予第一學年結束時再補考一次。補考後視全學年成績決定升級或留級。
第三十條第四學年第二學期補考後不及格課程與以前各學期補考不及格課程累計學分達到留級者可申請留級,也可申請結業,由學生本人決定。

七、退 學

第三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補考後不及格課程累計達30學分者;
(二)六年內(含休學、停學)未完成學業的;
(三)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二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退學的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條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茂名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八、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五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畫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六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一年內理論課程給予一次補考機會,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性環節跟下一年級學生補作。合格後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七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條學校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本規定。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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