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次是: ①說明條款。要求投保人應對每一海事冒險具有保險利益。②轉讓條款。規定保單可以轉讓,但船舶保單除外; 同時規定在保單轉讓時應與保險利益同時轉讓。③“不論滅失與否”條款。即根據最大誠信原則,可按 “不論標的物滅失與否” 條款規定簽訂保險契約。④“在” 和 “從”條款。保險單生效的期限以此規定為起點。⑤保險標的物條款。按船舶、貨物列明。⑥船舶和船長名稱條款。規定投保人必須告知船舶及船長的名稱。⑦保險責任的開始、繼續和終止條款。⑧停留條款。規定在本保險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船舶可以自由駛往、掛靠和停留在任何港口或地方。但是不能違反習慣進行繞航。⑨保險金額條款和估值條款。按定值保險或不定值保險承保。⑩危險條款。保單列舉了承保海難、火災、軍艦、敵人等13種危險。(11)施救和整理條款。當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海事損失時,被保險人要做到好象沒有保險的態度那樣積極進行施救。(12)放棄條款。對保險標的盡力進行施救而採取減少或避免損失的措施後,雙方都不得認為對方已放棄了保險契約所規定的固有權利。(13)約束條款。有關承保人的信用和承擔責任的聲明和許諾。(14)保費條款。規定保險人收到保險費,保險契約即開始生效。(15)證明條款。表示本保險承保人在倫敦簽名以資信守。(16)附註。規定船舶或有關貨物一定百分比以下的單獨海損不賠。為適應現代航運、貿易發展形勢的需要,S.G保單已於1982年1月與1983年10月,分別由倫敦貨運險和船舶險兩種獨立的新保險單條款格式所替代。但是,S.G保單的一些傳統精神在新保單條款格式中依然有所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