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縣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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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簡介

芷江侗族自治縣城管局於2003年組建,負責城市的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區交通秩序、園林綠化、市政公用事業等管理工作。2006年5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縣成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局”),為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獨立的行政執法部門,原城市管理局全部下屬機構成建制劃轉到城管執法局管理,城市管理局自然撤銷。城管執法局機關定編制8人,內設辦公室、法規股、財務股、督察股、公用事業管理股。下轄4個二級機構,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全額事業編制48名;環境衛生管理所,副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00名;城市園林管理所,核定全額事業編制4名。龍津風雨橋管理所,事業單位,編制8人。

機構設定

城管執法局下設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環境衛生管理所、城市園林管理所和龍津橋管理所,具體負責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園林綠化、市政、環境保護、公用事業、工商、河道、公安交通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

領導分工

局 長:李靜春
主持局行政全盤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財務工作。
黨組書記:楊長軍
主管局黨務工作,分管城管大隊、信訪、法制、公益人員、辦公室工作。
紀檢組長:朱曉鐵
分管計畫生育、綜合治理、黨風廉政、婦聯、老齡、工會工作。
副局長:張 群
分管環衛所、青年、黨的宣傳工作。
副局長:楊登發
分管園林所、城市公共客運、安全生產工作。
副局長:鄒定
分管橋管所、熱力、廣告、市政維護工作。
黨組成員:李光軍
主持環衛所全盤工作。
主要職責:
(1) 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違法建築或者設施。
(2) 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以及擅自改變臨時建設工程的使用性質和結構,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或者轉讓、抵押出賣、出租臨時建設工程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行政處罰權。
(3) 行使城市園林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 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 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6) 行使公用事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城市公共客運和燃氣等屬於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7) 行使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亂停亂放車輛、當路擺攤設點、堆物作業等侵占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 行使公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城區範圍內違反菸花爆竹燃放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9)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以及有照但不按執照規定場地經營而進行店外經營、店外作業的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自產蔬菜和農副產品未進入政府指定地點銷售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違規設定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破損或者殘缺等影響市容的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0) 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及城區河道管理秩序的行政處罰權。
履行省、懷化市、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職責。

執法程式

(一)簡易程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違法、違規案件事實確鑿,依據《芷江侗族自治縣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應在法定期限內交至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部門應在法定期限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違法、違規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及享有的權利;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簽收。《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由執法人員簽章;需要進行整改的,必須開具《限期整改通知書》。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於2日內報所屬大隊備案。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後應當補填《處罰登記表》,連開具的執法文書存檔聯按規定歸檔保存。
執法人員依據《辦法》暫扣當事人物品的,填寫《暫扣、罰沒物品清單》,經當事人核實後簽章。當事人拒絕簽章的,必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執法人員註明情況並簽章。對暫扣物品及清單應在當日交回所屬大隊,大隊應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經縣執法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期限內未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將暫扣物品退還當事人。對暫扣物品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執法人員依據《辦法》當場作出沒收物品決定的,除開具《當場處罰決定書》和縣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票據外,沒收的物品必須於當日上交縣執法局指定地點集中統一保管。
(二)一般程式
違反《辦法》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外,均適用一般程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辦法》查處違法、違規案件,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並採取必要措施,制止其違法、違規案件,必須及時查明違法事實,並詳細製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並由當事人書寫“情況屬實”後簽章。拒絕簽章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註明情況並簽章。
一般程式包括立案、調查取證、審理決定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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