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爾蓋縣農業水務局

(三)負責農業資源保護工作。 (十六)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 (二十)負責水產漁政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職責。
(三)增加耕地使用權的流轉,承包糾紛仲裁職責。
(四)增加農業系統防災、減災的職責。
(五)增加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職責。
(六)加強對農業機械化、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的管理,承擔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管的職責。
(七)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的職責。
(八)加強發展現代農業,著力發展優勢特色效益產業,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職責。
(九)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十)加強農業綜合執法,推進農業依法行政職責。
(十一)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農村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十二)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十三)加強對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農業機械化、水利和漁政等農業水務的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農業、水利和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和水資源利用的政策建議,推進農業水務依法行政。
(二)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組織、監督對縣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的有關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三)負責農業資源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
(四)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發展。
(五)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六)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開展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縣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七)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八)承擔全縣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承擔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九)指導糧油、蔬菜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實施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十)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十一)負責制訂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械並組織生產作業,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負責承擔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管的責任。
(十二)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的許可及監督管理,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
(十三)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
(十四)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民科技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全縣重要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制定水利、水產發展目標和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六)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建設項目排污口設定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編制全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九)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或部門間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和定額管理;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二十)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縣漁業生產,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協調查處漁業污染事故、仲裁漁事糾紛,查處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二十一)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組織實施農村電力管理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小水電代燃料和農網建設改造工作。
(二十二)指導水利設施、水域的管理與保護。指導全縣重要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鄉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擬定節約用水政策,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計畫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制定和貫徹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行洪論證、水土保持論證制度。
(二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經縣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駕駛、操作證;採集國家一級、二級農業野生植物進行審核;出售、收購國家二級野生植物進行審核;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主要農作物品種引進審批;農村沼氣池建設資格審查項目審批;農業機械改裝改制審批事項;農業機械3.75千瓦以上(自走式農用機械)牌證核發;拖拉機噪聲尾氣排放審核;變更農業機械化技術學校性質和財產審批;國家投資購置的農業機械及設施報廢轉讓審批;農業植物產地檢疫項目審批;農業植物調運檢疫項目審批;農業植物檢疫登記項目審批;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備案、登記、發放項目審批;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證核發、年檢項目審批;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河道采砂許可;取水許可審批;水生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合格證;捕撈許可證核發;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核發;建設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批(前置);利用水利工程的水資源開展經營活動審批;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辦理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動物及動物產品(水產)運載工具消毒合格證明;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涉河工程建設方案的審查批准;堤、壩、閘兼做公路審批;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占用防洪規劃保留區內的土地和水利工程建設防洪規劃;涉河工程建設項目行洪論證審批。
(二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農業水務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會務、檔案、信訪、保密、機關綜合管理、農業水務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事務管理;負責有關綜合性報告、檔案的起草;負責對外協調和接待工作。
2.負責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參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的有關工作。
3.負責農業水務法制建設,組織起草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調解等相關工作和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農業股
1.指導承擔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並擬定具體實施方案;組織編制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農業可持續發展中長期規劃及農業區域發展規劃;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和產品結構調整;組織擬訂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重大項目的儲備和推介工作;負責民生工程種植業項目規劃、實施及管理監督;負責農業產業政策諮詢。
2.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建設等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和規範,組織農資打假工作;承擔生態農業重大技術措施的制訂並組織實施;承擔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的保護工作。
3.負責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與農民教育培訓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擬定農業技術推廣建設規劃;擬定農業教育發展規劃,實施“科教興農”戰略;負責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推廣和農民教育培訓工作;管理農業科技成果;組織開展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指導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4.負責農業資源保護工作;負責農村能源建設工作;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
(三)農機管理股
1.擬訂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農業機械化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機耕道路的規劃和指導;協調農機跨區作業;收集發布農機化相關信息;貫徹實施農機安全法律法規;指導農機安全生產和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機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負責承擔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管的責任。
2.負責指導全縣農機科研、科技推廣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農機化新機具新技術引進、推廣工作;負責全縣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申報、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負責編制拖拉機駕駛培訓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全縣機電提灌發展規劃、管理規章及有關辦法;負責提出全縣機電提灌資金的分配方案;指導農機提灌服務組織建設及機電提灌站、蓄水抗旱,收集、報告機電提灌抗旱救災信息。
3.負責指導農機化系統的行業技術進步和技術改造;負責農機統計工作;協助指導農機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四)規劃和水務股
1.承擔水利發展及涉水規劃工作。擬訂水利戰略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指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集中供水、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審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設計;指導水利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質量監督工作和重點水利工程的驗收,審核水利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承擔水利綜合統計工作。
2.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負責水資源保護、水土流失治理。負責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鎮或部門間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
3.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縣漁業生產,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協調查處漁業污染事故、仲裁漁事糾紛,查處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管理,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五)農村電力和安全生產股
1.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審批限額內、轉報限額以上城鄉水電站及輸變電站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協調城鄉電站、輸變電工程基本建設的招投標、概預算管理、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農村安全用電管理;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小水電代燃料和農網建設改造工作。
2.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全縣涉水工程的安全,協調水利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農業水務局機關行政編制13人(其中:農業8名、水務5名)。科級領導職數4名(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組書記按縣委規定配備;股級領導職數6名。機關工勤人員2名(其中:農業1名、水務1名)。
五、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