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刑法墮胎法案1967(AbortionAct1967)

英國刑法墮胎法案1967(AbortionAct1967)

根據這部分的規定,當懷孕是被有註冊的有證書的醫學從業者或有兩個以上醫學從業者所"真誠的"給予意見(In Good Faith)所終止的懷孕,根據相關的墮胎法案在這種情況下墮胎人將被視為無罪。

英國刑法墮胎墮胎法案1967

1.由醫學終止的懷孕

(1)

(a)24周的孕期,但是繼續的孕期可能會為受孕人的醫學墮胎帶來傷害生理和心理健康的風險包括孕期的胎兒和受孕人的家庭.

(b)終止懷孕有必要考慮和阻止當事人(受孕人)的永久生理和心理傷害

(c)法定時間內繼續的孕期比法定時間內終止的懷孕更會導致懷孕人的生理風險

(d)所謂的實際傷害,如,被產下的孩子可能因為墮胎所帶來的心理和生理傷害而導致弱智等問題

(2)在決定是否繼續性的受孕而引起可能的心理生理傷害時,可參考副段(1)的(a)和(b),考慮到受孕人實際傷害的可預見性環境.

(3)不包括這段的副段(4)國務卿為了根據國家健康服務案發2006和國家健康(蘇格蘭)案發1978既定的所有對終止懷孕的處理必須在醫院進行的法案,或由醫院既定的主要保護和機構或國家健康服務所希望,或NHS基金或任何地方,在得到國務卿的批准下.

(4)此段的副段(3),在副段(1)關於兩個註冊的醫學從事者對於墮胎的意見將即可有效的終止受孕,以防止受孕人的生理和心理的永久傷害(但是不能套用,當一個註冊醫學從事人給予意見時的"真誠的(In Good Faith)"

國家布告

(1)英格蘭和威爾斯的健康協會議員,和國務卿應該根據法令的知道來規定---

(a)關於對法案(1)"意見"的詢問可通過從業者或從業者的顧慮來證明,被法規在這種形式和時間所限制.保護和處理的證書的生成是為了有關的法規.

(b)法規同時必須規定對於醫學從業者所給予對墮胎的有關意見

(c)關於禁止揭發信息,除了特定的人物和目的被規定以外,通知或信息的給予可以依照相關法規.

(3)任何強行的違反或無法遵守副段(1)的相關對定,將會承擔不超過5級的標準比列罰金的即席判決.

盡責的對參與處理的否決

(1)根據副段(2)沒有人有任何責任,不管是契約還是法定的法律需求去參與任何權威化,也就是說法案規定有盡責的否決去參於處理

提供在任何法律程式里,"盡責否決"應該是建立在證據的提供上.

(2)副段(1)的法案不能影響任何責任去參與處理(有需要的去防止當事人受孕者的心理生理傷害)

附加法案

(1)由醫學從業者所處理的受孕人將不會承擔任何兒童法案1929的法律責任,前提是在符合此法案的情況下.

(2)關於墮胎的法案,任何處理失誤所導致的流產(或受孕人同時有1個以上的胚胎,任何一個的流產)都是有法律責任的,除非是遵守副段(1)的權威下進行的.

任何處理失誤所導致的流產(或受孕人同時有1個以上的胚胎,任何一個的流產)除非是遵守副段(1)的權威下進行的如果;

(a)副段(1)(d)所詳細描述的關於終止受孕的法案,或

(b)基於其他墮胎法案段落的理由.

法律闡述

在此法案中,下列的表述將授權於---

'墮胎相關的法案'意指非法墮胎將被視為個人犯罪法案1861,第58和59段為任何非法的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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